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條款 您使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即表示同意本文條款(即下列一般條款及特定條款-見下文)。請細心閱讀本文,特別是以下一般條款第3條(您的登記名號及密碼)及第4條(本行責任的局限): 在本文內,"您"是指"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客戶,"本行"是指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永隆證券有限公司或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的其他附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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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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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是一組自動化服務系統,客戶可以利用該系統透過互聯網存取金融服務。本行可不時變更"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所提供的服務、"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操作或每日截止交易時間,亦可暫停或終止"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而毋須向您發出通知,或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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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只供香港居民及香港公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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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您必須簽妥申請文件及親自從本行的指定辦公地點領取密碼後,方可使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本行可以拒絕接受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為保障您的密碼的隱秘性,在首次存取"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時應立即更改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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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若要存取"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則必須使用本行所訂明的保安編碼器進行雙重認證。您將會按規定遵行本行的領取及啟動保安編碼器程序。若保安編碼器機能失常、電池耗盡或被遺失,您可要求替換保安編碼器。若舊的編碼器實質上受損、被遺失,或若您並未在終止您的"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時將編碼器退還本行,本行將會就上述情況收取服務費。除使用保安編碼器存取本行所提供的服務外,您不會篡改、複製、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保安編碼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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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假如您屬個人身份,您同意本行可以將(由本行在任何時間收集所得的)有關您的個人資料,用作本行現時個人資料聲明或政策所提述的用途(包括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定義的核對程序),及向所提述(在香港內外)的人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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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永隆網上銀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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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
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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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1 |
賬戶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如適用)將可供在本行的網站上查核和下載及/或以穩妥方式發送至您的指定電郵地址,且一經在本行的網站上刊載或以電子方式發送,即視作已交付予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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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2 |
如您選擇收取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本行將不會發送書面結單/通知書。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於本行所決定的期間內將維持可在本行的網站上查閱。本行對其內容的紀錄將對您具約束力。此等條文對本行的賬戶一般條款作出增補,並且應與賬戶一般條款一併閱讀,但此等條文與賬戶一般條款如有抵觸,概以此等條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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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傳送的信息,將當作已由發送人簽署的書面信息處理。各方當事人放棄以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所訂立的合約是經由電子媒介達成為理由,對該合約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提出爭議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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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於您的指示,本行可以把經本行電腦系統接收所得,視為您意欲傳送的指示。除非本行當時實際知道有關的指示乃重覆指示,否則本行可視您的指示(即重覆另一項指示的指示)為一個獨立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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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各方當事人來說,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訂立的合約,是在香港並於本行電腦系統對您的指示發出最終確認(顯示交易編號)時達成。假如您沒有收到該確認,您必須隨即登入"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網站內"網上交易記錄"的網頁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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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一般情況下,指示一經作出並獲接納後,往往不能更改或取消,不過買賣證券的指示在未執行之前或可以更改或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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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本行就"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交易及信息的電腦數據記錄(包括適用的匯率),除有明顯錯誤外,乃不可推翻並對您具有約束力。您同意這些數據記錄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明該等交易及信息確實存在及數據記錄所載屬實的證據。在您電腦螢幕顯示的交易及信息只供您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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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是一組自動化系統。您的一切指示將由本行的電腦系統自動處理,並無機會因疏忽而沒經處理。您同意任何人手處理程序,例如完成您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購買的銀行本票,純屬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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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任何通訊一經本行電腦系統發佈或公佈於"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網站,即視作已由您收悉。經"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發佈及接收的通訊將視作在香港發佈或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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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除非為存取本行所提供的服務,否則您不會使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作其他用途。您亦須確保由您或由他人代您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傳送的信息內容,不會抵觸任何適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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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假如您的指示基於任何原因(例如戶口結餘不足或已過交易時間)而未獲"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接納,請再嘗試。"永隆網上銀行服務"不會自動重新處理您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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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您將自費取得及保養適合存取"永隆網上銀行服務" 的電腦設備、軟件及與互聯網的接駁。因使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而引致的一切電話費、互聯網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均由您負責。對於您的設備、軟件或接駁導致不能存取"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或您的螢幕顯示對"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不正確陳述,本行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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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在本行私隱政策聲明許可的情況下,本行可下載若干資料(包括識別您身份的數據)於您的電腦或用以存取的設備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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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本文條款是附加於適用於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
所達成的基礎交易的本行有關條款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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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您的登記名號及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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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您的登記名號及密碼是保護您戶口的重要工具,您同意採取一切合理謹慎措施嚴加保密,而若本行向您提供保安編碼器,您同意確保妥善保管保安編碼器(或(如您是一個法人實體)只透露予獲您授權的代表)。「密碼」一詞包括(若本行已向您提供保安編碼器)保安編碼器及由保安編碼器發出只用一次的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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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若本行向您提供保安編碼器,您同意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在啟動期間內完成其啟動程序。您必須依循本行不時就啟動編碼器及使用保安編碼器存取"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而指明的指示及程序,否則,您可能不可以存取"永隆網上銀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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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假如您發現或認為您的登記名號、密碼或保安編碼器外洩、遺失或被盜用,或已發生任何未獲授權交易,您必須立即致電2770 2112與本行聯絡,在24小時內以書面向本行確認有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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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於任何使用您的登記名號、密碼並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所作出的指示,本行均可視為不可推翻的並對您具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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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假如您作出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容許第三者使用您的登記名號、密碼,或未能遵守您在一般條款第3.1條或第3.3條項下的責任,一切損失概由您負責。除此之外,對於通過您的戶口進行未獲授權交易而令您蒙受的任何直接損失,您毋須負責。除非您屬個人身份(不包括獨資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否則本條條款對您並不適用,本條條款亦不適用於利用可用作支付貨品及服務或提取現金的塑膠卡所進行的未獲授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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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您將對使用您的登記名號、密碼發出的指示(不論獲得授權與否)負上法律責任,惟止於本一般條款第3.5條不適用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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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縱使您的開戶申請書規定特定的簽名式樣或不同的戶口指定不同的簽名式樣,但使用您的登記名號、密碼所作出的指示仍屬有效,並對您具不可推翻的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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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行責任的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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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已具備商業上採用的合理水平的保安及加密措施,惟除因本行故意失責所致外,本行不會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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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論是由於電腦或通訊設施故障或基於其他原因,任何本行沒有實際收到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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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沒有就任何服務或交易提供雙重認證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均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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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使用或未能使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而引致的任何間接、特別、連帶或相應的損害,本行均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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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僅供您參考之用,本行概不對這些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合時性或對基於這些資料而作出的任何決定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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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與其他網站的超文本連結只為方便您而設,並不代表本行推介或認可該等網站。本行對該等網站的內容概不負責,亦未加以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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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如本行被裁定要承擔任何損害賠償,本行的法律責任將只限於有關交易的金額或您的直接損失,以較低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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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本行不會負責追討您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對第三者所付的款項或解決任何您與第三者之間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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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如本行疏忽或作出故意不當行為,此等免除本行責任的條款將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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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條款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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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行可隨時變更本文條款,惟須在有關變更生效前30天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網站內公佈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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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您須遵守本文條款之最新現行版本,即使您在申請存取"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時可能已收到本文條款的先前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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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本行可以徵收或更改使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費用及收費(包括保安編碼器的收費),而有關費用及收費可以由您在本行開設的戶口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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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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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您可隨時通知本行終止使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但此舉不會結束您在本行開設的戶口。若本行已向您提供保安編碼器,您必須在作出上述終止後將保安編碼器退還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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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本行可隨時終止您對"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使用,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本行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發出的終止通知,或當您試圖使用登記名號及密碼存取"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時所出現的終止告示須即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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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終止使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並不影響任何應累計權利。本文第2.5條條款將在終止使用後繼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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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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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您同意遵守"永隆網上銀行服務"不時生效的操作指示。如欲參照有關指示,只需按"說明"鍵。請參閱該等列明有關費用及收費,亦可能影響您的權利及義務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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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網站由本行寄存,透過一個獨立服務供應商連結至互聯網,就任何目的而言,該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已盡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譽的供應商,但在其他方面概不承擔關乎該供應商的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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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對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發出有關其戶口的指示,要對本行承擔共同及個別責任。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上輸入有關戶口的正確登記名號及密碼,將視為符合開戶申請書內有關聯署人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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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戶口授權簽署人的變更,不會影響您透過輸入登記名號及密碼利用"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對您戶口的操作。如果您希望的話,您應該立即更改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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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假如本文任何條款或其中任何部分無效,本文全部其他條款將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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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本文條款及所有透過"永隆網上銀行服務"完成的交易,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管。各方當事人均服膺於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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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標題僅供參考而設。"本行的電腦系統"只限於受本行單獨操控的電腦設備及軟件。單數詞亦含眾數意味,反之亦然。"包括"一詞並無局限意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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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本文條款的英文文本及中文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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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為
2006年11月 |
永隆銀行集團
尊重客戶的私穩及對客戶資料實施保障措施和作保密處理是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永隆財務有限公司、永隆保險有限公司、永隆代理有限公司、永隆保險顧問有限公司、永隆證券有限公司、永隆期貨有限公司、永隆銀行受託代管有限公司、永隆銀行信託有限公司、永隆管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本集團」﹞之政策。本集團亦已教導所有員工認識保障客戶私隱之重要性,同時要求他們遵從嚴謹之防範和保密措施。本集團客戶,包括本集團網站之瀏覽者當使用本集團之網站時,本集團會收集其有關資料。
資料之收集及使用
本集團是在本集團網站瀏覽者自願提供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可包括姓名、職位、電郵地址等。本集團會將資料用於客戶被邀請提供個人資料之個別畫面及在下列給予客戶通知所指示之用途上。本集團會把客戶資料保密。除非資料之使用已在此或在本集團之客戶通知上述明,或在法例容許或要求下,本集團是不會將資料用在其他用途上。
當個人瀏覽此網站時,本集團只作為一次瀏覽記錄,不會收集可辨別瀏覽者之個人資料。本集團收集及分析該等資料,只用作本集團網站使用頻度之統計。 本集團同時使用「曲奇」檔案收集有關瀏覽之資料﹝「曲奇」檔案是一小段傳送至及儲存於瀏覽者電腦硬碟中之資訊﹞。 記錄所得之資料將用作網站個人化及作市場推廣。「曲奇」檔案不會取得瀏覽者之硬碟資料。 瀏覽者可選擇不接受該等「曲奇」檔案,若是如此,部份功能或不可以全面提供。資料披露之限制
本集團依從嚴謹之保障私隱程序以處理個人資料。除非有關客戶事前得到知會或在本集團及屬下各分行須遵守的任何法例所容許或要求下,本集團是不准許將個人資料披露與第三者。
資料保留期限
本集團保留所有線上交易資料作為核對及稽查用途。資料在無需要之時將會毀掉。
資料之安全保障
所有提供與本集團之個人資料將受到保障,只准許獲授權之員工查閱。在傳送客戶敏感性個人資料時,會採用加密法技術予以保障。
與我們聯絡
任何關於個人資料查閱或更正、或索取關於個人資料政策及守則或所持有個人資料類別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德輔道中45號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2007年5月
永隆銀行集團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條例” )的客戶通知
1. | 客戶及其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財務服務及銀行融資/信貸便利的申請人、擔保人、資詢人、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職職員及管理人員﹞﹝統稱「資料當事人」﹞在申請開立戶口,保持戶口的往來及使用銀行/信貸便利或提供之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及其他銀行/財務服務時,須不時向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永隆財務有限公司、永隆保險有限公司、永隆代理有限公司、永隆保險顧問有限公司、永隆證券有限公司、永隆期貨有限公司、永隆銀行受託代管有限公司、永隆銀行信託有限公司、永隆管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本集團」﹞提供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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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若未能向本集團提供有關資料,會導致本集團無法代開立或延續戶口,或讓戶口使用銀行/信貸便利及提供之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及其他銀行/財務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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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資料當事人與本集團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例如開出支票、存款、償還貸款、進行證券、信用卡或保險交易,本集團亦會收集到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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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用於什麼用途視乎其與本集團的關係屬何種性質而定,概括而言,可包含下列用途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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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集團會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但可能提供與以下各方面作第 4 段所列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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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條例所核准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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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本集團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個人信貸,而該賬戶有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本集團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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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集團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及其擔保人的信貸報告。資料當事人或其擔保人如欲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本集團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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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集團可為信貸審核用途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資料庫。特別是,本集團可為審核現有已批出的個人信貸的用途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有關個人客戶的個人信貸資料,而該等審核或牽涉本集團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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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集團有權對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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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在及可向本集團或如前文第 5段所指向本集團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傳達或披露。 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的地方慣例、法律和規則(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 發放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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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任何人士如欲索取資料或改正資料,或欲知道本集團對資料的政策及實際上如何運用,及持有其本人那些資料,請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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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當事人可隨時選擇不再收取本集團的宣傳郵件, 如有需要, 請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集團的資料保護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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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通知對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不構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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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異,皆以英文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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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