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照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的规定,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现通知阁下以下事项: |
| 1. |
客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财务服务及银行融资/信贷便利的申请人、担保人、谘询人、保证人、抵押品提供人、公司客户或申请人的股东、董事、高职职员及管理人员、申请人的独资经营者或合夥人以及其他合约对手方)(统称「资料当事人」)须不时为各种事项向本集团提供资料,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开立或延续户口,设定或延续银行融资/信贷便利或提供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卡、保险、租务及物业管理及其他银行及财务服务。 |
| 2. |
若未能向本集团提供有关资料,会导致本集团无法代开立或延续户口,或让户口使用银行融资/信贷便利及提供之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卡、保险、租务及物业管理及其他银行及财务服务。 |
| 3. |
在资料当事人与本集团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的账户付款、资料当事人指示银行订立交易、资料当事人开出支票、存款、偿还贷款、进行证券及期货交易、申请信用卡、要求银行提供租务及物业管理服务或购买保险或其他银行及财务服务,本集团亦会收集到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
| 4. |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的用途视乎其与本集团的关系的性质,概括而言,可包含下列用途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
| i. |
本集团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
| ii. |
提供银行信贷资料; |
| iii. |
信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资料当事人申请个人信贷时进行的信贷审查及对该等个人信贷之定期或特别检讨)及在符合条例所载的规定下,进行核对程序(如条例所定义的); |
| iv. |
编制及维持本集团的信贷或行为评分模式; |
| v. |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信用卡或消费卡发卡公司及收数公司作信贷检查及债务追讨; |
| vi. |
确保资料当事人有良好信用; |
| vii. |
进行市场、服务或产品分析或研究、设计、发展或改善本集团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以供资料当事人所用; |
| viii. |
推广以下服务或产品(本集团可能会或不会就此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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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以及有关服务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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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奬赏、长期客户优惠或专享优惠计划以及有关服务及产品;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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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集团的品牌合作夥伴所提供的服务及产品(该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称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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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等服务或产品可由以下人士提供及/或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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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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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者财务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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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者奬赏、长期客户优惠或专享优惠计划的提供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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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集团的品牌合作夥伴; |
| ix. |
确定本集团与资料当事人相互间之债务; |
| x. |
执行资料当事人向本集团应负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向为资料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
| xi. |
遵守对本集团或其任何分行就向有关监督或监管机构、警方或法庭作出披露的具约束力的任何适用法例、规例或法庭命令,或遵守本集团或其任何分行需要遵守的由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任何指引的规定并爲了该等指引的目的而使用; |
| xii. |
使本集团的实质或建议承让人(包括其法律及商业顾问)或本集团对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包括该等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的法律及商业顾问)能对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所涉及的交易作出评估; |
| xiii. |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资料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推行; |
| xiv. |
作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本集团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 |
| xv. |
与接受由本集团发出的信用卡的商号(下称「各商号」)及获本集团提供联营/合营/会员专享信用卡服务机构(下称「各联营机构」)交换资料(各联营机构的名称见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格); |
| xvi. |
就任何信用卡付款或交易,与各商号的银行核实资料当事人的身份;及 |
| xvii. |
与上述有关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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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本集团会把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保密,但可能提供予以下各方作第4段所列示的用途:
| i. |
任何向本集团提供与本集团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管理、电讯、电脑、支付或证券结算、承销、存管、托管、登记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包商、索偿调查公司或第三者服务提供者; |
| ii. |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
| iii. |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当资料当事人拖欠账款时,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数公司; |
| iv. |
根据对本集团或其任何分行具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或根据本集团或其任何分行需要遵守的由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发出的任何指引并为了该等指引的目的,或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审裁处、警方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本集团有义务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 v. |
本集团的任何实质或建议承让人(包括其法律顾问和商业顾问),或本集团对资料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包括其法律顾问和商业顾问); |
| vi. |
本集团的任何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证券及期货经纪、商号或其他商业夥伴; |
| vii. |
任何与资料当事人已经或将会存在往来的财务机构、消费卡或信用卡发行公司; |
| viii. |
对资料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或计划提供担保或第三者抵押的任何人等; |
| ix. |
银联通宝有限公司(「银通」)、银通网络的经营商或参与商及其他自动柜员卡发行商; |
| x. |
为就信用卡缴款事宜或信用卡交易而核实持卡人的身份的任何商号的银行; |
| xi. |
任何本集团成员; |
| xii. |
任何与4(x)项有关之第三者; |
| xiii. |
(1) |
第三者财务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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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奖赏、长期客户优惠和专享优惠计划的第三者提供者; |
| |
(3) |
本集团的品牌合作夥伴(该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称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情况而定)的申请表格);及 |
| |
(4) |
本集团聘用的外部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邮递公司、电讯公司、电话营销和直销代理人、传呼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和信息技术公司);及 |
| xiv. |
任何对银行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承诺将此类资料保密的本集团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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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条例所核准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 i. |
查问本集团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索取该等资料; |
| ii. |
要求本集团改正有关他不确实的资料; |
| iii. |
知道本集团对资料的政策及实际上如何运用,及可获知本集团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
| iv. |
就有关个人信贷资料方面,要求本集团告知哪些资料会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数公司作例行披露,及可进一步要求本集团提供资料,以便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数公司提出查询及更正个人资料之要求;及 |
| v. |
就有关个人信贷资料(不涉及住宅楼宇按揭),于全数清还欠款後结束账户时,指示本集团要求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从其资料库删除本集团曾经提供的账户资料,惟是项指示须于结束账户後五年内发出,而该账户在紧接结束之前五年内,并无拖欠还款超过60天的记录。 |
|
| 7. |
如本集团向个人客户提供个人信贷,而该账户有拖欠还款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保留有关的个人信贷记录,直至欠款悉数清偿之日起计满五年为止,或本集团接获的解除破产令生效日期起计满五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 8. |
本集团批核信贷申请时,可能已参考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及其担保人的信贷报告。资料当事人或其担保人如欲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或要求依照条例的规定更正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本集团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
| 9. |
本集团可为信贷审核用途不时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资料库。特别是,本集团可为审核现有已批出的个人信贷的用途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有关个人客户的个人信贷资料,而该等审核或牵涉本集团对下列事项的考虑:
| i. |
增加信贷限额; |
| ii. |
对信贷作出限制(包括取消或减低信贷限额);或 |
| iii. |
与有关个人客户安排或实行债务偿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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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集团有权对处理索取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 11. |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在及可向本集团或如前文第5段所指向本集团取得有关资料的任何人认为合适的国家处理、保存及传达或披露。有关资料亦可根据该国的地方惯例、法律和规则(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发放或披露。 |
| 12. |
任何人士如欲索取资料或改正资料,或欲知道本集团对资料的政策及实际上如何运用,及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请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45 号
电话:2826 2705
传真:2537 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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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阁下可随时选择不再收取本集团的宣传邮件而无需爲此缴费。如阁下不欲收取此等邮件, 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
| 14. |
本通知对资料当事人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不构成限制。 |
| 15. |
在本通知内,下列词语具以下涵
「银行」指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本集团」和「招商永隆银行集团」指银行、银行的任何附属企业、银行的任何关连公司、银行的任何相联公司、银行的任何直接和/或间接母企业、任何前述母企业的任何附属企业、其任何关连公司或相联公司,为免产生疑问,包括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辖下各企业(而「本集团成员」须据此解释);及
「附属企业」,「母企业」及「企业」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指之相同涵义。 |
| 16. |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异,皆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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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