本人(下稱「借款人」)同意遵守下列條款及細則︰
招商永隆「交稅通」薪俸稅貸款(「該貸款」)一般條款及細則:
1.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本行」)將於借款人申請該貸款獲批核後,根據貸款申請表格之條款及細則、本行發出的貸款確認書、優惠條款(如適用)及本條款及細則提供予借款人一項貸款。當借款人提取該貸款後,借款人將被視作已接受及同意遵守該貸款申請表格之條款及細則、本行發出的貸款確認書、優惠條款(如適用)及本條款及細則。
2.借款人須於本行所訂明的還款日或之前以本行所訂明的每月還款額透過本行指定還款賬戶償還予本行該貸款之本金或其餘額及利息、逾期利息、費用、開支及履行以下責任,並授予本行不可撤銷之權力於還款賬戶內扣除每月還款額,但不影響本行要求全數立即清還該貸款的權利。
3.如還款日是公眾假期,還款額將於下一個工作天扣除。
4.該貸款之利息將由提取該貸款日起計算,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貸款額、貸款期限和還款條件而釐訂利率並以每月計算利息。本行亦可將每月還款額以其認為適合的方式分配償還該貸款本金、利息、貸款手續費(如適用)及其他費用。
5.本行可從獲批核的該貸款額內扣除由本行所釐定的貸款手續費(如適用)及其他費用後,始將該貸款餘額付予借款人。
6.每月還款額中本金及利息之比例按「78法則」之方程式計算。
7.該貸款利息以每年365日計算(包括閏年和非閏年)。
8.若借款人未能依期償還每月還款額或其他到期之應付款項,則該貸款(不論本文有任何規定)將即時到期,借款人須按任何逾期未付的金額支付逾期利息,由欠款日起至付款日(包括法律上判決之前或之後)計算,利率為月息3%(年化利率36%)或以本行不時公佈之利率以單利息每日計算及不設最低逾期利息金額。此外,借款人須繳付每次逾期還款費用,費用為港幣500元,及本行因追討欠款所支付的一切其他合理費用及開支,當中包括所有法律費用及支出。
9.借款人於還款期到期前償還全部該貸款,本行將收取已批核貸款額的1%或港幣500元之提早還款費(以較高者為準),以及相等於當時尚欠本金的一個月利息之提前償還費。如欲提早清還全部該貸款餘額,借款人必須於還款期到期前最少兩個工作天以書面向本行申請。
10.本行可於任何時間將借款人於該貸款所欠之款項或利息或費用或收費或一切其他欠款與借款人於本行的其他賬戶(包括定期存款賬戶)合併處理而不作另行通知,並以該等賬戶的結餘來作抵銷或轉賬以償還該貸款所欠之款項。
11.本行有權聘用第三方收數公司為本行追討借款人之任何欠款。借款人同意支付本行於執行本條款及細則及追討借款人有關欠款時所引致之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當中包括律師費及聘用上述第三方收數公司的一切費用)。
12.本行可在給予借款人不少於三十天通知不時全權修訂本條款及細則。若借款人未於該段通知期結束前全數償還該貸款或於通知期結束後仍使用該貸款,借款人將被視為同意該等修訂。
13.該貸款還款出現退票或拒絕自動轉帳授權指示時,借款人需繳付還款退回費用港幣150元或根據《一般銀行服務及金葵花理財服務收費》列明的費用(以較高者為準)。
14.借款人授權本行可為核實資料聯絡各有關人士,並授權本行向其他銀行、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或信用卡公司披露及轉移本行保存或受本行控制有關借款人貸款及/或與信貸相關的資料,以作信貸審查及信貸資料交流用途。
15.本行可在給予借款人合理通知後取消該貸款。若借款人未能依期繳付任何還款金額;或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及規定,本行有絕對權力在沒有預先通知下即時取消該貸款。該貸款一旦被取消,借款人須即時償還該貸款所有尚欠本金、利息及支付該貸款所涉及之一切費用。
16.若借款人對於償還該貸款(或其任何部份)或就繳付該貸款之任何欠款有任何困難,借款人承諾盡快通知本行。
17.借款人在貸款申請表格上填報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之地址、電話號碼及職業等)如有任何更改,借款人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本行。如在提取該貸款日期前發生任何變故,或借款人在申請表格上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並不正確,本行保留取消該貸款並要求立即全數償還該貸款的權利。
18.借款人同意倘申請該貸款時或日後與本行董事/僱員有任何親屬關係,盡速以書面通知本行。
19.借款人確認並同意可根據本行不時提供予客戶之結單、通函、通知或條款及細則內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作指定用途及向指定人士披露所有與借款人有關的個人資料。
20.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條款如因任何理由而失效,則失效範圍僅為該條款,而不會影響其餘條款及細則之效力。本條款及細則如對任何責任施以豁免或限制,均以不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為限。
21.借款人同意授權本行向本行真誠相信是借款人之詢問者透過電話披露下列資料(本行為此可要求詢問者提供借款人的正確身份證號碼、申請貸款額及本行為核對詢問者身份而認為合適的其他資料):該貸款的批核狀況(已批核、審核中或已拒絕);及若該貸款已獲批核,有關該貸款之詳情。唯本行並無義務核實詢問者的身份,借款人並同意倘本行遵照上述程序向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士透露有關資料而遭受任何損失時,本行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22.若該貸款批核後借款人未能如期繳交全部或部份稅款,本行將不負上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局所收取之逾期附加費或其他有關之費用。若所批核之貸款額少於借款人須繳付之稅款,借款人須自行安排繳付有關之稅款餘額。
23.借款人同意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而不損害本行在本條款及細則或法律上之權利及補救方法下,所有該貸款之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及其他責任將即時到期及須即時支付及履行而本行無須事前發出通知︰
i.借款人違反任何本條款及細則;或
ii.任何人士對借款人進行查封、扣押或類似程序;或
iii.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六章),借款人現時或可見之未來不能償還任何所欠之債務;或
iv.任何人士申請指派接管人控制借款人之財產,或任何有關該等財產之拘押令;或
v.借款人死亡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
vi.本行認為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償還借款人欠本行之責任或債務。
24.本行保留要求借款人全數立即清還該貸款的凌駕性權利。
25.借款人承諾彌償本行直接或間接因或就本申請及/或本行依賴任何人(等)於此提供之資料,或嗣後借款人不時提供之資料而引致本行可能蒙受或招致之一切損失、損害、費用、索償、申索、訴訟及責任,不論任何性質亦然,除非(及只限於)乃純粹因本行或其僱員或代理人蓄意行為不當或疏忽所引致的,則屬例外。
26.本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皆以英文版本為準。
27.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並按該等法律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