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政策
 • 私隱政策聲明
 •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私隱政策聲明

作為招商集團(定義見下文)成員,尊重客戶的私穩及對客戶資料實施保障措施和作保密處理是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下簡稱「本行」)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銀行集團」)之政策。銀行集團承諾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該條例」)下有關管理個人資料的規定,保障銀行集團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私隱、保密性及安全。銀行集團同樣承諾確保其所有僱員及代理堅守這些責任。

實務聲明及銀行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本銀行集團持有不同的個人資料類別及敏感個人資料類別。銀行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主要有兩大種類,分別為:

(a) 潛在及現有客戶的資料;及
(b) 僱員的資料。

然而,個人資料可由其它個體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代理、及業務夥伴。

銀行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職位、地址、電郵地址、職業資料、聯絡詳情、出生日期、國籍、財務資料、信貸資料、婚姻狀況、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及其它可透過公開渠道取得的個人資料。

銀行集團有必要持有該等資料作不同用途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開立或延續賬戶、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信貸融通及銀行所提供的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禮賓服務及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

個人資料之收集及使用

銀行集團從合法及公平的方式並在自願提供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資料。資料由銀行集團或招商集團用於客戶被邀請提供個人資料之個別畫面及在給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致客戶的通知(「客戶通知」)所指示之用途上。本集團向個別人士收集個人資料前會以適當的形式及方法提供該客戶通知。詳情請參閱該客戶通知,包括未能向銀行集團提供該等資料的後果。

銀行集團會把客戶資料保密。除非資料之使用已在此私隱政策聲明或在該客戶通知上述明,或在法例容許或要求下,銀行集團是不會將資料用在其他用途上。

銀行集團客戶,包括銀行集團網站之瀏覽者當使用本集團之網站時,本集團會收集其有關資料。

此外,銀行集團客戶,包括銀行集團之智能手機應用程式(「應用程式」)使用者當使用本集團之應用程式時,本集團會收集其有關資料。

  • 為了提供最近分行的定點服務,應用程式需要使用智能手機的相機鏡頭及定位功能,以獲取客戶位置,顯示客戶現在位置的最近分行。此功能亦需要客戶授權「位置信息」。
  • 為了提高客戶體驗,減少客戶於開啟程式後等候資料下載時間,應用程式會儲存已下載的資料於客戶的手機上。
  • 為了方便客戶直接致電至所選擇的服務熱線,應用程式提供捷徑讓客戶致電服務熱線。
  • 為了提供交易或資訊提示服務,應用程式會於銀行集團的伺服器上儲存客戶使用提示服務的設定。此功能需要客戶授權「通知服務」。

當個人瀏覽銀行集團網站時(而非登錄到網上銀行),銀行集團只作為一次瀏覽記錄或作為一次使用記錄,不會收集可辨別瀏覽者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銀行集團收集及分析該等資料,只用作銀行集團網站使用頻度之統計。銀行集團同時使用「曲奇」檔案收集有關瀏覽或使用之資料(「曲奇」檔案是一小段傳送至及儲存於瀏覽者電腦硬碟中之資訊)。記錄所得之資料將用作網站個人化及作市場推廣。「曲奇」檔案不會取得瀏覽者之硬碟資料。如閣下不希望被「曲奇」追蹤,閣下可以更改瀏覽器設定。 但是,閣下可能無法充分使用到本行的網站,因為如閣下不接受「曲奇」,某些功能可能無法使用。

    同樣地,當個人使用應用程式時,銀行集團使用行為追蹤工具以:
  • 透過追蹤應用程式中的客戶數碼足跡及當客戶為重複用戶時能得以識別出客戶的裝置,協助銀行集團改進應用程式的設計和功能,以便銀行集團可以收集有關新的和重複用戶的統計數據,以評估應用程式或銀行集團服務的效益; 及
  • 記錄客戶於應用程式的到訪及/或數碼足跡、客戶對銀行集團廣告的反應、追蹤客戶到訪過的頁面以及客戶在應用程式中追蹤的連結。銀行集團根據客戶過往的行為,利用此等資料適配應用程式,使應用程式與客戶的利益更具相關性,並在應用程式或第三方網站或應用程序上提供最有可能引起客戶興趣的廣告或優惠。

收集所得的資料可能包括客戶使用應用程式的時間和時間段及客戶在使用應用程式時到訪過的頁面。由於行為追蹤為應用程式運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以便可向客戶提供優質服務,故應用程式的設計不會刪去行為追蹤的功能。任何不同意使用行為追蹤工具的個人應透過網上銀行使用本行的服務。

銀行集團一般會在銀行集團範圍(如分行)安裝閉路電視系統。資料收集主要目的為保安、管理及其它在客戶通知所指示之用途上。

個人資料披露之限制

銀行集團依從嚴謹之保障私隱程序以處理個人資料。除非有關客戶事前得到知會或提供同意(‎如需要)或在銀行集團及屬下各分行須遵守的任何法例所容許或要求下,銀行集團是不准許將個人資料披露予第三者。就可能的受讓人(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請參閱客戶通知。

個人資料保留期限

銀行集團保留所有交易資料作為核對及稽查用途。銀行集團會酌定適當的資料保留期限及採取所有一切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會被使用於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在適用情況下,客戶可能有權利要求銀行集團刪除其個人資料或不要將其的個人資料轉移或分享。

個人資料之安全保障

所有提供與銀行集團之個人資料將受到保障,只准許獲授權並獲提供相關培訓之員工查閱。銀行集團已採取安全措施保護個人資料。在傳送客戶敏感性個人資料時,會採用加密法技術予以保障。

個人資料查閱或更正要求

銀行集團根據該條例處理個人資料查閱或更正要求。要求查閱者應填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訂明的表格,但銀行集團有權收取合理但不超乎適度的收費以依從個人資料查閱資料要求。另外銀行集團會查核提出要求者的身份,以確保提出要求者在法律上有權作出這項個人資料查閱或更正要求。

外判安排

如銀行集團聘用外判服務供應商或資料處理者(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通過合約條款或其它方法,外判服務供應商或資料處理者需遵從指定的標準以預防獲轉移的個人資料受喪失、未經准許的查閱、使用、修改或披露。

直接促銷

銀行集團可利用閣下的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銀行集團爲該用途須獲得閣下的同意(包括顯示不反對)。但閣下可通知銀行集團行使閣下的選擇權拒絶促銷。

追收欠款

如閣下拖欠還款,銀行集團可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追收欠款用途,包括轉移閣下的適當個人資料予追收欠款代理作追收欠款用途。

私隱政策聲明的更改

本私隱政策聲明可被不時檢閱及修訂,請聯絡銀行集團及/或瀏覽銀行集團網站最新的私隱政策聲明。

與我們聯絡

任何關於個人資料查閱或更正、或索取關於個人資料政策及守則或所持有個人資料類別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45號
招商永隆銀行大廈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釋義

在本私隱政策聲明內:

招商集團」指:

(a) 本行或其繼承者;
(b) 本行的任何附屬企業、關連公司、相聯公司、直接和/或間接母企業;
(c) 任何前述母企業的任何附屬企業;、
(d) 上述(a) 、(b)及(c)項提述的任何關連公司;及
(e) 上述(a) 、(b)及(c)項提述的任何相聯公司;

而「招商集團成員」指以上任何公司;及
附屬企業」、「母企業」及「企業」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所指之相同涵義。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義,概以本私隱政策聲明的英文本為準。

2019年9月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致客戶的通知(「本通知」)

遵照該條例的規定,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本行」)現通知:
1. 客戶、潛在客戶及其他個人(包括銀行/財務服務及銀行信貸/信貸融通的申請人、擔保人、諮詢人、保證人、抵押品提供人、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職職員及管理人員、申請人的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以及其他合約對手方)(統稱「資料當事人」)須不時就各種事項向招商集團(定義見下文第20段)提供有關的資料,該等事項包括申請開立或延續賬戶、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信貸融通或銀行所提供的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及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
2. 若未能向招商集團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招商集團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信貸融通或為其客戶提供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及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
3. 因應資料當事人與招商集團的正常銀行及客戶關係可取得資料,而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通過第三方、公共領域、資料當事人使用移動應用程序及網站、「曲奇」及行為追蹤工具收集所得的資料,向資料當事人的賬戶付款、資料當事人指示本行訂立交易、資料當事人開出支票、存款、償還貸款、進行證券及期貨交易、申請信用卡、要求本行提供租務及物業管理服務或購買保險或其他銀行及金融產品及服務,招商集團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4. 視乎資料當事人與招商集團的關係的性質,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被用作包含下列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項的用途:
(i) 招商集團為資料當事人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及運作,包括決定是否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持續提供銀行、金融及其他服務(例如禮賓服務);
(ii) 提供銀行證明書;
(iii) 於資料當事人包括但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及在符合該條例所載的規定下,進行核對程序(如該條例所定義);
(iv) 設立及維持招商集團的信貸或行為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信用卡或消費卡發卡公司及追討欠款公司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 確保資料當事人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i) 進行市場、服務或產品分析或研究、設計、發展或改善招商集團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商品或其他項目(招商集團可能會或不會就此獲得報酬)(詳情請參閱以下第7段);
(ix) 確定招商集團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招商集團的欠債金額;
(x)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招商集團應負義務,包括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債務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xi)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招商集團或任何招商集團成員或其服務供應商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如稅務條例及其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如由稅務局所發出或提供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導);
(3) 招商集團或任何招商集團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 遵守招商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招商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就營運或內部監控目的而言,信用評估或統計分析(包括在各種情況下,行為分析及評估資料當事人與銀行集團的整體關係);
(xiv) 使招商集團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包括其法律、會計顧問及/或商業顧問)或就有關資料當事人招商集團享有的權利之任何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包括該等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的法律、會計顧問或商業顧問)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v) 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用檢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之行動而進行;
(xvi)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招商集團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
(xvii) 與接受由招商集團發出的信用卡的商號及獲招商集團提供聯營/合營/會員專享信用卡服務之機構(下稱「各商號」或「各聯營機構」)交換資料(各聯營機構的名稱見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格);
(xviii) 就任何信用卡付款或交易,與各商號的銀行核實資料當事人的身份;
(xix) 合理的內部管理用途(包括保安、調查、風險管理、預防詐騙、為申索抗辯及監察招商集團所給予或提供的服務質素及效率);及
(xx)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如招商集團或第4段所指的任何受讓人認為合適,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於任何國家(香港境內或境外,如中國內地)處理、保存及傳達或披露,以作第4段所載用途。資料可根據在招商集團及/或有關所指受讓人符合適用司法管轄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如中國內地)的當地慣例、法律和規則(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的情況下發放或披露。招商集團持有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將予以保密,但招商集團獲授權可就第4段列明的用途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如中國內地):
(i) 就招商集團所運作的任何業務向任何招商集團成員提供行政、管理、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承銷、存管、託管、登記服務、反清洗黑錢、客戶服務中心、信用卡授權、卡類產品壓印工序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索償調查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含任何招商集團成員作為外包服務供應商);
(ii) 任何對本行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招商集團成員;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v) 招商集團成員根據對招商集團成員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招商集團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招商集團成員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 招商集團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包括其法律、會計顧問及/或商業顧問)或就有關資料當事人招商集團享有的權利之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包括其法律、會計顧問及/或商業顧問);
(vii) 招商集團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代理人、證券及期貨經紀、商號或其他商業夥伴;
(viii)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將會存在往來的財務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
(ix) 對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或計劃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抵押的任何人等;
(x) 銀聯通寶有限公司(「銀通」)(包括任何與有關「認識你的客戶」的查核)、銀通網絡的經營商或參與商及其他自動櫃員卡發行商;
(xi) 為就信用卡繳款事宜或信用卡交易而核實持卡人的身份的任何商號的銀行;
(xii) 於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招商集團成員;
(xiii)
(1)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投資、商品及/或生活品味服務供應商;
(2) 第三方獎賞、長期客戶及專享優惠計劃的供應商;
(3) 招商集團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4)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5) 招商集團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及
(xiv) 連接到本行的產品及/或服務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有關本行的產品及/或服務資料的任何介面的經營商(例如應用程式的介面);
(xv) 在(1)符合公眾利益要求;或(2)在資料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同意情況下之任何其他人士。
6. 就資料當事人(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招商集團可能會把下列資料當事人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招商集團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况(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賬);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由招商集團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該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7.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招商集團擬把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招商集團爲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招商集團可能把招商集團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項目: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證券、投資、禮賓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2) 商品、消費品、貨品、數據、產品、服務、要約或折扣;
(3)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4) 招商集團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産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目標的可能由招商集團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招商集團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投資、商品及/或生活品味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招商集團及招商集團成員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招商集團亦擬將第(7)(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第7(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促銷項目中使用,而招商集團爲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招商集團可能因如第7(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招商集團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招商集團會於第7(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招商集團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招商集團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8. 根據該條例中的條款及該條例所核准及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查問招商集團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招商集團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招商集團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招商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就有關個人信貸資料方面,要求招商集團告知那些資料會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之要求;及
(v) 就招商集團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招商集團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招商集團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9.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届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第8(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10.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第8(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11. 招商集團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資料當事人及任何其擔保人的信貸報告以考慮資料當事人之任何信貸申請。若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擔保人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或要求依照該條例的規定更正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招商集團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12. 招商集團可為信貸審核任何資料當事人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資料庫。尤其招商集團可為審核現有已批出的個人信貸的用途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有關任何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而該等審核或牽涉招商集團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i) 增加信貸限額;
(ii) 對信貸作出限制(包括取消或減低信貸限額);或
(iii) 與有關資料當事人安排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
13. 根據該條例的條款,招商集團有權對處理索取或更正任何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4. 在考慮及處理資料當事人的產品與服務申請時,招商集團可以使用算法。算法基於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提供自動評估及決策。評估中所選擇使用的參數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進行了公平客觀的評估,並就可靠性和公平性進行測試。如招商集團不確定用於算法評估的個人資料的準確性,招商集團將會尋求閣下的澄清。
15.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45 號
電話:230 95555
16. 資料當事人可隨時選擇不再收取招商集團的宣傳郵件而無需爲此繳費。如資料當事人不欲收取此等郵件,資料當事人必須按第15段所指明的地址或本行不時通知資料當事人的其他更新地址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
17.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8.
(a) 資料的安全保障對本行尤其重要。招商集團有既定的技術及組織性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個人資料。該等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捍衛客戶資料的保密性及完整性。招商集團設有多重保障以避免向外界泄露客戶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將利用我們獨有的加密金鑰以強大數據加密運算加密處理,並配合妥善的金鑰管理。使用外界服務供應商時,招商集團要求有關外界服務供應商遵守招商集團強制規定的安全保障標準。招商集團或會透過合約條文(包括由私隱監管機構批准的任何有關條文)及監管該服務供應商以達致此目的。不論個人資料被轉移至何處,招商集團將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安全。上述情況並不影響任何載於賬戶及服務一般條款中限制本行責任的任何條款。
(b) 互聯網並非安全的通訊方式,透過互聯網向招商集團傳送任何個人資料的資料當事人須接受風險,其中包括未經授權第三方查閱及干擾的風險。透過互聯網傳送的資料可能經由私隱及資料保障法律不及資料當事人居住地嚴格的國家進行國際傳輸(即使發送人與接收人位於相同國家)。
19. 使用本行應用程式介面(「API」)向資料當事人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本行可根據資料當事人向本行或資料當事人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以作本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資料當事人的用途及/或資料當事人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20.
在本通知內,下列詞語具以下涵義︰
招商集團」指
(a) 本行或其繼承者;
(b) 本行的任何附屬企業、關連公司、相聯公司、直接和/或間接母企業;
(c) 任何前述母企業的任何附屬企業;
(d) 上述(a) 、(b)及(c)項提述的任何關連公司;及
(e) 上述(a) 、(b)及(c)項提述的任何相聯公司;
而「招商集團成員」指以上任何公司;及
附屬企業」,「母企業」及「企業」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所指之相同涵義。
21.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異,皆以英文本為準。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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