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永隆「進修貸款」條款及規章

本人(下稱”借款人”)同意遵守下列條款及規章:

1. 借款人將以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銀行”)所同意的月供分期通過銀行指定還款戶口攤還所借之本金或其餘額 (簡稱“貸款”) 及利息、到期利息、費用、開支和以下所提及的責任,並授予銀行不可撤銷之權力在還款戶口內扣除還款,但不影響銀行要求全數立即清還的權利。

2. 銀行有絕對權力隨時修訂貸款利率,而每月還款以銀行計法攤分繳付貸款及利息。

3. 銀行可從借款人獲核准的貸款額內扣除由銀行所釐定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後,始將貸款餘額付與借款人。

4. 若借款人未能依期償付每月還款或其他到期之應付款項,則貸款(不論本文有任何規定)即屬即時到期,借款人須按任何逾期未付的每月還款支付逾期利息,由欠款日起至付款日(包括法律上判決之前或之後),利率為月息2%,或以銀行不時公佈之利率計算。此外,借款人並須繳付按每次逾期還款計港幣200元的過期費用,及銀行因追討欠款所支付的一切其他合理費用及開支,當中包括法律費用。

5. 銀行可於任何時間不作另行通知將借款人所欠之貸款或利息或手續費或一切其他欠項與借款人於銀行的其他戶口 (包括定期存款戶口) 合併處理,並以該等戶口的結餘來作抵銷或轉賬以償還借款人於此所欠之款項。

6. 銀行有權聘用第三方收賬公司為銀行追討借款人之任何欠款。借款人同意支付銀行於執行有關條款及追討借款人有關欠款時所引致之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 (當中包括律師費)。

7. 銀行可全權修訂本條款。有關修訂將在銀行張貼告示或以其他方式,預先最少三十天前通知借款人。倘借款人並未於該段通知期結束前悉數償還該貸款或此服務於通知期結束後仍被借款人繼續運作,將被視為同意該等修訂。

8. 如因存款不足引致還款被退,銀行將徵收有關手續費。

9. 借款人可一次過提早償還全部欠款(需於兩個工作天前通知銀行),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並同意兩者結餘之計算方法全由銀行決定(可能與申請書計算全期利息之方法不同),並須繳納應於下一個月償付的利息及最多不逾港幣500元之開戶費。

10. 借款人授權銀行可為核實資料聯絡各有關人士,並授權銀行向其他銀行、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或信用咭公司披露及轉移銀行保存或受銀行控制有關借款人貸款及/或與信貸相關的資料,以作信貸審查及信貸資料交流用途。

11. 若借款人對於清還貸款(或其任何部份)或繳付予貸款人就貸款或章則及條款所產生之欠款有任何困難,借款人承諾盡快通知銀行。

12.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表格上填報的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及職業等)如有任何更改,借款人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銀行。如在作出貸款日期前發生任何不利變故,或借款人在申請表格上向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並非正確,銀行保留撤銷任何貸款批准並要求立即還款的權利。

13. 借款人同意倘申請時或日後與銀行董事/僱員有任何親屬關係,儘速以書面通知銀行。

14. 借款人同意就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通知內一切有關於銀行可享的權利。

15. 本條款及規章中任何條款如因任何理由而失效,則失效範圍僅為該條款,而不會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本文所訂之條款如對任何責任施以豁免或限制,均以不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為限。

16. 借款人明白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而不損害銀行在本文或法律上之權利及補救方法下,所有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及其他欠下銀行之責任及債務將即時到期及須即時支付而毋須事前發出通知:

16.1  違反任何條款及規章;
16.2  借款人或其他人對借款人申請破產令狀;
16.3  任何人士申請指派破產管理人控制借款人之物業資產,或任何有關該等物業資產之拘押令;
16.4  借款人之死亡、生意失敗或任何破產行為;
16.5  借款人或銀行認為借款人違反或不能償還借款人欠銀行之責任或債務。

17. 本條款及規章之中英文本如有差異,皆以英文本為準。
18. 本條款規章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該等法律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