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
 • 私隐政策声明
 •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致客户的通知(「本通知」)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私隐政策声明

作为招商集团(定义见下文)成员,尊重客户的私稳及对客户资料实施保障措施和作保密处理是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下简称「本行」)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银行集团」)之政策。银行集团承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该条例」)下有关管理个人资料的规定,保障银行集团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私隐、保密性及安全。银行集团同样承诺确保其所有雇员及代理坚守这些责任。

实务声明及银行集团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本银行集团持有不同的个人资料类别及敏感个人资料类别。银行集团持有的个人资料主要有两大种类,分别为:

(a) 潜在及现有客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i) 银行/金融服务及银行信贷/信贷融通的客户或申请人,(ii) 担保人、咨询人、保证人及抵押品提供人,(iii) 公司客户或申请人的股东、董事、职员及管理人员,以及 (iv)客户或申请人的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及
(b) 雇员的资料。

此外,个人资料亦可由其它个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集团的代理及业务伙伴。

银行集团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位、地址、电邮地址、职业资料、联络详情、出生日期、国籍、财务资料、信贷资料、婚姻状况、身分证或护照号码及其它可透过公开渠道取得的个人资料。

银行集团有必要持有该等资料作不同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开立或延续账户、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信贷融通及提供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卡、保险、租务及物业管理、礼宾服务及其他银行及金融服务。

个人资料之收集及使用

银行集团从合法及公平的方式并在自愿提供的情况下收集个人资料。资料由银行集团或招商集团用于个别人士被邀请提供个人资料之个别画面及/或在给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客户通知」)所指示之用途上。银行集团向个别人士收集个人资料之时或之前会以适当的形式及方法提供该客户通知。详情请参阅该客户通知,包括未能向银行集团提供该等资料的后果。

银行集团会把个人资料保密。除非个人资料之使用已在此私隐政策声明及/或在该客户通知上述明,或在法例容许或要求下,银行集团是不会将资料用在其他用途上。

个人资料通过使用银行集团网站或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应用程序」)收集。

当个人浏览银行集团网站时(而非登录到网上银行),银行集团只作为一次浏览记录或作为一次使用记录,不会收集可辨别浏览者或使用者之个人资料。银行集团会收集及分析该等记录,用作银行集团网站使用频度之统计。银行集团亦会使用「曲奇」档案收集有关浏览或使用之资料。「曲奇」是传送至及储存于浏览者计算机硬盘中的小块资料。「曲奇」不能检索存储在浏览者硬盘中的资料。通过「曲奇」收集的资料是匿名浏览者个性化设置资料,不包含姓名或地址资料,亦不包含可使任何人通过任何方式联系浏览者的任何资料。对于网上银行服务,由银行集团分配的具有唯一标识符的「曲奇」会在登录后的整个期间存储于浏览者的网站浏览器中,而「曲奇」将在注销网上银行后失效。通过使用「曲奇」获得的数据将用于网站的个性化设置及市场推广。若浏览者不希望被「曲奇」追踪,浏览者可以更改浏览器设定。但是,若浏览者不接受「曲奇」,则浏览者可能无法充分使用银行集团网站,因为某些功能可能无法使用。

    同样地,当个人使用应用程序时,银行集团使用行为追踪工具以:
  • 透过追踪应用程序中的用户数码足迹,协助银行集团改进应用程序的设计和功能;
  • 使银行集团收集有关新的和重复用户的统计数据,以评估应用程序或银行集团服务的效益; 及
  • 识别用户的装置(若用户为重复用户),记录用户于应用程序的到访及/或数码足迹,记录用户对银行集团广告的反应,追踪用户在应用程序中到访过的页面及连结。银行集团根据使用者过往的行为,利用此等资料适配应用程序,使应用程序与用户的利益更具相关性,并在应用程序或第三方网站或应用程序上提供最有可能符合使用者兴趣的广告或优惠。
    当个人使用应用程序时,银行集团亦可能从其智能手机中获取以下资料:
  • 为了提供最近的分行定位服务,应用程序会使用智能手机的摄像头及/或定位功能,以获取用户的位置,以便显示用户现在位置的最近分行。该功能需要用户授权「位置信息」;
  • 为了优化用户体验,减少用户在使用应用程序时等候资料下载的时间,应用程序会储存已下载的资料于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及
  • 为提供交易或资料提示服务,应用程序会于银行集团的服务器上储存使用者对提示服务的偏好。该功能需要用户授权「通知服务」。

收集所得的资料可能包括用户使用应用程序的时间和时间段及用户在使用应用程序时到访过的页面。由于行为追踪为应用程序运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以便可向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故应用程序的设计不会删去行为追踪的功能。任何不同意使用行为追踪工具的个人应透过网上银行使用本行的服务。

银行集团一般会在银行集团范围(如分行)安装闭路电视系统。资料收集主要目的为保安、管理及其它在客户通知所指示之用途上。

个人资料披露之限制

银行集团依从严谨之保障私隐程序以处理个人资料。除非有关个人事前得到知会或提供同意(如需要)或在银行集团及属下各分行须遵守的任何法例所容许或要求下,银行集团是不准许将个人资料披露予第三者。就可能的受让人(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请参阅客户通知。

个人资料保留期限

银行集团保留所有交易资料作为核对及稽查用途。银行集团会酌定适当的资料保留期限及采取所有一切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以遵守法律、监管及会计不时之要求。

在适用情况下,个人有权利要求银行集团删除其个人资料或不要将其个人资料转移或分享。详情请参阅客户通知。

个人资料之安全保障

所有提供与银行集团之个人资料将受到保障,只准许获授权并经培训之员工查阅。银行集团已采取安全措施保护个人资料。在传送敏感性个人资料时,会采用加密法技术予以保障。

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要求

银行集团根据该条例处理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要求。要求查阅者应填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订明的表格。银行集团有权收取合理但不超乎适度的收费以依从个人资料查阅资料要求。另外银行集团会查核提出要求者的身份,以确保提出要求者在法律上有权作出这项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要求。

外判安排

如银行集团聘用外判服务供货商或资料处理者以处置或处理个人资料(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通过合约条款或其它方法,外判服务供货商或资料处理者需遵从指定的标准以预防获转移的个人资料受丧失或未经准许的查阅、使用、修改或披露。

直接促销

经相关个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银行集团可利用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若个人不希望银行集团使用其个人资料进行直接促销,可通知银行集团行使其选择权拒絶直接促销。

追收欠款

如客户拖欠还款,银行集团可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追收欠款用途,包括转移客户的适当个人资料予追收欠款代理作追收欠款用途。

私隐政策声明的更改

本私隐政策声明可被不时检阅及修订,请联络银行集团及/或浏览银行集团网站最新的私隐政策声明。

与我们联络

任何关于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或索取关于个人资料政策及守则或所持有个人资料类别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45号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资料保护主任
电话:230 95555

释义

在本私隐政策声明内:

招商集团」指:

(a) 本行或其继承者;
(b) 本行的任何附属企业、关连公司、相联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母企业;
(c) 任何前述母企业的任何附属企业;
(d) 上述(a) 、(b)及(c)项提述的任何关连公司;及
(e) 上述(a) 、(b)及(c)项提述的任何相联公司;

而「招商集团成员」指以上任何公司;及
附属企业」、「母企业」及「企业」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指之相同涵义。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义,概以本私隐政策声明的英文本为准。

2023年10月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致客户的通知(「本通知」)

遵照该条例的规定,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本行」)现通知:
1. 客户、潜在客户及其他个人(包括 (i)银行/金融服务及银行信贷/信贷融通的客户或申请人,(ii) 担保人、咨询人、保证人及抵押品提供人,(iii) 公司客户或申请人的股东、董事、职员及管理人员, (iv)客户或申请人的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及/或 (v) 其他合约对手方)(统称「资料当事人」)须不时就各种事项向招商集团(定义见下文第20段)提供有关的资料,该等事项包括申请开立或延续账户、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信贷融通或提供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卡、保险、租务及物业管理及其他银行及金融服务。
2. 若未能向招商集团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招商集团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信贷融通或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卡、保险、租务及物业管理及其他银行及金融服务。
3. 因应资料当事人与招商集团的正常银行及客户关系,招商集团可取得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而该等资料报括但不限于通过第三方、公共领域、资料当事人使用招商集团应用程序及网站、「曲奇」及行为追踪工具,向资料当事人的账户付款、资料当事人指示招商集团订立交易、资料当事人开出支票、存款、偿还贷款、进行证券及期货交易、申请信用卡、要求招商集团提供租务及物业管理服务或购买保险或其他银行及金融产品及服务(包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接收个人资料)等方式而收集的资料。
4.
视乎资料当事人与招商集团的关系的性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被用作包含下列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的用途:
(i) 招商集团为资料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及运作,包括决定是否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或持续提供银行、金融及其他服务(例如礼宾服务);
(ii) 提供银行证明书;
(iii) 进行信用检查(包括资料当事人申请信贷时及定期(通常每年一次或多于一次)或特别信贷复核),及在符合该条例所载的规定下,进行核对程序(如该条例所定义);
(iv) 设立及维持招商集团的信贷或行为评分模式;
(v)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或其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信用卡或消费卡发卡公司及追讨欠款公司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i) 确保资料当事人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vii) 进行市场、服务或产品分析或研究、设计、发展或改善招商集团供资料当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i) 推广服务、产品、商品或其他项目(招商集团可能会或不会就此获得报酬)(有关直接促销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第7段);
(ix) 确定招商集团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招商集团的欠债金额;
(x) 执行资料当事人向招商集团应负义务,包括向资料当事人及为资料当事人债务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xi)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招商集团或任何招商集团成员或其服务供货商或其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1) 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如税务条例及其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
(2) 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司法、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如由税务局所发出或提供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或指导);
(3) 招商集团或任何招商集团成员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司法、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有关机构」)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有关机构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或
(4) 有关机构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xii) 遵守招商集团及/或业界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下有关于招商集团内共享资料及信息及/或资料及信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使招商集团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包括其法律、会计顾问及/或商业顾问)或就有关资料当事人招商集团享有的权利之任何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包括该等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的法律、会计顾问或商业顾问)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xiv)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资料比较以进行信用检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进行;
(xv) 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招商集团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
(xvi) 与向招商集团客户提供服务有关的合理的内部管理及管控用途(包括保安、调查、风险管理及为申索抗辩);及
(xvii)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5. 如招商集团认为适合第4段所列明用途,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于任何国家(香港境内或境外,如中国内地)处理、保存及传达或披露。招商集团持有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将予以保密,但招商集团可全权酌情决定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就第4段所列明的用途把资料当事人的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如中国内地):
(i) 就招商集团所运作的任何业务向任何招商集团成员提供行政、管理、付款或证券结算、承销、存管、托管、登记服务、反清洗黑钱、客户服务中心、信用卡授权、卡类产品压印工序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索偿调查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含任何招商集团成员作为外判服务供货商及连接到招商集团的产品及/或服务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有关招商集团的产品及/或服务资料的任何接口的经营商(例如应用程序的接口));
(ii) 任何对招商集团负有保密责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任何招商集团成员;
(iii)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收款人的资料);
(iv)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包括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资料库之经营者),以及在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v) 根据对招商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或适用于招商集团成员的任何法律规定,招商集团成员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资料的任何人士,或为招商集团成员遵守由有关机构提供或发布的任何指引或指导的目的,或根据招商集团成员与任何有关机构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承诺而需向其披露资料的任何有关机构(以上情况,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均适用);
(vi) 招商集团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包括其法律、会计顾问及/或商业顾问)或就有关资料当事人招商集团享有的权利之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包括其法律、会计顾问及/或商业顾问);
(vii) 招商集团的任何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证券及期货经纪、商号(包括接受由招商集团发行的信用卡的商户,以及与招商集团提供联营/联名/自有品牌信用卡服务的机构(该等商户/机构的名称见相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或其他商业伙伴;
(viii) 任何与资料当事人已经或将会存在往来的财务机构、消费卡或信用卡发行或收单公司;
(ix) 对资料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或计划提供担保或第三方抵押的任何人等;
(x) 银联通宝有限公司(「银通」)(包括任何与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查核)、银通网络的经营商或参与商及其他自动柜员卡发行商;
(xi) 为就信用卡缴款事宜或信用卡交易而核实持卡人的身份的任何商号的银行;
(xii) 于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招商集团成员;
(xiii)
(1)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投资、商品及/或生活品味服务供货商;
(2) 第三方奖赏、长期客户及专享优惠计划的供货商;
(3) 招商集团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视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4)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及
(5) 招商集团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资料处理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及
(xiv) 在资料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同意情况下之任何其他人士。
尽管上述规定且在不损害前述内容的情况下,在任何对本行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或对本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监管机构发出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或限制规限下,本行可拒绝向任何第三方或任何招商集团成员披露或转移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6. 就资料当事人(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以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资料,招商集团可能会把下列资料当事人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资料的资料)以招商集团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以资料当事人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iii)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iv) 出生日期;
(v) 通讯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有效、已结束、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因破产令导致已撇账);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使用由招商集团提供的资料统计资料当事人(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以资料当事人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信贷提供者间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享(须受根据该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7.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招商集团拟把资料当事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招商集团为该用途须获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 招商集团可能把招商集团不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项目:
(1)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证券、投资、礼宾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2) 商品、消费品、货品、数据、产品、服务、要约或折扣;
(3) 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4) 招商集团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5)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的可能由招商集团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任何招商集团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投资、商品及/或生活品味服务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招商集团及/或任何招商集团成员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 招商集团亦拟将第(7)(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第7(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第(7)(ii)段所述的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项目中使用,而招商集团为此用途须获得资料当事人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及
(v) 招商集团可能因如第7(iv)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招商集团会因提供资料予该等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招商集团会于第7(iv)段所述征求资料当事人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资料当事人。
如资料当事人不希望招商集团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资料当事人可通知招商集团行使其选择权拒絶促销。
8. 根据该条例中的条款及该条例所核准及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i) 查问招商集团是否持有其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ii) 要求招商集团改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明招商集团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及获告知招商集团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iv) 就有关个人信贷资料方面,要求招商集团告知那些资料会例行披露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并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及改正资料之要求;及
(v) 就招商集团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招商集团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账户还款资料报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招商集团上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9.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如第8(v)段所述)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10. 如资料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如第8(v)段所述)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资料当事人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11. 招商集团或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有关资料当事人及任何其担保人的信贷报告以考虑资料当事人之任何信贷申请。若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担保人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或要求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更正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招商集团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12. 招商集团可为信贷审核任何资料当事人而不时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资料库。尤其招商集团可为审核现有已批出的个人信贷的用途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有关任何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而该等审核或牵涉招商集团对下列事项的考虑:
(i) 增加信贷限额;
(ii) 对信贷作出限制(包括取消或减低信贷限额);或
(iii) 与有关资料当事人安排或实行债务偿还安排。
13. 根据该条例的条款,招商集团有权对处理索取或更正任何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4. 在考虑及处理资料当事人的产品与服务申请时,招商集团可以使用算法。算法基于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提供自动评估及决策。评估中所选择使用的参数对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进行了公平客观的评估,并就可靠性和公平性进行测试。如招商集团不确定用于算法评估的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招商集团将会寻求阁下的澄清。
15.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45 号
电话:230 95555
16. 资料当事人可随时选择不再收取招商集团的宣传邮件而无需为此缴费。如资料当事人不欲收取此等邮件,资料当事人必须按第15段所指明的地址或本行不时通知资料当事人的其他更新地址向本行发出书面通知。
17. 本通知不会限制资料当事人在该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18.
(a) 资料的安全保障对招商集团尤其重要。招商集团有既定的技术及组织性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个人资料。该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捍卫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及完整性。招商集团设有多重保障以避免向外界泄露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将利用招商集团独有的加密密钥以强大数据加密运算加密处理,并配合妥善的密钥管理。使用外界服务供货商时,招商集团要求有关外界服务供货商遵守招商集团强制规定的安全保障标准。招商集团或会透过合约条文(包括由私隐监管机构批准的任何有关条文)及监管该服务供货商以达致此目的。不论个人资料被转移至何处,招商集团将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安全。上述情况并不影响任何载于账户及服务一般条款中限制本行责任的任何条款。
(b) 互联网并非安全的通讯方式,透过互联网向招商集团传送任何个人资料的资料当事人须接受风险,其中包括未经授权第三方查阅及干扰的风险。透过互联网传送的资料可能经由私隐及资料保障法律不及资料当事人居住地严格的国家进行国际传输(即使发送人与接收人位于相同国家)。
19. 使用本行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向资料当事人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转移个人资料 本行可根据资料当事人向本行或资料当事人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本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务供货商转移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以作本行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所通知资料当事人的用途及/或资料当事人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20. 在本通知内,下列词语具以下涵义︰
招商集团」指
(a) 本行或其继承者;
(b) 本行的任何附属企业、关连公司、相联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母企业;
(c) 任何前述母企业的任何附属企业;
(d) 上述(a) 、(b)及(c)项提述的任何关连公司;及
(e) 上述(a) 、(b)及(c)项提述的任何相联公司;
而「招商集团成员」指以上任何公司;及
附属企业」,「母企业」及「企业」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指之相同涵义。
21.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异,皆以英文本为准。

生效日期: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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