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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及服務一般條款
風險披露聲明
本條款在適當情況下適用於在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包括永隆證券有限公司)( 下稱「本公司」) 的所有賬戶及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信貸
便利及服務。若個別服務的條文與一般條文有抵觸,個別服務的條文將凌駕於一般條文。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是根據《銀行業條例》規定的持牌銀行,
並且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註冊機構,中央編號AAF294。請細閱及理解本文,特別是下文第I 部分( 一般條款) A 節第4 條( 密碼)、
第10 條( 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第11 條( 閣下的彌償保證) 及第12 條( 抵銷及留置權)。
「閣下」指本公司的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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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 部分:一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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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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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往來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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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儲蓄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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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定期及通知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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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自動櫃員機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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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電話銀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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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網上銀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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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超卓理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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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電子結單/ 電子通知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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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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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節在適用情況下,適用於在本公司的所有賬戶及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信貸便利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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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一般情況 |
1. |
開立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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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請填妥並簽署本公司的表格及簽署式樣卡,以及(如被要求)提供令本公司滿意的參考證明。閣下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令本公司滿意的身分
證明、職業證明及其他文件。本公司可能拒絕接受閣下的申請而不提供任何理由。閣下(如被要求)將在開立閣下的賬戶時存入最低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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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閣下確認就閣下所知及所信,在任何時間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為真實及準確的。閣下已向本公司登記的資料如有更改,閣下將立即通知本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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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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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敬請閣下先填妥及簽署本公司的申請表格,方可使用服務。本公司可能拒絕接受閣下的申請而不提供任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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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閣下或須就可能使用本公司服務的賬戶,及用作轉入賬款的賬戶 ( 閣下或第三者的 ),向本公司預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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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閣下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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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閣下將以書面向本公司作出指示。本公司可酌情但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按口頭指示行事。特別而言,同一名下賬戶之間的轉賬
將屬有效,無須任何書面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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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除非書面指示是按照閣下給予本公司的委託書及簽署式樣簽署,否則本公司無需按該指示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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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只在本公司收到以本公司認為可接受的方式作出的實際更改通知之後,再經過一段合理時間,閣下對委託書或簽署式樣的更改方可生效。
除非閣下另有指示,本公司獲授權執行任何於更改簽署式樣後才收到的指示,即使該指示的日期早於更改簽署式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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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閣下授權閣下的獲授權代表(「獲授權代表」)就閣下的賬戶及本公司的服務向本公司發出任何性質的指示。閣下同意由或看來是由獲授權
代表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應時刻對閣下具約束力,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實際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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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獲授權代表應具全面授權與本公司進行交易,直至本公司依據本公司可訂明的該等程序收到對獲授權代表的有效撤銷授權書以及直至本公
司已能按該撤銷書行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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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閣下同意追認由獲授權代表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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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本公司所理解並執行的由閣下發出的指示對閣下有約束力。本公司不負責核實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之身分或權限或任何指示的真確性。本
公司可酌情要求任何人士提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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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本公司可將所收到來自閣下的指示(包括透過本公司電腦或訊息記錄系統收到的指示)視為閣下有意發出的指示。本公司可將閣下作出與
另一項指示重複的指示,視為另一項指示,除非本公司實際已知其為一項重複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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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一般而言,當指示一經作出並獲接納,則不得更改或取消。但證券交易未完成前則可更改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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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本公司不需按本公司認為不可行或不合理的指示行事。本公司可以拒絕按閣下的指示行事,而不須提供任何原因及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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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假如指示是在本公司就相關交易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獲,閣下的賬戶可能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項,但該指示可能直至本公司下一個銀行營業日
方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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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如指示未能全面執行,可能會部分執行。除另行議定外,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當日營業時間結束前(或(如較早)交易終止前)獲得執行,
交易將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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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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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當接受閣下申請或當本公司提供服務時,本公司會向閣下提供密碼以使用該服務。該密碼可透過同樣服務或途徑使用閣下所有賬戶。當本
公司可提供此項服務時,具有不同權限的不同密碼可由閣下的商業賬戶主密碼產生。「密碼」包括個人密碼 (PIN)、登記名號、登入密碼
及任何編碼、號碼、卡、或保安編碼器或一次性密碼 (O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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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閣下的密碼對閣下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閣下應將其保密(或( 如閣下是一個法人實體)只透露予閣下的獲授權代表)。閣下將採取一切
合理、謹慎的措施防止閣下的密碼被未經授權而使用。閣下的密碼可寄予閣下,所涉風險由閣下承擔。敬請在第一次使用服務後更改閣下
的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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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假如閣下認為或懷疑閣下的密碼已遺失或被竊,或被任何未經授權人士知道或擁有,閣下將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致電(報失熱線:
852 3711 7900) 或以本公司所告知的任何其他方式與本公司聯絡。閣下將在該等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確認閣下給予本
公司的報告。對於本公司在接獲合理地相信為真實的報告後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本公司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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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本公司可視由任何人士使用閣下的密碼所發出的指示為對閣下有確定性的約束力,即使閣下的委託書或其他安排有不同的規定亦然。當閣
下通知本公司終止使用服務時,閣下仍須繼續承擔法律責任,直至本公司有合理機會終止以閣下的密碼使用該服務為止。如本公司提供此
項選擇,則用於一個渠道的密碼亦可能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將對閣下具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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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假如閣下試圖詐騙本公司或有重大疏忽,或容許第三方使用閣下的密碼,或未能遵守在第4.2及4.3條下閣下的責任,閣下有責任承擔所
有損失。閣下無須就因透過閣下的賬戶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而蒙受的任何直接損失負責。此項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a) 除非未經授權
指示是以電子方式發出,(b)除非閣下是個人(不包括獨資經營商、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或(c)透過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務費用或提
取現金的任何塑料卡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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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雖然閣下就賬戶發出的委託書可能要求一個特定的簽名或聯簽,或不同的賬戶可能有指定的不同簽名,但經使用閣下密碼發出的指示是有
效的,並對閣下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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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對以使用密碼作出的指示負有共同及各別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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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更改閣下賬戶的獲授權代表對密碼操作不會構成影響。閣下如有需要,必須立即更改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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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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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公司可能要求閣下的賬戶在本公司所決定的一段時期內維持最低的結餘。低於最低結餘的存款將不計算利息,並可能須支付費用,費用
金額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可以限制可存入的存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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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並非以已結算款項作出的存款,在本公司無條件收到款項前不可提取或使用,且不屬實際存款。該等存款僅為託收,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
否接受。本公司及第三者的收費將從收取的款項中扣除。在本公司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對在託收過程中或以其他方式所引致的任何損失
或毀壞,或因沒有或延遲提示某項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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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本公司可就向海外付款人收取的項目提供即時價值,但閣下須支付由本公司決定的費用(其中包括涵蓋直至收到已結算款項期間內的利
息 )。以海外項目提供資金的存款,在存款後不可即時提取,並須直至在本公司決定的一段時期後才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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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本公司可就因某項目沒有付款(包括憑該項目作出的任何提取)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向閣下追討。本公司可沖銷任何貸方記錄並徵收費用。
本公司可以將未付款的項目寄回閣下,風險由閣下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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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外幣現鈔存款由本公司酌情處理,並須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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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在本公司每日截數時間後收到的項目 ( 包括現金存款 ) 視作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或任何適用的結算所規則所規定的其他日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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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存入支票僅為託收,在本公司無條件收到已結清資金前不可提取或使用。在本公司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對在託收過程中所引致的任何損
失或毀壞,或因沒有或延遲提示支票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除非有明確指示,否則本公司不會安排作出拒付證明
或採取類似行動。本公司可就因支票沒有付款(不論是否已憑該支票作出提取)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合理開支向閣下追討。本公司可沖銷
任何貸方記錄並徵收費用。本公司可以將未付款的支票寄回閣下,風險由閣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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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款 / 款項轉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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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只有以已結算款項作出的存款才能被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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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以現金或電子或其他自動方式提款的限額,由本公司決定。對於在本公司每日截數時間後收到的轉賬指示,有關款項將於收到指示時從閣
下的賬戶扣除,而轉賬指示將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處理。同日價值的付款須受制於其目的地適用的截數時間。匯款交收日則取決於目的地
的地理位置而定並由本公司酌情決定。本公司可不時改變每日截數時間,並不須向閣下發出通知或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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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如果閣下賬戶中可用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項或如果本公司的其他規定未獲遵守(包括有關可能作出提款辦事處的款額限制或規限),
本公司不須從閣下賬戶作出任何付款。如轉賬在賬戶存款不足情況下進行,閣下將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向本公司償還其導致的借方結餘
連同利息,利率由本公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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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以看似由閣下簽署的提款指示所作出的提款視作由閣下本人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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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款項將採用閣下所指示的特定貨幣匯往外地。其他貨幣的兌換可根據本公司的往來銀行或受益人銀行的慣例在付款的目的地進行。因本公
司的營運需要可發出在另一個城市付款的匯票或本票。匯票或本票的持有人須對到期提示及遭拒付負責。在付款予受益人前將先扣除一切
費用。閣下仍須負責本公司的往來銀行、代理行及本公司的一切費用。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均不可退還。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往來銀行及代理
行對受益人及任何被指定的匯款人均無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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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如匯票或本票曾以任何方式被更改或破損,可被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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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停止或更改支付或退款的要求只會在出示令本公司滿意的身分證明及授權文件包括損失證明(如適用)及作出令本公司滿意的賠償保證後
才作處理。如不能停止或更改付款,本公司無須負責。本公司已獲得往來銀行確認付款指示已被有效地取消後,方可作出退款。如付款貨
幣並非港元,退款可按本公司買入該付款貨幣的匯率折算,並在扣除一切費用後以港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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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本公司可酌情以閣下賬戶的貨幣或港元或兩者付還貸記結餘連同利息到閣下賬戶。本公司可以以電匯或以要求該種貨幣之國家/地區的銀
行兌現的匯票以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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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閣下同意,倘若閣下遺漏給予閣下身分的完整及準確詳細資料,閣下須自負後果,其中包括喪失獲得退匯權利以及當閣下未能使本公司信
納閣下的身分已得到確證時,本公司將不負責退還匯款。對於由閣下所提供的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引起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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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如果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詳情無法處理匯出款項,本公司保留權利,按本公司的獨有酌情權不接納匯出匯款的買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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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有關電匯的任何電文,本公司可用明確之語言、代碼或密碼發出,所涉風險須由閣下獨自承擔。在本公司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對該電文
或其他文件之傳達倘若發生任何延誤、誤會、誤解、錯誤、疏忽或違約事件,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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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外幣現鈔提款 ( 不論是否由外幣賬戶提取 ) 由本公司酌情決定,並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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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如閣下的賬戶並無足夠存款支付外幣兌換交易,本公司可以選擇於任何較後時間運用將閣下所買入貨幣的全部金額購買閣下應支付的貨幣
(「貨幣X」),按在上述運用之時本公司出售貨幣X的現貨匯率購買。若所買入的貨幣X金額少於閣下根據該外幣兌換交易應支付的金額,
閣下將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向本公司支付不足之數。本公司對任何因閣下的賬戶存款不足而不執行任何指示所產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
失概不負上法律責任。儘管賬戶存款不足,本公司可按本公司的獨有酌情權,執行任何指示,不須閣下事先同意或事先通知閣下,而閣下
必須為所引致的任何透支、預支、扣支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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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除非另有明確聲明,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指示用途,並可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更改,直至本公司已確認接受閣下的出
價為止。除非另有明確聲明,閣下應付的價格不包括 ( 而閣下將額外支付 ) 適用的費用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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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本公司有權以本公司所規定的任何貨幣實行任何付款及要求閣下實行任何付款。當有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該兌換將按本
公司所決定為於相關時間在相關兌換市場通行的兌換率進行,該決定將具決定性並對閣下具約束力。在本公司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本公
司對任何上述外匯交易及買賣引致的任何兌換率損失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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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閣下有責任確定獨立市場價格和利率、在回應任何資料及/或報告或按其行事之前核實該資料及/或報告,並且就與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資
料、本條款及任何交易和買賣有關的法律、稅務及其他事項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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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在任何日子閣下各賬戶之間的任何轉賬可由本公司酌情決定在當日或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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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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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當閣下的賬戶無結餘以及並無未履行交易和責任時,閣下可經給予本公司最少30天事先書面通知後,隨時終止該賬戶或終止某項服務。
終止某項服務不會自行結束閣下在本公司開立的賬戶。若本公司曾向閣下提供保安編碼器,閣下必須在終止賬戶或服務時將其交還本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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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透過通知閣下結束閣下的賬戶或終止某項服務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如有需要,該通知可即時生效。本公司可以持有
閣下賬戶的任何貸方結餘以待閣下領取,把有關金額(扣減本公司收費)貸記於閣下其他的賬戶,或就有關賬戶向閣下寄出銀行本票(扣
減本公司收費 ) 藉以解除本公司的一切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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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本公司可結束無結餘的賬戶而無須事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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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終止賬戶或服務不會影響累算權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公司繼續獲授權結清在賬戶或服務終止前已訂立的任何交易。第8條(利息/ 付
款/交付)、第10條(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第11條(閣下的彌償保證)、第12條(抵銷及留置權)、第15條(資料)及第16條(證
據 ) 在賬戶或服務終止後將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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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利息/付款/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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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閣下一切欠款由到期應付日期或墊付日期至實際還款日期(判決之前或之後)應累計利息,其利率由本公司決定。利息的計算基準為已過
了的實際日數,根據本公司計算有關貨幣之利息的慣例以一年 360 或 365 天計算,並視為按月或按本公司決定的相隔時期以複息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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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閣下將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向本公司償還閣下全部或部分欠款 ( 不論到期與否 ),連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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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在日常操作過程中所作出的付款會在閣下為此目的所指定,以同一貨幣為單位的賬戶(包括分賬戶)扣除。這也適用於閣下的賬戶被「凍結」
的資金。本公司將參考閣下以付款貨幣為單位的賬戶(或分賬戶),決定閣下是否有足夠結餘或透支。然而,本公司可「凍結」其他貨幣
的金額。如有必要,本公司可以(但無義務)將以一種貨幣收取或支付的金額按本公司現貨匯率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本公司可以就任何計算,
按本公司現貨匯率將金額由一種貨幣名義上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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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下,經必要的扣除或預扣後,款項才會向閣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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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閣下將以本公司通知的合理方法,向本公司支付可自由轉讓及已結算的資金。任何一方無論交付任何財產,將以本公司所通知的合理方式
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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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如果在任何日期,每一方須為兩項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貨幣付款,則每一方於該日支付有關金額的責任將(按本公司作出的選擇)獲解除,
而原須支付較大金額的一方將須向另一方支付該金額超出較小金額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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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閣下支付本公司的款項應沒有任何抵銷、反索償或條件,並無一切現存及將有的稅項、預扣或扣除。倘若法律強令閣下作出任何預扣或扣
除,閣下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至等同於未支付預扣或扣除時本公司應收的金額。閣下將向有關稅務機關妥為繳付該預扣或扣除金額,並
向本公司提供繳付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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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閣下的付款將以有關債務的貨幣作出。倘若本公司收到用另一種貨幣支付的任何款項,其對閣下的債務構成的解除,僅以收到款項後切實
可行的時間內,本公司用該款項可以購入的閣下債務貨幣的淨額為限。儘管有任何判決,作為一項獨立的責任,閣下將會就任何損失及合
理支出,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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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本公司收到的任何款項,可運用於以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次序減輕閣下的債務,或記入於一個暫記賬戶以保留本公司證明閣下全部債務的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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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如有必要,本公司可將一種貨幣以本公司決定的適用匯率兌換成另一種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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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為閣下的賬戶所收到的款項或項目,在本公司無條件地收到已結算的資金或確認收到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會賺取利息。如果款項
或項目或其部分並未實際上收到,本公司可從閣下的賬戶扣除一切損失及合理開支。閣下將要承擔貸記閣下的賬戶之日至其後扣款之日,
任何匯率差額所引致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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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如果閣下未親自收取財產或文件,本公司將向閣下寄發該等財產及文件,所涉風險概由閣下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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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本公司可向閣下追討任何錯誤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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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本公司可按照市場慣例保留向閣下支付待貸記於閣下賬戶的款項所產生的利息,亦可保留代表閣下支付待付款項所產生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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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除另有協定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釐定,若於非銀行營業日到期,將改為於本公司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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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
本公司向閣下支付的現金將捨去金額的分位,只取角位(或如屬日圓或其他外幣,則只取最接近的日圓或按照市場慣例的單位),即已構
成悉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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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
除另有協定者外,須由本公司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項或項目只會在香港開立該賬戶的本公司辦事處支付或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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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賬戶結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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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就某些種類的賬戶而言,本公司會定期寄出閣下賬戶的結單。本公司可發出中期結單。在閣下賬戶中沒有交易的期間(或(就證券而言)
若依據相關規例無須發出結單 ),本公司不會寄出結單。如果閣下在預期收到本公司結單的 14 天內未收到結單,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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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閣下同意於每次收到閣下的結單時將仔細查看。如閣下發現任何錯誤、差異、索償或未經授權的借項時,閣下將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
快通知本公司,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在收到結單的 90 天內通知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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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若閣下沒有按第9.1或9.2條的規定通知本公司,則所有結單中的記項均為具決定性的,並對閣下有約束力。然而,閣下將不須對(a)由
第三者作出的偽冒或詐騙,而本公司未有就其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而引起的,(b) 本公司僱員或代理人作出的偽冒,詐騙或疏忽而引起的
未經授權交易負責。除非閣下是個人 ( 不包括獨資經營商、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 ),否則是項條款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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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本公司可對結單中因本公司的錯誤或遺漏所引致的任何記項作出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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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本公司所知閣下的最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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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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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除非由本公司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引起,否則本公司不對以下各項負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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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公司沒有實際收到任何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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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使用服務時的任何延遲或干擾,或沒有執行、錯誤執行或延遲執行閣下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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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任何不能使用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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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任何由本公司、本公司往來銀行或代理行透過互聯網、電話或任何其他途徑發出訊息出現未經授權的截取、訛誤、遺失、錯誤或
延遲,或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的服務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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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一項服務、電腦、軟件或通訊設施的任何失靈或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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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與一項服務有關的任何電腦病毒或類似問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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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因終止閣下的賬戶或終止向閣下提供任何服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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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本公司對本公司的任何往來銀行或代理行或任何政府或第三者或任何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的情況下的任何行為或遺漏所導致的任何損
失,概不負上法律責任。然而,對於由本公司的服務提供者處理閣下的資料所引致或由本公司所聘用的第三方代理人追討債項所引致的任
何投訴,本公司須向閣下作出解釋。如果本公司有關辦事處或任何有關往來銀行或代理行被阻止而不能向或為閣下支付款項,本公司無義
務向閣下作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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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無須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一項服務所引起的任何間接、特別、附帶或相應而生的損害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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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建議只供閣下參考,並非一項要約。本公司對其準確性、完整性或及時性,或就該等資料或建議所作的任何決
定並不負責。閣下確認知悉,本公司並無就任何資料或任何投資結果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除另有說明者外,所提供的任何價格、
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參考,並可於本公司確認接受閣下的要約前無須給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說明者外,閣下應付的價格並不包括(而閣
下將額外支付 ) 適用的稅項、稅費、交易徵費、合理費用及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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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如本公司被斷定為須對任何損害賠償負上法律責任,本公司的法律責任將只限於該有關交易的金額,或如較少者,則只限於閣下的直接損
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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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本公司無須對任何第三方的行為或遺漏,包括其提供的任何貨品或服務負上法律責任。本公司可透過第三方履行一項服務(而如本公司這
樣做,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譽的第三方)及轉授本公司的權力予第三方,費用由閣下承擔。本公司不能負責追討閣下向另一人士
作出的付款,或調解閣下與該名人士之間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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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本公司無須核證本公司合理地相信是真確的任何文件及文書的有效性或真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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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本公司不保證閣下或本公司將收到來自或發給本公司的網站或透過其他途徑發生的任何通訊,亦不就該等通訊在傳送期間的私隱或保安作
任何保證。本公司將對透過互聯網 ( 但並非電郵 ) 傳送的敏感資料 ( 例如個人資料 ) 加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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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法律責任不應超過相關交易的款額或閣下直接損害賠償的款額,以較少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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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
第10條(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及第11條(閣下的彌償保證)在適用法律所容許的範圍內適用。舉例而言,如《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適用,
第 10 條 ( 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 ) 及第 11 條 ( 閣下的彌償保證 ) 只在符合該條例的合理標準的範圍內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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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閣下的彌償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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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在本公司沒有故意行為不當或疏忽的情況下,閣下須於本公司要求時,就因閣下的指示或交易、閣下的賬戶、向閣下提供服務,或本條款
所產生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開支,以及就行使或執行本公司權利(包括追討閣下對本公司的任何欠款時,或取得本公司
認為就前述各項所需的任何意見而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額開支 ( 包括法律費用 )),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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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閣下將於本公司要求時,就閣下違反本條款或一項交易的條款或有關閣下的賬戶或一項服務的任何稅項或其他徵費所引致的任何申索、法
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開支,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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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本公司可僱用第三方代理人向閣下追討逾期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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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抵銷及留置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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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在不發出事前先通知下,將閣下在任何地方設於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有的)及將閣下
的所有債務(不論屬實際或者或有、主要或從屬、現有或未來、到期或未到期、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欠下的)合併。為此目的,本公司可將
任何貨幣按本公司現貨匯率兌換為任何其他貨幣,並可合理地估計未來、或有或不可量化的債務金額。這並非旨在設定抵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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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本公司可運用閣下聯名賬戶中的任何貸項結餘,以減輕一個或多個聯名賬戶持有人對本公司的任何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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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本公司可在閣下的一個或多個賬戶之借方記入閣下的應付款額 ( 或其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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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閣下不可未經本公司同意在閣下對本公司有任何現有、未來、實際或者或有的(不論是否可量化的)債務期間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存款
及本公司的應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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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如閣下對本公司有任何現有、未來、實際或者或有的(不論是否可量化的)債務,本公司可扣留不論是否作為安全保管或其他方式,不論
存放於任何地方或以其他形式由本公司為閣下或以閣下名義(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物業,及不論以公開拍賣、私人協約或招標或本公
司合理釐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以由本公司決定的價格及條款,將其或其部分出售。本公司可運用淨收益減輕閣下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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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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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本公司可就閣下的賬戶或向閣下提供的服務徵收任何收費(包括存款及不活動賬戶收費)、費用及佣金。本公司可在向閣下發出不少於30
天事先書面通知後 (或(若更改非本公司控制範圍之內)發出合理通知後)更改收費、費用或佣金的款額或其計算基準。現行標準收費率
在本公司不時刊登的收費表列出。收費表可應要求提供。應支付予本公司的所有費用、收費及佣金須由閣下應要求支付。 |
|
13.2 |
如提早終止一項服務,已支付的收費及費用將不會被退還。然而,如閣下因本公司更改本條款而終止一項服務,本公司將按比例退還部分
支付給該服務並列明為年費或定期費用的任何費用,除非退還的款項為微不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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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改變 |
|
14.1 |
本公司可更改提供給閣下的服務、運作形式、每日截數或截止交易時間、指示的最低及最高金額、或每日的最高限額、或終止或取消任何
服務,而不作通知及沒有法律責任。本公司可更改本公司的營業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服務的提供受本公司所決定的條款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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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本公司可隨時改變適用於任何服務的任何條款或條件,並以通知知會閣下。在影響費用及收費以及閣下的法律責任或義務的條款及條件之
任何變更生效之前,本公司將給予閣下三十天通知,除非該等變更不在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內。本公司將會就其他變更給予十四天通知。即
使有前述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會就股票聯繫存款條文的任何變更發出事先通知。 |
|
14.3 |
閣下將遵守當時適用於任何服務的最新版本的條款及條件,即使閣下可能在申請時已收到一份較早的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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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如果本公司的名稱、營業地址、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註冊地位或中央編號有任何重大更改,或如有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的
任何其他更改,本公司均應通知閣下。閣下同意就閣下所提供資料的任何重大更改通知本公司。尤其是如果閣下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
號碼或電郵地址有任何更改,閣下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本公司。 |
|
|
|
15. |
資料 |
|
15.1 |
本公司可將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所收集的有關閣下、閣下的賬戶,本公司向閣下提供的服務或與閣下訂立的任何交易的任何資料(包括(如
閣下為個人)閣下的個人資料),用作本公司現時的個人資料聲明或政策所提述的用途(包括在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定義的核對程序),
及向所提述 ( 在香港內外 ) 的人士披露。 |
|
15.2 |
閣下要求本公司就本公司相信閣下可能有興趣的任何財政服務與閣下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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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閣下確認閣下在任何時間給予本公司的所有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屬真實及完整。該等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閣下將從速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獲授權進行信貸及其他查詢,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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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對於或有關本公司的服務、網站、材料、軟件或文件的擁有權及所有版權及任何性質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如以上各項是
由第三方提供,則屬該第三方所有。閣下並無獲授予任何權利、特許或利益,但僅作取用本公司服務之用的特許則除外。 |
|
15.5 |
對於閣下使用本公司的網站或透過其他電子或電訊設備提供予本公司的任何資料或材料,閣下向本公司授予就一切用途(包括複製、傳送、
分發和出版該等資料或資訊)在全球使用該等資料或材料的版權和知識產權權利的永久性特許,無須支付使用費,但如果適用法律有所限
制則除外。閣下同意,本公司概不就任何該等資料或材料對閣下承擔任何保密責任,但如另行明確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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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閣下將不會複製、散播、利用或更改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資料 ( 包括軟件 ),或使用該等資料作供閣下本身參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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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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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本公司對與閣下進行交易的紀錄(不論以紙張、微縮軟件、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及發給閣下及收到來自閣下的訊息(包括匯率),除有明
顯的錯誤外,是決定性的並對閣下有約束力。閣下同意這些紀錄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明該等交易及訊息確實存在
及紀錄所載事實的證據。 |
|
16.2 |
本公司發出關於任何利率、匯率或其他比率或有關閣下欠款金額的陳述書 ( 在沒有明顯錯誤下 ) 是決定性的,並對閣下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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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經由本公司決定的方式記錄後,本公司可將有關閣下賬戶的任何文據或文件銷毀。本公司提供閣下的文件的紀錄副本,須收取合理的費用。
紀錄只會保留一段由本公司決定的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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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本公司可更正任何文件或紀錄的任何錯誤,無須事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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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閣下的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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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閣下向本公司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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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除非閣下已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非如此,否則閣下是賬戶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不附帶第三方申索或利益,及閣下會以當事人身分
而並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身分訂立每項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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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閣下交付予本公司的全部文件均為有效及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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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閣下是根據本身的獨立決定訂立每項交易,交易對閣下適當與否是根據閣下的自行判斷或閣下認為需要的第三方顧問意見;閣下
明白及接納有關交易的條款及風險,且不會倚賴本公司的意見或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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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閣下有足夠的能力及權力履行閣下在本條款及每一項交易下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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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閣下在履行及強制執行閣下的責任時,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或規則;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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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閣下的責任根據其條款是合法、有效及可強制執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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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如果閣下持有客戶賬戶,閣下向本公司陳述及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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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閣下已安排可靠的系統核實客戶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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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閣下擁有合適的系統及控制設施,能將聯合賬戶中的資金分配予個別的相關基本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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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公司可就透過有關賬戶進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詢;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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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閣下對用來開立有關賬戶的資金的來源或出入該賬戶的資金的來源均認為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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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以上陳述被視為在每次進行交易之日重複作出,並將於終止本公司服務後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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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本公司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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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在代表閣下執行閣下的指示時(但如在與閣下進行的交易中以當事人身分行事則除外),本公司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公司的責任限於
在本條款及本公司對相關服務或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如有)中所明確列出的責任。本條款(在可能範圍內)適用於代表閣下進行的及與本
公司進行的交易。 |
|
18.2 |
閣下授權本公司及本公司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與本公司的服務有關的各方面而言,屬合理地需要或適宜的任何事情。 |
|
18.3 |
本公司可作出或不作出本公司真誠地相信所需的任何事宜,以遵守任何法律、規例、規則、常規、慣例或習慣(包括監管機構、香港銀行
公會、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指引及慣例 )。以上所有行動及不作為均對閣下具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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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本公司可使用代理人、經紀、託管人、代名人、往來銀行、網絡、交易所、結算所及其他人士的服務以持有閣下的財產或履行任何服務。
上述各方可能為本公司的附屬成員。其服務條款及條件將適用於閣下的交易。閣下須支付他們的收費,並就他們的合理申索向本公司作出
彌償。本公司挑選代理人時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公司只會根據適用法律委任合資格擔任託管人的人士為託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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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本公司不會提供法律、財務或稅務意見。閣下將自行取得有關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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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釋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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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適用於每個賬戶或每項服務的條款或條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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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下午及主要貨幣的金融中心的銀行及 ( 在相關情況下 ) 本公司的海外辦事處並不開放營業的日子;
「支票」包括結單、匯票、票據、付款指示及其他付款文據;
「簽署」包括用作及代替簽署的印章;
「本公司的電腦系統」僅指由本公司獨自控制操作的電腦設備及軟件;
「包括」並非一個限制性的用詞;
「人士」包括任何個人、合夥商號、獨資經營商號、會社及協會、社團及法團;
「閣下」及所有對閣下的提述包括閣下的所有權繼承人及承讓人;
「本公司」及所有對本銀行的提述包括本公司的所有權繼承人及承讓人;
任何對「書面」的提述包括由本公司的電腦系統發出及收到的訊息;
任何事宜、收費率或金額的決定可由本公司不時作出及更改;
含有單數意思的字眼包括複數,反之亦然。任何對一種性別的提述包括所有性別標題只為便於參閱而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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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本條款以淺白語言撰寫,詮釋務須公正及靈活。針對擬備人而設的詮釋規則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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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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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在使用服務或開立賬戶前,閣下將遵守本公司合理的規定。每項服務只可在本公司所決定的時間內提供,並須遵守本公司所決定的程序及
條件。本公司可拒絕給予閣下使用服務而無須負責。 |
|
20.2 |
此等條款與本公司管制賬戶或服務的條款、條件及規例一同適用。假若該等條款及條件與本條款有抵觸,概以該等條款及條件為準。本條
款凌駕閣下的委託書。本條款及適用於每個賬戶或每項服務的條款、條件規則及規例均適用於所有未完成及未來的交易。 |
|
20.3 |
閣下將遵守本公司對閣下賬戶或服務的規則或規例。本公司可對閣下作出通知而更改該等規則或規例。閣下的賬戶及本公司的服務亦受香
港銀行公會及向本公司提供交收、結算或類似的服務的任何組織的規例限制。 |
|
20.4 |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聯公司保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關聯公司的利益,沒有責任披露或交代與閣下或為閣下作出的任何交易所得的任何利
潤、佣金、費用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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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在本公司執行閣下的指示之前,閣下將會作出本公司 ( 在接納閣下的指示之時或之後 ) 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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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本公司在接獲所有必要的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之前無須行事,但仍可如此行事。如果本公司如此行事,本公司可徵收利息及費用,並
且可終止或結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費用由閣下負擔。本公司在接到閣下的指示時,可從閣下的賬戶扣除款項,或在閣下的賬戶「凍結」
本公司合理估計執行閣下的指示所需金額的資金及財產。假如本公司不如此行事,或本公司本着真誠作出或遺漏任何事情,則本公司的權
利不會受到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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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閣下只會使用本公司的服務作合法用途。 |
|
20.8 |
當本公司認為,為保障本公司的利益起見屬必要時,本公司可(但無義務)暫停或凍結任何服務或賬戶。如果本公司得悉閣下已被提出破
產或清盤的呈請,或已召開會議考慮閣下的清盤決議案,或閣下的合夥商號已被解散,或根據任何法律進行任何類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
三方申索或閣下已身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本公司真誠地認為就閣下的賬戶而言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則本公司可凍結閣下的賬
戶。 |
|
20.9 |
閣下將 ( 如有需要)取得及保養合適的儀器、設施及連接(包括電腦、軟件及通訊連接)以使用服務,費用由閣下承擔。閣下負責使用某
項服務產生的一切電話、互聯網服務及其他收費。 |
|
20.10 |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向閣下追討任何錯誤支付的款項。 |
|
20.11 |
閣下不可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而出讓、轉讓或閣下的賬戶或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交易,或對該賬戶或交易設定產權負擔。 |
|
20.12 |
本公司的權利不因閣下的身故、失去法定能力、破產或清盤而受影響。在本公司收到閣下身故或失去能力的通知後,閣下的賬戶只可由閣
下的個人或其他法定代表於出示本公司要求的證明下才可操作。 |
|
20.13 |
如果閣下賬戶有多於一名持有人: |
|
|
(a) |
全部賬戶持有人的責任均屬共同及各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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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閣下的獲授權代表或以閣下的密碼作出的指示對全部賬戶持有人均具約束力;獲授權代表及簽署安排只有透過全部賬戶持有人
方可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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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除非閣下乃合夥商號,否則如任何一名賬戶持有人身故,在賬戶內的任何貸項結餘可按照在生的持有人之指示在遵行《遺產稅條
例》後支付; |
|
(d) |
本公司可與一名或多名賬戶持有人達成妥協、解除或其交易而不影響其他持有人的法律負債; |
|
(e) |
給予其中一名持有人的通知被視為給予全部持有人的有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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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本公司可將應付給其中一名賬戶持有人的任何款項貸記於賬戶內,除非該持有人已對本公司另作指示; |
|
(g) |
向閣下任何一位持有人付款或交付任何東西即解除本公司對閣下所有持有人的義務; |
|
(h) |
閣下任何一位持有人均可以通過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而凍結賬戶,惟通知必須抄送閣下的其他持有人。賬戶只可由閣下全部持
有人重新啟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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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賬戶只可按照閣下的獲授權簽署安排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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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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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如果閣下是合夥商號: |
|
|
(a) |
對閣下合夥協議的限制概不會對本公司構成約束,而閣下的賬戶將受本公司的文件規管;所有合夥人(不論是一般、特別或限責
合夥人 ) 將共同及各別地承擔責任; |
|
(b) |
若有新合夥人加入,閣下將會向本公司發出新委託書及開立新賬戶。除非以書面明文解除,否則離任合夥人將繼續承擔法律責任; |
|
(c) |
即使已通知閣下的合夥商號的組成有任何變動或解散,其餘合夥人仍將具全權以任何方式處理閣下的賬戶。本公司可以相同名稱
為新公司開立賬戶,並且不經查詢為新公司收取指定給予舊公司的任何款項;及 |
|
(d) |
閣下當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賬戶結餘將屬於原來合夥人及歸彼等的產業所有。 |
|
|
|
20.15 |
如果閣下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賬戶,閣下除了須承擔該名人士對於賬戶的責任外,也須共同及個別接納對於閣下賬戶的個人責任。閣下確認
閣下獲全面授權開立、操作及結束該賬戶。閣下須彌償本公司涉及該賬戶的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或開支。 |
|
20.16 |
如果閣下的賬戶是信託賬戶,閣下確認閣下獲全面授權根據信託開立、操作及結束賬戶而不受限制。 |
|
20.17 |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在本公司於香港的銀行大堂或在本公司的網站上張貼的或發送到本公司記錄中閣下的最新地址、電郵地
址或傳真號碼的任何通訊,如以在本公司的銀行大堂或在本公司的網站上張貼或留交上述地址,則視作閣下收到,或如以電郵或傳真作出,
則視作閣下於發件時收到,如以郵寄方式作出,則視作閣下在寄出後2天收到,如寄往海外地址,則視作閣下在寄出後7天收到,即使退
件亦然,及即使收件人身故或失去能力亦然。本公司在閣下的電話錄音系統中留下的任何口訊(不論閣下實際上是否有收聽該口訊),將
視作閣下在本公司留下口訊時收到。任何與本公司的通訊,只在本公司實際上收到後方才生效。 |
|
20.18 |
本公司可出讓或轉讓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義務。 |
|
20.19 |
本公司的權利是累積性的,可多次行使及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 |
|
20.20 |
本公司任何權利的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並不構成豁免,而本公司任何權利的單次或部分行使將不會妨礙本公司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
他權利。 |
|
20.21 |
如果適用於任何服務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或其任何部分為無效,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
|
20.22 |
除另行明示議定外,適用於各項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及與閣下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雙方均接受香港法院的非
專屬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
|
20.23 |
在本公司海外辦事處開立的賬戶受該辦事處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管轄,而有關條款及條件按照當地法律解釋。閣下接受該國家/地區法
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
|
20.24 |
在外國的交易須受該國的法律及常規所規限。 |
|
20.25 |
所有條款及條件的英文版本均凌駕中文版本。 |
|
|
|
21. |
美元 / 歐元 / 人民幣結算 |
|
21.1 |
閣下確認知悉,香港的美元、歐元及人民幣結算系統的操作將分別受其各自的結算所規則與美元操作程序 ( 可不時予以修改 ) 所規限。 |
|
21.2 |
閣下同意,對於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誠地,或由與任何上述結算所有關的任何其他各方,或由任何其他人士在任何結算所或結算設施或其
任何部分的管理、營運或使用(包括交收機構、結算設施或任何成員的終止及/或暫停)方面所作出或所遺漏作出的任何事宜而直接或間
接不論以何種形式引起或導致,亦不論類型或性質為何的任何申索、損失、損害或開支(包括商業損失、喪失商業機會、利潤損失、特殊
或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應已知道可能存在該等申索、損失、損害或開支),香港金融管理局對閣下或
其他人士不負有任何職責或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
|
|
|
22. |
獨立通知 |
|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可靠,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並不擔保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亦
不會對任何因該等資料不準確或遺漏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不論屬侵權法、合同法或其他性質的法律責任 )。 |
|
|
|
B. |
往來賬戶 |
|
1. |
如閣下沒有遵守以下各項,本公司不負責任何損失: |
|
|
(a) |
支票以密碼存錄給閣下專用,不應用於其他賬戶。 |
|
(b) |
請用中文或英文以不能擦除的墨水筆或原子筆填寫支票。 |
|
(c) |
閣下將小心妥當地填寫支票,更勿以可易於更改、方便欺騙或偽冒的方式或方法填寫支票。在填寫金額時,將大寫及數字每個字
盡量緊密及靠左邊填寫,勿留有空間可作加插。在大寫金額後加上「正」字。只用阿拉伯數字填寫銀碼。在支票下方的空間是供
本公司使用,應予留空。 |
|
(d) |
請以閣下的全簽確認任何更改,本公司不負責因不易察覺的更改所造成的損失。 |
|
(e) |
抬頭人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士的支票,應付款予該位人士或獲其背書支票的另一位人士。支票可以以現金支付。「劃線」支票將
不會以現金向持票人支付,而「不記名」支票則可向任何向本公司提交支票的人士支付。為保障閣下,請在所有非閣下親自送遞
的支票上刪除「或持票人」並在支票上劃線。請勿在空白的支票上預先簽名。 |
|
(f) |
請將一份填妥及簽妥的支票簿申請表格遞交本公司以申請新支票簿。本公司可酌情拒絕發出支票簿。 |
|
(g) |
本公司可將支票簿親自送遞給閣下,或交給支票簿申請表格的持有人,或按照閣下的指示寄給閣下,風險由閣下承擔。 |
|
(h) |
收到新支票簿後,請檢查支票序號、賬戶號碼、閣下的列印姓名及支票頁數。如有任何不妥當情況,請盡快通知本公司。 |
|
(i) |
請將閣下的支票簿鎖好。 |
|
|
|
2. |
如果閣下擬停止付款,請通知本公司該支票的詳細資料。如遺失任何支票(不論是否屬已經簽署、空白或支票簿),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如閣下要求停止付款或報告遺失支票後,在本公司未有合理機會按閣下的要求行事之前所支付的款項,本公司概不負責。閣下須對本公司
就閣下所取消的任何支票的停止付款所引起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支出,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
|
3. |
對於錯誤填寫、經更改而沒有閣下全簽、經切割或註明未來日期的支票,本公司可將該未付款的支票退回。 |
|
4. |
如果多張支票同時兌付,本公司可酌情決定兌付次序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
|
5. |
即使閣下的賬戶將出現透支或超過透支額,本公司仍可兌現支票。對於被拒付的支票,本公司可徵收費用。 |
|
6. |
閣下不可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而透支閣下賬戶或提取超逾協定的透支額。透支安排乃由本公司酌情決定是否批出。利息及收費將按本公司
不時釐定的利率及方式收取。本公司可隨時削減、取消、暫停或增加透支信貸便利,或要求立即償還所有尚欠款項及利息。 |
|
7. |
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支票最高可提取的金額。 |
|
8. |
本公司可拒絕支付任何在結束閣下的賬戶後提交的支票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9. |
閣下在賬戶結束時應即時將所有未用的支票退回本公司。 |
|
10. |
閣下同意: |
|
|
(a) |
由閣下所開出並且已兌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記錄後,可以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同業結算公司」)在與
結算所運作有關的規則所載期間保留,而在此期間後,有關支票可以被代收銀行或同業結算公司 (視屬何情況而定 ) 毀銷;及 |
|
(b) |
本公司獲授權根據第 10(a) 段的條款,與 ( 除其他各方外 ) 代收銀行及同業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
|
|
|
11. |
利息逐日累算。如果閣下的透支賬戶的計值貨幣單位為: |
|
|
(a) |
港元、英鎊或新加坡元,本公司將按照一年 365天 ( 如屬閏年則為一年 366 天 ) 累算利息; |
|
(b) |
任何其他貨幣,本公司將按照一年 360天 ( 或本公司選擇的另一基準 ) 累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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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結算款項不會計入透支安排的未動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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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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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儲蓄賬戶 |
|
1. |
利息的利率 ( 如有 ) 由本公司決定,並按本公司決定的時間存入閣下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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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息逐日累算。如果閣下儲蓄賬戶貸方結餘的計值貨幣單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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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港元、英鎊或新加坡元,本公司將按照一年 365天 ( 如屬閏年則為一年 366 天 ) 累算利息; |
|
(b) |
任何其他貨幣,本公司將按照一年 360天 ( 或本公司選擇的另一基準 ) 累算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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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閣下的賬戶獲發存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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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每次存款及提款均應出示存摺。請勿在存摺上寫上任何項目。請於每次交易後及離開櫃檯前查看存摺,以確保已記入適當的交易
記錄,如有任何錯誤,請從速通知本公司。 |
|
(b) |
如閣下的存摺上載有閣下的隱形印鑑式樣,在本公司酌情決定下,閣下可於本公司任何分行提取不超過本公司所釐定最高款額的
現金。 |
|
(c) |
存摺只供閣下參考,可能並不顯示閣下賬戶的正確結餘。例如存款或提款可能未記入存摺中。本公司記錄所顯示的閣下賬戶結餘
乃正確的結餘,但有明顯錯誤者除外。如須輸入任何利息或補記無存摺存支項目時,應提交存摺給本公司。 |
|
(d) |
請將閣下的存摺存放於上鎖的地方。如遺失存摺,請立即通知本公司。對於在本公司有合理時間按閣下的報失行事之前作出的任
何付款,本公司概不負責。本公司可發出新的存摺及賬戶號碼,但閣下須提供令本公司滿意的彌償保證及解釋及支付本公司的合
理收費。 |
|
|
|
4. |
第三方可憑存摺從儲蓄賬戶提款,但其須以令本公司滿意的方式證明其身分,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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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存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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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經閣下或閣下的獲授權人士簽署的提款單正本;及 |
|
(c) |
致本公司的經閣下或獲授權人士簽署授權該第三方提款的書函正本。 |
|
|
|
5. |
本公司可容許進行櫃檯交易或在不出示存摺的情況下進行交易。 |
|
6. |
存摺乃本公司財產,不得轉讓。閣下不應以任何方式竄改存摺。 |
|
7. |
如果閣下的賬戶是結單賬戶,賬戶結單將於每月或本公司所訂定的期限寄發予閣下。 |
|
8. |
如果閣下的賬戶結餘少於本公司規定的最低金額,或如果閣下的賬戶在本公司告知的一段時間並無運作,本公司可收取合理費用或採用零
利率。不活動賬戶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
|
9. |
本公司可按照市場慣例就貸方結餘徵收費用。如果賬戶在本公司不時設定的期限內結束,本公司可收取合理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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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定期及通知存款 |
|
1. |
定期 ( 包括掉期 ) 及通知存款可按由本公司所決定並在本公司發出的存款確認書所註明的貨幣、最低款額及期間存入。 |
|
2. |
港元存款可以即日開始計息。以另一貨幣作出的存款可能須預先在兩個銀行營業日前通知。 |
|
3. |
存款將以本公司發出的存款確認書作為證明。本公司可能要求閣下交回在完好狀況下的確認書正本,以提取存款。每次續期會發出一張新
的存款確認書。請小心細閱存款確認書,如有任何錯誤,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
|
4. |
除本公司按酌情決定外,未到期的存款不可提取。提取未到期的存款將不獲計給利息,及可能須收取費用,金額由本公司決定。 |
|
5. |
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於期滿支付。如提取外幣存款,須於提取前兩個銀行營業日通知本公司。如閣下未有給予本公司提款或續期指示,本公
司將酌情決定是否在期滿後給予利息,利率則由本公司決定。 |
|
6. |
通知存款經由閣下給予本公司提款指示後,在協定的通知期期滿後支付。通知存款的利息按本公司所訂該通知期的利率(如有)每日計算,
並在提取存款當日存入閣下之賬戶。 |
|
7. |
存款的利息只會在到期時支付,並根據本金款額及按照議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至到期日 ( 但不包括到期日當日 ) 的日數計算。 |
|
8. |
如果存款原應在非銀行營業日到期,存款可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 |
|
9. |
本公司可以(但無義務)就已到期但未被續期或提取的存款,按本公司的儲蓄賬戶利率或由本公司所釐定的任何其他利率支付利息,或按
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公司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按相同期限為存款續期。須予自動續期的存款將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
公司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計付利息。 |
|
|
|
E. |
自動櫃員機服務 |
|
1. |
本公司可酌情發出一張卡(下稱「該卡」),讓閣下可透過本公司不時所告知的自動櫃員機、銷售點終端機及其他設備,取得使用閣下所指
定的賬戶。一個個人密碼(個人密碼)將發給閣下以使用閣下的卡。按本公司不時所告知,閣下可透過在不同地點的不同網絡,使用不同
的卡作不同用途。閣下將遵守本公司就使用某卡而不時發出的限制、指引及通知。閣下無權憑卡獲得貸款。 |
|
2. |
閣下的卡只可由閣下(該卡所指名的持有人)使用及不可轉讓。該卡屬本公司的財產。在本公司要求下,閣下會將該卡交回本公司。在將
閣下的卡退還給本公司之前,閣下仍將對該卡的一切交易負責。 |
|
3. |
閣下授權本公司從閣下的相關賬戶扣除使用該卡或個人密碼或兼用兩者所涉任何交易的款項。閣下將指定一個第一賬戶以結算透過閣下的
卡所進行的交易。閣下可指定一個第二賬戶(如可提供的話),而在若干情況下,第二賬戶可採用有別於第一賬戶的貨幣。若透過某卡進
行交易,而該卡的計值貨幣有別於與該卡掛鈎的相關賬戶的貨幣,則交易款額將按由網絡營辦商或本公司所釐定的匯率兌換成該賬戶貨
幣。該兌換將屬最終的並對閣下具約束力。 |
|
4. |
存入自動櫃員機的支票及現金須經本公司核實,該項核實對閣下具約束力,任何明顯錯誤除外。如果本公司發現有差歧,本公司將在可行
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核實工作未必可在存款當天進行,在未將有關款項存入閣下的賬戶之前,閣下將不能提取或使用該等款項。在本公
司每日截數時間之後存入的現金或支票均當作在下一銀行營業日收到。自動櫃員機不接受存入硬幣。 |
|
5. |
提款須受本公司所設定的限額規限。在本公司每日截數時間之後所收到的轉賬指示可在同日從閣下的賬戶扣款並在下一銀行營業日辦理轉
賬手續。如果閣下的賬戶內可使用的資金不足以全數支付,本公司無需從該賬戶支付任何款項。如果本公司在可使用的資金不足或超過透
支限額的情況下作出支付,閣下將在本公司要求下償付本公司所產生的借款連同其應計利息及收費。 |
|
6. |
除 A 節的條文外,閣下授權本公司使用並向自動櫃員機及銷售點系統所涉及的銀行、操作者及其他人士披露閣下的資料。 |
|
7. |
本公司可徵收收費。在符合條件及按本公司不時公佈的收費率收取費用下,本公司可補發新卡。未得本公司事先同意下,不得使用於其後
尋回的失卡。 |
|
8. |
本公司可隨時取消該卡或不將該卡續期而無須給予理由及無須事先通知閣下。 |
|
9. |
取消該卡不會取消賬戶。 |
|
10. |
由自動櫃員機或其他終端機所發出的客戶通知書及所顯示的資料對本公司不具約束力。 |
|
11. |
如果本公司是共享電子系統的一方,對於因使用該卡而引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是由系統的另一方所造成或促成的,本公司均不會免除對閣
下負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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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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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電話銀行服務 |
|
1. |
電話銀行服務 (「電話銀行」) 是一組自動化服務系統,使本公司的客戶能夠利用電話使用本公司不時指明的服務。在本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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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賬戶」指閣下指定而被本公司接納可不時使用電話銀行服務的賬戶;
「基本使用賬戶」指電話銀行服務申請表上指明作為基本使用賬戶的賬戶;及
「電話指示」指透過電話銀行發出的指示。 |
|
2. |
本公司會發給閣下初始私人密碼(以下簡稱「密碼」)。閣下可隨時透過電話銀行更改密碼,或向本公司書面申請另一密碼。在條款內,「密
碼」是指現時閣下所指定或經本公司認可的密碼。 |
|
3. |
閣下確認知悉,電話銀行乃一項附設服務,不得被視作取代進行財務交易的其他方法。當電話銀行因任何理由(不論是否在本公司控制範
圍之內 ) 不能提供服務時,閣下並無任何向本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且應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財務交易。 |
|
4. |
閣下應自費取得及保養合適器材以使用電話銀行。 |
|
5. |
閣下只在本公司不時指定的服務時間內,方可使用電話銀行。 |
|
6. |
在經本公司確認之前,本公司未必會按電話指示行事。本公司可拒絕執行電話指示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可在本公司認為適當時,延遲
執行電話指示並尋求取得有關該電話指示的進一步資料。 |
|
7. |
本公司將在收到電話指示後,發出確認訊息,閣下應確保該確認訊息中之資料與電話指示相符,並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再確認該指示。
電話指示經再確認後,即不能推翻。 |
|
|
|
G. |
網上銀行服務 |
|
1. |
網上銀行服務是一組自動化服務系統,使本公司客戶可以利用該系統透過互聯網存取金融服務。 |
|
2. |
本公司只在獲授權提供相關服務的地方提供網上銀行服務。 |
|
3. |
閣下必須簽署申請文件及親自從本公司的指定辦事處領取閣下的密碼後,方可使用網上銀行服務。本公司可以拒絕接受閣下的申請而無須
提供任何理由。為保障閣下起見,在閣下首次存取網上銀行服務後應立即更改密碼。 |
|
4. |
若要存取網上銀行服務,則必須使用本公司所訂明的保安編碼器進行雙重認證。閣下必須依循本公司不時就啟動編碼器及使用保安編碼器
存取網上銀行服務而指明的指示及程序,否則,閣下可能不可以存取網上銀行服務。若保安編碼器機能失常、電池耗盡或被遺失,閣下可
要求替換保安編碼器。若舊的編碼器實質上受損、被遺失,或若閣下並未在終止閣下的網上銀行服務時將編碼器退還本公司,本公司將會
就上述情況收取服務費。除使用保安編碼器存取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外,閣下不會篡改、複製、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保安編碼器。若本
公司向閣下提供保安編碼器,閣下同意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在啟動期間內完成其啟動程序。 |
|
5. |
閣下確認知悉,網上銀行服務乃提供作為一種額外服務或渠道,以接收閣下的指示,並且不應被視作取代其他獲接納的發出指示方法。若
無法提供網上銀行服務,閣下將會使用其他方法或渠道向本公司發出指示。 |
|
6. |
透過網上銀行服務傳送的訊息,應當作已由發送人簽署的書面訊息處理。各方當事人放棄以透過網上銀行服務所訂立的合約是經由電子媒
介達成為理由,對該合約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提出爭議的權利。 |
|
7. |
對各方當事人而言,透過網上銀行服務訂立的合約,是在香港並於本公司電腦系統對閣下的指示發出最終確認(顯示交易編號)時達成。
如果閣下沒有收到該確認,閣下必須隨即登入網上銀行服務網站內「網上交易記錄」的網頁查明。 |
|
8. |
在一般情況下,指示一經作出並獲接納後,即不能更改或取消。然而,買賣證券的指示在未執行之前或可予以更改或取消。 |
|
9. |
本公司就"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交易及信息的電腦數據記錄(包括適用的匯率),除有明顯錯誤外,乃不可推翻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閣下同意這些數據記錄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明該等交易及信息確實存在及數據記錄所載屬實的證據。在閣下的電
腦顯示的交易及訊息只供閣下參考之用。 |
|
10. |
閣下的一切指示將由本公司的電腦系統自動處理,並無機會因疏忽而沒經處理。閣下同意任何人手處理程序,例如完成閣下透過網上銀行
服務購買的銀行本票,純屬行政工作。 |
|
11. |
任何通訊一經本公司電腦系統發佈或公佈於網上銀行服務網站,即視作已由閣下收悉。經網上銀行服務發佈及接收的通訊將視作在香港發
佈或接收。 |
|
12. |
除非為存取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否則閣下不會使用網上銀行服務作其他用途。閣下亦須確保由閣下或由他人代閣下透過網上銀行服務傳
送的信息內容,不會抵觸任何適用法律。 |
|
13. |
如果閣下的指示基於任何原因(例如賬戶結餘不足或在截止時間之後)而未獲網上銀行服務接納,請再嘗試。網上銀行服務不會自動重新
處理閣下的指示。本公司的系統可處理閣下的指示,而無須查核該指示是否與其他資料有抵觸。 |
|
14. |
在本公司私隱政策聲明許可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下載若干資料 ( 包括識別閣下身分的數據 ) 於閣下的電腦或用以存取的設備之內。 |
|
15. |
紀錄將在本公司決定的期間保留在本公司的系統或網站內。 |
|
16. |
閣下同意遵守網上銀行服務不時生效的操作指示。如欲參照有關指示,只需按網上銀行服務網站上的「說明」鍵。請參閱該等列明有關費
用及收費,亦可能影響閣下的權利及義務的指示。 |
|
17. |
網上銀行服務網站由本公司寄存,透過一個獨立服務供應商連結至互聯網,就任何目的而言,該供應商並非本公司的代理人,本公司已盡
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譽的供應商,但在其他方面概不承擔關乎該供應商的任何責任。本公司不就網上銀行服務網站所載的資訊和資料是否適
合或可供其他地點或司法管轄區使用作出任何聲明。 |
|
18. |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可能對分發網上銀行服務網站的資訊加以限制。閣下須自行負責找出並遵守該等限制。 |
|
19. |
網上銀行服務網站上的資料和資訊不應被視作要約、游說、邀請、建議或推薦購買或出售本公司或任何其他發行商的投資項目、證券或任
何其他文據或銀行產品。網上銀行服務網站所載僅供備知之用,不應用作為作出商業決定的根據。 |
|
20. |
網上銀行服務網站上所述的產品或服務可能不獲准在一些國家/地區使用。閣下如有疑問,閣下應在要求獲得資料前向閣下的當地法律顧
問、監管機構或主管機構查詢。本公司並不擁有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執照或註冊登記地位。如果本公司欲向任何人士或實體
提供銷售本文所述的產品或服務,而根據該等人士或實體的居住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本公司提供該等產品或服務須持有執照或註冊登
記,則本公司將不向該等人士或實體提供銷售該等產品或服務。 |
|
21. |
產品和服務僅由本公司酌情提供,並須符合提供有關產品和服務所依據的產品和服務的個別合約條款和條件。本公司可隨時撤銷或修改該
等產品和服務而不作出通知。並非所有地點均可提供整個產品或服務系列。 |
|
22. |
本公司可在下述情況下終止閣下接達網上銀行服務網站及使用網上銀行服務:(a)因故於上述終止時或於其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
閣下發出即時生效的通知,以終止上述各項服務;或(b)向閣下發出至少30天(或如上述終止乃由於本公司所不能合理控制的情況而引起
的,則在本公司合理酌情確定的較短時間 ) 通知而終止上述各項服務。 |
|
23. |
本公司保留權利酌情更改網上銀行服務網站所載的任何資料或資訊以及使用網上銀行服務網站所須遵守的規定,但對閣下在本文下應付的
費用及收費及/或閣下在本文下的法律責任或義務有所影響的任何更改,須在已將上述更改通知閣下(不論是在網上銀行服務網站上刊登
或以其他方式通知閣下 ) 之後 30 天方會生效。 |
|
24. |
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對透過網上銀行服務發出有關其賬戶的指示,均須對本公司承擔共同及個別責任。在網上銀行服務上輸入有關賬戶的
正確登記名號及密碼,將視為符合聯署人委託書內的任何規定。 |
|
25. |
變更閣下賬戶的獲授權代表,不會影響閣下透過輸入登記名號及密碼利用網上銀行服務對閣下賬戶的操作。如閣下有意如此的話,應立即
更改閣下的密碼。 |
|
26. |
「本公司的電腦系統」只限於受本公司單獨操控的電腦設備及軟件。 |
|
27. |
閣下不會更改、規避或干擾本公司的服務運作或本公司的網站運作。未經本公司同意,閣下不會更改由閣下所下載的任何表格。 |
|
28. |
閣下將自費取得及保養適合存取"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電腦設備、軟件及與互聯網的接駁。因使用"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而引致的一切
電話費、互聯網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均由閣下負責。對於閣下的設備、軟件或接駁導致不能存取"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或閣下的螢幕顯示對
"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的不正確陳述,本公司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
|
|
|
H. |
「超卓理財」服務 |
|
1. |
「超卓理財」服務提供綜合銀行結單。在本節內:
「基本賬戶」指在「超卓理財」服務申請表內所指明的港元往來賬戶。
「相關賬戶」指包括在「超卓理財」服務銀行結單內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下列賬戶: |
|
|
(a) |
存款賬戶,包括儲蓄賬戶、往來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及黃金交易賬戶; |
|
(b) |
貸款賬戶; |
|
(c) |
證券賬戶; |
|
(d) |
理財賬戶; |
|
(e) |
信用卡賬戶;及 |
|
(f) |
本公司可不時推介的其他類型的賬戶。 |
|
|
|
|
「貸款賬戶」指向閣下提供的任何貸款便利。
「證券賬戶」指為持有證券而以閣下的名義開立的任何賬戶 ( 不包括保證金買賣賬戶 )。
「理財賬戶」指(a)買賣及投資債券、票據、債權證及其他證券的現金賬戶;(b)託管賬戶;及(c)股票聯繫存款、外幣聯繫存款、股份期
權及貨幣期權賬戶。
「綜合理財總值」指與「超卓理財」服務已掛鈎的所有賬戶/產品(包括往來/儲蓄賬戶、定期存款賬戶、黃金結單、證券、投資基金及
已動用透支貸款便利)在上一個月的每日平均結餘總額。本公司將採用每個交易日的相關收市價,計算黃金結單、證券、及投資基金在上
一個月的每日平均結餘總額。就外幣而言,本公司將採用在上一個月最後一個銀行營業日的相關匯率,計算等值港元款額的每日平均結餘
總額。為免產生疑問,在計算綜合理財總值時,信用卡賬戶的結餘不會包括在內。 |
|
2. |
「超卓理財」服務須在本公司所決定的期間內維持最低結餘。本公司將會根據綜合理財總值每日平均結餘徵收服務月費。 |
|
3. |
本公司將會就使用「超卓理財」服務收取年費。閣下應按本公司就提供「超卓理財」服務及有關服務而不時公佈的任何收費表內所指明的
收費率,支付所有適用的服務月費、年費及其他收費。 |
|
4. |
本公司將會定期(可由本公司酌情更改)向閣下發送綜合賬戶結單,該結單將顯示(i)基本賬戶的所有交易詳情,及 (ii) 每個相關賬戶的月
底結餘 ( 如屬信用卡賬戶,只顯示上一個月的結單結餘 )。所有記項只供參考,並應參照每個相關賬戶的有關結單。 |
|
5. |
(a) |
如果閣下使用本公司的「超卓理財」服務,可獲提供免退票/自動轉賬保障,然而,該等保障須受本公司不時訂明的條款及條件
規限,以及本公司保留酌情隨時終止或暫停該等保障的權利。閣下須應要求向本公司支付任何透支款額或超過預先安排透支限額
的任何款額(包括所有收費及透支利息)。利息應就所有已墊付款項,自墊付日期起至實際還款日期止(判決之前及之後),按本
公司可釐定的利率累計,並應按已過實際日數的基準計算。 |
|
(b) |
免退票 / 自動轉賬保障或須受本公司酌情決定及更改的預先指定限額所規限。 |
|
|
|
6. |
(a) |
如果基本賬戶出現透支或超逾其信貸限額的情況,本公司可提供自動撥數服務,藉此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自動將足夠資金從閣下
所指定的港元儲蓄賬戶轉賬至基本賬戶,以應付短欠數額。閣下須應要求向本公司支付透支款額或超過預先安排透支限額的款額
(包括所有收費及透支利息)。利息應就所有已墊付款項,自墊付日期起至實際還款日期止(判決之前及之後),按本公司可釐定的
利率累計,並應按已過實際日數的基準計算。 |
|
(b) |
此服務只適用於從指定港元儲蓄賬戶轉賬至基本賬戶,並且受該儲蓄賬戶須有足夠可動用資金以及本公司不時訂明的條款及條件
所規限。 |
|
(c) |
如果在指定港元儲蓄賬戶沒有足夠可動用資金或透支款額超逾預先指定限額,自動撥數服務將不會啟動。本公司保留酌情隨時終
止或更改此服務的權利。 |
|
|
|
7. |
在受本公司與閣下訂立的任何協議及不時適用的相關條款及條件所規限下,本公司可向閣下提供基本賬戶透支貸款便利。本公司保留酌情
隨時終止或更改透支貸款便利的權利。 |
|
8. |
閣下可從一項服務計劃轉移至另一項服務計劃,但須受有關服務計劃條款及條件所規限。閣下應就本公司提供該等服務而支付所有適用的
費用、服務月費和年費及其他收費。 |
|
9. |
如果閣下結束基本賬戶,「超卓理財」服務將立即終止。 |
|
|
|
I. |
電子結單/ 電子通知書服務 |
|
1. |
閣下必須擁有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 ( 如適用 ) 方可時刻獲提供電子結單 / 電子通知書服務 ("該服務"): |
|
|
(a) |
有效的"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賬戶; |
|
(b) |
一個於任何相關時間均具足夠容量可接收電子通訊的有效及最新的電郵地址; |
|
(c) |
一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接收及閱讀電子通訊的合適電訊設備及電腦軟件,以上各項或任何一項均可由本公司不時決定。 |
|
|
|
2. |
本公司將以穩妥的方式發送電子通訊至閣下的指定電郵地址。本公司可酌情決定,發送通訊至閣下向本行最後登記的電郵地址,通知閣下
有關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已刊載於"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網站內,以供閣下查核及下載。在閣下的"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賬戶所刊載的
所有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或者根據該服務發送或重新發送至閣下電郵地址的電子通訊,即視作已交付予閣下,閣下有責任經常及定期
檢查閣下的電郵地址以獲取有關通知。 |
|
3. |
如閣下已登記使用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服務,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將不再以郵遞或其他方式將相應的書面結單及通知書發送至閣
下的郵遞地址。閣下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於本公司不時決定的期間內將維持可在"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網站上查閱。有關內容及紀錄
將對閣下具約束力,不論閣下是否已查核及/或儲存該等內容及紀錄。此等條款及條件不擬亦不會取代或替代規限閣下的賬戶及閣下使用
本公司所提供的其他產品及服務的現有一般條款及條件。此等條款及條件應被視作對該等一般條款及條件作出增補,並且應與該等一般條
款及條件一併閱讀。此等條款及條件與其他條款及條件如有不符或抵觸,在涉及此項服務的情況下,概以此等條款及條件為準。 |
|
4. |
若閣下就閣下的賬戶完成登記使用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服務,即表示閣下同意及接受以電子方式接收該賬戶已提供或將會提供的電子結
單 / 電子通知書。 |
|
5. |
若閣下所登記使用服務之賬戶所提供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需要閣下進行確認/回覆,閣下同意自行下載、儲存及列印有關文件並在合
理時間內回覆本公司。 |
|
6. |
在閣下已登記使用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服務的期間內,閣下可另行要求收取相應的書面結單/通知書(不論該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
是否仍存放於"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網站 ),但在任何時間,閣下均需就提出該要求而繳付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服務費用。 |
|
7. |
閣下保證,基於該服務或與此相關而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資料在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此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閣
下的電郵地址 ) 如有任何更改,閣下承諾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本公司。 |
|
8. |
閣下同意及時開啟、閱讀或存取及小心審閱及審查所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並盡速通知本公司由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偽造、詐
騙、缺乏授權、閣下的疏忽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疏忽 ) 而引致的任何錯誤、差異、未經授權的交易或其他不當情況 (「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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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閣下同意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對閣下與本公司而言乃為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上所顯示之資料的確切證據,且該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
書應對閣下具約束力。除非閣下在本公司已將電子通訊發送至閣下的電郵地址後60天內(如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為每月信用卡電子結
單/電子通知書)及90天內( 對所有其他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而言)通知本公司任何上述錯誤,否則閣下即被視為已同意放棄提出反對
或對本公司追究任何補償的任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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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閣下閱讀存放在"招商永隆網上銀行服務"網站的電子結單 / 電子通知書後,可自行下載、儲存或列印有關文件以作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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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閣下明白互聯網及電郵服務可能涉及若干資訊科技風險及出現中斷。 |
|
12. |
任何電訊公司(不論是否由本公司指定)就提供或維修與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服務有關的電訊設備而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概
由閣下本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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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倘本公司認為本公司首次發出的任何電子通訊未能送達給閣下,本公司可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重發程序(如有)向閣下的電郵地址重新發
送電子通訊。如本公司認為向閣下的電郵地址進一步發送或重發的電子通訊未能送達給閣下,本公司可以全權酌情決定按本公司認為合適
的方法向閣下作出相關通知,而閣下必須遵從本公司在該等通知中註明的任何指示。本公司可以(但無義務)向閣下最後在本公司登記的
郵寄地址發出該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相應結單或通知書。本公司亦可全權酌情決定,在日後停止發送上述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
甚或所有其他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以及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置此等電子通訊,包括但不限於將之從本公司的系統及記錄中刪除或
移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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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閣下可根據本公司不時釐訂的方法,最少於3個營業日通知本公司終止由本公司提供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服務及任何其他有關的服務
( 如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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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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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是由本公司不時提供予客戶之自動網上銀行服務,該服務致使客戶在或可透過本公司網站發出指示、與本公司敍做
合約、收取資料及 / 或登錄或使用任何本公司提供之服務。在本節內:
「管理員」指任何由客戶(或如本公司允許,由其他管理員)指定成為管理員並可代表客戶登錄及/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之使用者。
「審批員」任何由管理員指定成為審批員並可代表客戶登錄及 / 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之使用者。
「公司代號」指由本公司提供或接納或客戶所採用的任何識別字語、名字、編碼或數字,用以識別客戶登錄及/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
行」時的公司登入代號。
「電子指示」指就或關於「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而通過本公司網站由客戶送交本公司之任何指示、要求、申請、訊息、數據或通訊。
「登記名號」,就使用者而言,指由本公司提供或接納或客戶或該使用者所採用的任何識別字語、名字、編碼或數字,用以識別使用者代
表客戶登錄及 / 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時的登入名號。
「操作員」指任何由管理員指定成為操作員並可代表客戶登錄及 / 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之使用者。
「本公司電腦系統」指受本公司操控而作為提供「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或與其有關的任何電腦設備及軟件。
「密碼」指任何出具予客戶或其使用者或由客戶或其使用者採用為密碼的任何識別數字、保安編碼或其他密碼,用以容許客戶或該使用者
登錄及 / 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
「保安編碼」指一個由保安裝置產生的一次性密碼或識別碼,用以容許使用者登錄及 / 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
「保安裝置」指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保安編碼器、提供用戶確認/數碼簽署的電子裝置,或其他類似裝置、設備、機器或方法,用以協助使
用者產生保安編碼。
「使用者」指由客戶授權及指定代表客戶登錄及 / 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的任何管理員、審批員、操作員或其他使用者。
「本公司網站」指由本公司指定之一個或多個網站而通過該網站本公司可提供「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及/或客戶可登錄及/或使用「招商永隆
企業網上銀行」。
「招商永隆集團」指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 |
|
2. |
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之服務範圍及種類、適用之限制及交易限額、適用於某一服務之截止時間、適用收費及其他關於「招商永隆企業網
上銀行」之事項均由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權不時釐定。本公司可在任何時間酌情增加、修改、限制或暫停「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毋需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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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公司可以拒絕接受閣下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傳送的任何申請或電子指示,或延遲處理該等申請或電子指示,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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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公司可不時暫停「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以進行例行、非例行或緊急維修。在這些情況發生時,本公司將盡可能事先通知閣下。 |
|
5. |
除作為登錄及/或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用途外,閣下不可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作其他用途。閣下亦須確保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
上銀行」傳送的電子指示內容會合符而不會抵觸任何適用法律。 |
|
6. |
本公司可委派或委任任何第三者提供本條款下任何「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的服務,而本條款及細則下限制本公司法律責任的條文皆適用於
此等人士。 |
|
7. |
閣下同意彌償本公司或任何招商永隆集團成員因閣下不當或疏忽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或閣下未有遵守任何本條款及細則或其他任何與本
條款及細則有關的其他行為或情況(除該等行為或情況構成本公司的嚴重疏忽或蓄意不當行為外)時而產生(不論是直接或間接)之任何
申訴、法律行動、訴訟、責任、費用、開支、損失及損害。 |
|
8. |
本條款及細則是附加於其他適用於有關賬戶或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所達成的交易或服務的條款及細則。如本條款及細則與該等條款
及細則有任何差異,除本文另行規定外,就有關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而敍做的交易及這些差異而言,以本條款及細則作準。 |
|
9. |
閣下必須(閣下亦須確保閣下的所有使用者必須)遵守本公司不時規定與「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有關之保安(包括但不限於公司代號、登
記名號、密碼及 / 或保安裝置的使用、登記及啟動 ) 的要求、指示或建議。 |
|
10. |
閣下同意負責設定、監察及管理閣下及所有關於閣下的使用者登錄及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的保安措施,特別是電腦或器材應用、電
腦防毒、密碼、保安裝置及資料的保安措施。 |
|
11. |
閣下在此確認收到本公司之忠告:閣下的公司代號、登記名號、密碼及保安裝置是保護閣下的重要工具。閣下必須(及閣下必須確保所有
使用者必須)採取一切合理謹慎措施對它們嚴加保密及避免它們被未經授權者使用。閣下有責任對任何密碼及保安裝置的機密性及使用負
責。若任何其他人仕擁有或使用任何密碼及 / 或保安裝置,閣下同意會致使本公司不會承擔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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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閣下必須 ( 及閣下必須確保所有使用者必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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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初次收到密碼時立即更改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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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避免使用任何私人資料,如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出生日期或名字等作為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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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銷毀印有密碼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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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永不將密碼寫在保安裝置或其他經常與保安裝置放於一起或附近的物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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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切勿透露密碼予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任何本公司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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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定期更改密碼及避免重複使用舊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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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不會使用密碼接駁其他服務 ( 如接連互聯網或其他網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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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在離開電腦或登入器材時登出「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及 |
|
(i) |
妥善保管及收藏密碼及保安裝置。 |
|
|
|
13. |
若本公司向閣下或任何使用者提供保安裝置,閣下必須確保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在啟動期間內完成其啟動程序。閣下必須依循本公司不時
就啟動保安裝置及使用保安裝置登錄「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而指明的指示及程序,否則,閣下可能不可以登錄「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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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僅作為容許閣下登錄及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的用途,本公司給予閣下一不可轉讓及沒有獨家使用權的許可使用保安裝置。閣下及任
何使用者不會對保安裝置有任何權利。所有保安裝置在任何時間均是本公司之財物及必須在本公司要求或終止「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時被
退回本公司。本公司保留權利終止、暫停、使其失效、拒絕更新或更換保安裝置,毋需任何通知。本公司對保安裝置之品質、使用性或適
合性不作出任何保證 ( 不論是明示或默示的 )。 |
|
15. |
若保安裝置機能失常、電池耗盡或被遺失,閣下可要求本公司替換保安裝置。若保安裝置實質上受損或被遺失,本公司有權向閣下收取費
用。除使用保安裝置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外,閣下不可篡改、複製、利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安裝置。任何涉及閣下及閣下的任何使
用者使用或不可使用保安裝置而直接或間接引致對閣下產生的損失或損壞,本公司並不會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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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公司可不時修改全部或任何對「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訂立的保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修改操作守則、密碼或保安裝置的傳送及認證程序。 |
|
17. |
閣下同意本公司對於「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的保安程序加上閣下自行的保安措施,已經足夠保障閣下及所有閣下的使用者之利益。 |
|
18. |
假如閣下或任何閣下的使用者發現或認為閣下或任何閣下的使用者的公司代號、登記名號、密碼或保安裝置外洩、遺失或被盜用,或已發
生任何未獲授權交易,閣下必須立即致電 852 3711 7900 與本公司聯絡。閣下必須在24小時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確認有關通知。閣下須
對本公司在收到該等通知前及本公司對其有合理機會採取行動前涉及使用該等公司代號、登記名號、密碼及保安裝置的所有未獲授權交易
負責。 |
|
19. |
每一管理員均獲閣下的授權代表閣下就「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行使或敍做以下之功能及 / 或事情: |
|
|
(a) |
登錄「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 |
|
(b) |
查閱、增加或減少登記之服務種類或查閱、增加或減少可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而登錄、開動或操作之閣下的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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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查閱或減少任何交易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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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查閱任何管理員、審批員及操作員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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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設定及修改任何審批員及操作員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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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暫停、啟動及刪除任何審批員及操作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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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設定及修改任何審批員之審批限額及審批組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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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增加新的管理員、審批員或操作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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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管理各審批員及操作員使用某服務類別或賬戶之能力 ( 包括查閱己登記賬戶結餘之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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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查閱及修改任何服務類別的授權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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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查閱任何稽核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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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暫停及恢復「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及 |
|
(m) |
其他不時由本公司所指定的其他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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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生疑問,受制於上述條文的其他內容,本公司有權不容許任何管理員以管理員之身份以電子指示方式送交任何執行交易之指示或審批
任何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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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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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受制於第19條及受制於其他由閣下送予本公司而指明適用於「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之書面指示(不包括電子指示)或授權內有相反的地方,
任何管理員均有閣下的授權代表閣下填寫及簽署任何與「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或與本條款及細則有關的事項的任何類形的通知、申請或文
件。 |
|
21. |
每一管理員均獲閣下的授權代表閣下就「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行使或敍做以下之功能及 / 或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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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登錄「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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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查閱以該身份可查閱之資料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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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送交或批准任何電子指示予銀行;及 |
|
(d) |
其他不時由本公司所指定的其他功能。 |
|
|
|
22. |
每一管理員均獲閣下的授權代表閣下就「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行使或敍做以下之功能及 / 或事情: |
|
|
(a) |
登錄「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 |
|
(b) |
查閱以該身份可查閱之資料及交易; |
|
(c) |
送交任何電子指示予本公司,惟可能須要審批員批准;及 |
|
(d) |
其他不時由本公司所指定的其他功能。 |
|
|
|
23. |
閣下有責任確定及建立使用者的資料、委任及退任,不論使用者是否閣下的員工或代理人。閣下同意使用者之資料設定、委任及退任可經
管理員進行,而閣下受管理員對此不時進行的使用者之資料設定、委任及退任約束。閣下須確保在任何時間所有用者均有權力代表閣下登
錄及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會因任何使用者無權代表閣下而負責。閣下同意對任何使用者使用「招商永隆企業
網上銀行」及任何使用者發出或敍做之指示或交易負責。所有該等指示及交易視為代表閣下發出或敍做。 |
|
24. |
所有電子指示將對客戶有效及有約束力而本公司無需向客戶確認,猶如該等電子指示是由客戶書面簽署的指示一樣。客戶放棄以透過「永
隆企業網上銀行」所訂立的合約或交易是經由電子媒介達成為理由,而對該合約或交易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提出爭議的權利。 |
|
25. |
不管閣下的賬戶授權是否有不同的授權、簽署或簽字安排,但使用閣下或任何閣下的使用者的公司代號、登記名號、密碼及/或保安編碼
所作出的電子指示仍屬有效及被視作已獲閣下授權,並對閣下具不可推翻的約束力。 |
|
26. |
任何使用者代表閣下登錄及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之授權是與閣下其他的戶口操作授權人之授權分開的,同時亦不受閣下任何更改該
等戶口操作授權而相對有任何影響。 |
|
27. |
閣下同意任何不時通過由本公司指定之傳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郵、電話及提款機)傳送之交易警示可能會被透露予任何管理員、審批
員或操作員。 |
|
28. |
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訂立的合約,將被視為在香港敍做。閣下可在本公司網站內的"網上交易記錄"的網頁內找到交易記錄,其僅
作為參考之用。 |
|
29. |
除有明顯錯誤外,本公司就任何電子指示及有關交易及信息的電腦數據記錄(包括適用的匯率),乃不可推翻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
同意這些數據記錄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明該等交易及信息確實存在及數據記錄所載屬實的證據。在閣下電腦或登
入器材的螢幕顯示的交易及信息只供閣下參考之用。 |
|
30. |
所有閣下的電子指示將由本公司電腦系統自動處理。閣下同意任何人手操作事項,例如,完成閣下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購買的銀行
本票,是純屬行政工作。 |
|
31. |
本公司沒有義務查核任何電子指示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完整性或查核發出電子指示的人是否獲授權。不論電子指示是否有或涉及任何錯
誤、不準確、不完整、不清晰或欺詐,本公司可視電子指示為有效及不可推翻的並對閣下具約束力。本公司不會對任何因這些電子指示所
致的或有關的任何損失或延誤負責。 |
|
32. |
對於閣下的每項電子指示,本公司可以視為單一獨立的電子指示,即使該電子指示是或看似是重覆的電子指示,除非在合理時間內本公司
已收到閣下的事前書面 ( 不包括以電子指示形式發出 ) 通知該電子指示是重覆的而本公司尚未按或依賴該電子指示行事。 |
|
33. |
任何已發出的電子指示,除非得到本公司同意外,均不可修改,推翻或撤回。若閣下要求本公司修改或取消任何電子指示,本公司將按合
理及商業上可行之前提辦理。但本公司沒有義務遵守任何這些修改或取消電子指示的要求。 |
|
34. |
若出現以下情況本公司有權在沒有事先通知下隨時拒絕或延遲辦理電子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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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公司懷疑電子指示的真實性或發出電子指示的人的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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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公司懷疑或,按本公司之意見,認為電子指示有或涉及任何錯誤、不準確、不完整、不清晰、不合法或有欺詐成份,或該電子
指示已被撤回、推翻、無效或過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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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若本公司執行該電子指示會超越本公司或客戶設定 ( 以較低者為準 ) 的適用上限 ( 包括任何交易上限、使用者上限或其他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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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閣下的有關賬戶並沒有足夠資金進行該電子指示的交易;或 |
|
(e) |
本公司執行該電子指示是不符合本公司一貫業務常規或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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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任何在本公司服務截數時間或本公司正常辦公時間以後所收到的電子指示可能直到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方可被本公司處理。 |
|
36. |
「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在由本公司不時酌情決定的方式及國家內提供及供閣下登錄。本公司無須因閣下不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登錄或使用
「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
37. |
閣下明白登錄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的保安及加密措施在香港以外的司法地區可能屬違法。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嘗試登錄或使用「永
隆企業網上銀行」前,閣下必須確保任何登錄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是當地法律所容許。本公司無須因閣下不能在此等司法地區合
法地登錄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
38. |
對於閣下的設備、電腦、器材、軟件或接駁導致不能登錄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或因為它們而產生的不正確資料,本公司不會負上
任何責任。 |
|
39. |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本公司沒有就任何服務或交易提供雙重認證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本公司均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
|
40. |
在本公司網站內或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提供的與其他網站的超文本連結只為方便閣下而設,並不代表本公司推介或認可該等網站。
本公司對該等網站的內容概不負責,亦未加以核實。 |
|
41. |
本公司對任何第三者為登錄或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而生產或供應的任何設備、器材、軟件或資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均毋須
負上任何責任。 |
|
42. |
如本公司疏忽或作出故意不當行為,本公司只就直接及純粹因此而引起之直接及合理可預見之損失及賠償(如適用)對閣下承擔責任。 |
|
43. |
本公司無須為閣下就使用保安裝置及其品質引致閣下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
|
44. |
本公司網站由本公司主理及透過一個獨立服務供應商連結至互聯網。就任何目的而言,該供應商並非本公司的代理人。本公司已盡合理努
力委任有信譽的供應商,但本公司概不承擔關乎該供應商的任何行為或遺漏負責。 |
|
45. |
閣下可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使用「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但此舉不會結束閣下在本公司開設的戶口。 |
|
46. |
本公司可隨時終止閣下對「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的使用,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本公司透過「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發出的終止通知,或當
閣下試圖使用任何公司代號、登記名號、密碼及 / 或保安編碼登錄「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時登錄出現的終止通知,均即時生效。 |
|
47. |
若任何一方終止閣下可使用的「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閣下必須在終止後立即將所有本公司發出予閣下及所有閣下的使用者的保安裝置退
還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可向閣下收取有關的手續費及費用。本公司按第14條發出有關保安裝置的許可,在終止「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時
自動取消。 |
|
48. |
終止閣下可使用的「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並不影響任何已產生的權利或義務。第29 條將在終止使用後繼續有效。在終止日前引起但並未
完全完成的交易 ( 除非本公司酌情另外決定外 ) 將不可撤消,並按本條款及細則管制直至完成為止。 |
|
49. |
若客戶是合夥商號,本協議將持續有效(不管合夥商號名稱有改動,有新合夥人加入或有任何合夥人因去世或其他原因不再是合夥成員)。 |
|
50. |
閣下同意遵守「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由本公司不時規定的操作指示。本公司可將有關指示,傳送到本公司網站的操作版面的
<小幫手>
及
< 相關連結 > 或其他地方處。閣下必須查閱或明白該等指示,而該等指示可不時被本公司修改。 |
|
51. |
若客戶為合夥商號,不論其名稱有任何改變、新合夥人之加入或任何合夥人因身故或其他原因不再為合夥經營之成員,本條款及細則對客
戶皆具約束力。 |
|
52. |
若客戶為組職或有限公司,客戶保證客戶已合法及有效地按其註冊地之法律註冊成立及有良好地位 ( 如適用 )。 |
|
53. |
在本公司私隱政策聲明許可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傳送或容許下載若干資料(包括識別閣下或任何閣下的使用者身份的數據)致閣下或任何
閣下的使用者的電腦或登錄設備。 |
|
54. |
客戶確認明白適用於任何戶口或交易的特定條款可在本公司網站上找到。 |
|
55. |
任何通訊一經本公司電腦系統發出或公佈於本公司網站上,即視作已由閣下收悉。經「招商永隆企業網上銀行」發佈及接收的通訊將視作在香
港發出或接收。 |
|
56. |
在下列情況下,通訊視作已由閣下收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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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屬專人交付,在面交或留置於閣下最後通知本公司之地址之時; |
|
(b) |
如屬郵遞,投寄至閣下最後通知本公司之地址後 48小時或7天(如地址在海外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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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屬傳真、電傳或電郵,在傳送至閣下最後通知本公司之傳真號碼、電傳號碼或電郵地址之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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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任何閣下的通訊地址或號碼有所更改,閣下必須立刻通知本公司。 |
|
|
|
57. |
任何由閣下傳送予本公司之通訊,將於本公司實際收悉時才視作已交付本公司。 |
|
58. |
閣下明白及授權本公司因需執行電子指示、或應世界上任何法庭、政府機關或其他法定機構的要求可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有關閣下及閣
下戶口的資料。除此以外,在未經閣下同意之下,本公司不會將這些資料披露予招商永隆集團成員以外的第三者。 |
|
59. |
閣下同意接收本公司及其他招商永隆集團成員以任何方式寄發的廣告。若閣下與本公司簽訂的其他協議中曾要求或要求將來不要接收廣告,閣
下同意此項限制不適用於任何以電子渠道 ( 包括互聯網 ) 發佈或顯示的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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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部分: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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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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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證券交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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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藍籌儲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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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證金交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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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新發售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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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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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節在適用情況下,適用於在本公司的所有與證券 (定義見下文 )有關的賬戶及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與證券有關的信貸便利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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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一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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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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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部分內,除非文意另有規定,否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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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指為進行證券交易而在本公司維持的賬戶;「現金賬戶」指現金交易賬戶及「保證金賬戶」指保證金交易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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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證券通電訊證券服務」指本公司不時提供的任何設施,使閣下可透過音頻電話就任何證券交易發出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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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營業日」指在香港的持牌銀行開門經營正常銀行業務,以及在相關交易所進行證券買賣交易的日子 (星期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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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結算系統」指由中央結算公司設立及運營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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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結算系統代名人」指中央結算公司的代名人公司或中央結算公司所委任以提供中央結算系統代名人服務的其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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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所」指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有關的結算所,包括中央結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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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台交易服務」指本公司提供的設施,使閣下可在本公司任何分行的櫃台發出有關任何證券交易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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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服務」指本公司不時提供的任何設施,使閣下可透過電子或電訊媒介 (包括透過使用互動電視、互動系統、電腦、機器、終端
機或本公司不時訂明的任何其他電子或電訊設備 )發出有關任何證券交易的指示,包括永隆證券通電訊證券服務、網上交易服務及手機交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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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事件」指第 III部分 (理財服務 ) A節第6條(違約事件 )指明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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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對任何賬戶實施任何扣押令;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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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其他事情或事件 (包括任何監管要求 )或閣下發出的指示,而本公司真誠地相信該等事情或事件或該等指示的性質可能會使本公司承擔屬任何性質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損失或開支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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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指本公司可接受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包括聯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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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便措施」指櫃台交易服務、電子交易服務、電話交易服務及本公司可能不時提供的任何其他途徑或設施,使閣下可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證券交易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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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指單位信託、互惠基金、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類似的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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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指經辦人、保管人、受託人或與基金有關的其他相關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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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結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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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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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融資」指本公司不時提供或授予閣下的一切或任何保證金融資,不論其形式為透支融資或依據信用卡的使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信
貸或信貸融資 (限於本公司不時設定的限額),包括按本條款由本公司借記入結算賬戶的一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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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交易服務」指本公司不時與流動電話服務商一起提供的任何設施,使閣下可透過流動電話發出有關任何證券交易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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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交易服務」指本公司不時提供的任何設施,使閣下可透過電話發出有關任何證券交易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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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指屬於任何團體 (不論是否具法團地位 )或由其發行,或由任何政府機構發行並為本公司所接受的任何股份、股額、債權證、認
股權證、期權、債權股額、基金、債券、票據、與股票掛鈎的票據或衍生工具或產品 (不論其相關資產是證券、指數或其他財產 ),亦不
論其是否在交易所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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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賬戶」指按閣下在賬戶委託書內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閣下為了持有購買證券之資金或為了透過其而獲得本公司提供購買證券的借貸融資 (包括透過使用信用卡而授予的融資 )而在本公司以閣下的名義開立的任何賬戶;「港元結算賬戶」指以港元結算的結算賬戶;「外幣結算賬戶」指以外幣結算的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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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服務」指本公司根據本部分提供的任何或一切服務,以及閣下與本公司不時協定的任何其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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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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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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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經紀」指本公司選擇為閣下進行或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任何指示之任何股票經紀、包銷商、交易商或代理人 (包括招商永隆集團的任
何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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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指有關購買、投資、認購、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證券以及進行任何證券的綜合交易的任何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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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永隆集團」指本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並應包括招商永隆證
券有限公司及招商永隆銀行受託代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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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權力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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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所有證券交易中,除非成交單據另行列明或閣下另行獲得通知,否則本公司以閣下的代理人身分行事。本部分所載的任何內容並不使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成為閣下的受託人,亦不使本公司與閣下之間構成夥伴關係。在可行範圍內,本條款適用於代表閣下進行的以及與本公司進行的證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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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採取任何措施保護或強制執行閣下在本公司代表閣下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下的權利或閣下與任何證券相關的權利,可能使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因此蒙受或招致費用、損失、開支或法律責任 (包括按照律師與其客戶間關係計算的律師費 ),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在獲得上述費用、損失、開支和法律責任的彌償及擔保而且本公司對此感到滿意之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可以不採取該等措施,惟該彌償不應延伸至僅因本公司、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引致的任何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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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於與任何證券或證券交易,或交付予本公司的任何通知、文件或文據有關的任何陳述、保證、聲明或資料的充分性、準確性或完整性,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無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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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i)就以港元進行的證券交易而言,在本部分中所使用的「結算賬戶」一詞僅指港元結算賬戶;本公司在履行本公司在本部分下的職責時,概無義務考慮外幣結算賬戶中的任何貸方結餘額;及 (ii)就以港元以外的任何貨幣進行的證券交易而言,在本部分中所使用的「結算賬戶」一詞僅指外幣結算賬戶;本公司在履行本公司在本部分下的職責時,概無義務考慮港元結算賬戶中的任何貸方結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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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為籌集任何款項以進行有關服務,本公司可 (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 )出售閣下的證券或其任何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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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公司無義務向閣下購買任何證券,不論本公司是否向閣下出售該等證券或代閣下買入該等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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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本公司無需查詢任何證券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士是否履行其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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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佣金、開支及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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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閣下應在本公司通知閣下的期間內,按本公司不時適用的收費表所載的費率及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或付還佣金、費用及收費,連同與賬戶、證券交易或有關服務相關的一切購買付款、認購款項、新股票的股票登記費、印花稅、收費、徵費、稅款、利息、保管費及其他費用和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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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本公司應有權就第 3.1條所述的金額,從結算賬戶 (如果閣下已開立現金賬戶 )或保證金賬戶 (如果閣下已開立保證金賬戶 )的借方作出扣款;或者,如果結算賬戶的資金不足或保證金賬戶的可用保證金融資不足 (視屬何情況而定),則從閣下在本公司的任何賬戶 (不論是儲蓄13賬戶、往來賬戶、定期存款賬戶 (不論到期與否 )的借方作出扣款,或者從任何證券交易收入中扣除該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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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本公司保留權利就閣下欠負本公司的一切逾期結欠款額徵收利息,直至閣下按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利率實際付清款項為止 (判決之前及之後)。該等利息應按日累計,並應在每個日曆月的最後一日支付,或應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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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本公司應有權就代閣下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為本公司的利益而從任何股票經紀、代名人、次保管人或其他人士接受及收取任何佣金回扣、利益、減免、經紀費或佣金,以及任何其他利益,而無須事先向閣下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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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認及契諾;陳述及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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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如閣下在法律或衡平法下擁有的對本公司的各種權利及補救方法與本公司在本文下所載的權力、權利和職責有所抵觸,則閣下放棄所有該等權利及補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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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閣下向本公司陳述及保證:
(a) |
閣下對閣下存入或交付予本公司以供本公司穩妥保管、出售或作其他用途的一切證券擁有絕對的實益所有權,而且該等證券並不受任何押記、留置權、信託、不抵押承諾或其他不利的權益及申索所規限 (但根據本條款產生的任何抵押則除外 )。根據現行的市場慣例,該等證券均為合乎規定、有效和可接受的,而且本公司概無任何義務承認任何人士 (閣下除外 )對該等證券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或權益。如本公司就該等證券而容受或蒙受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損失或合理開支,閣下須向本公司作出彌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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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所有該等證券均已繳足款項,並無就該等證券的仍未清繳或應付的任何款項或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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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如果第 4.2條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失實,本公司有權要求閣下替換已存入的證券。本公司可隨時購買用作替換的證券,而購買該等替換證券的費用和開支由閣下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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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閣下明白並承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銷售證券可能須受有關的銷售文件所載的出售限制所規限。閣下同意,閣下將遵守該等文件所載的出售限制 (以對閣下適用的範圍為限 ),而且在任何證券交易將受出售限制所禁止的情況下,閣下將不會向本公司發出指示進行該等證券交易。如閣下有任何疑問,應該在發出指示前向閣下的當地法律顧問、監管機構或主管機構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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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閣下承認並同意:
(a) |
就任何證券交易而言,本公司並非作為閣下的投資或其他顧問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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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公司並無 (並將不會被視為已經 )就任何證券或證券交易而向閣下作出任何陳述或推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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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閣下同意並確認:
(a) |
閣下並無倚賴本公司的任何通訊 (不論是書面或口頭的 )作為投資意見,或作為進行任何證券交易的推介,而且閣下明白,與任何證券有關的任何資料及解釋不應被視為投資意見或進行任何證券交易的推介;閣下並未收到本公司有關任何證券交易的預期回報之任何擔保或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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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適用 )閣下已閱讀、理解相關銷售及組成文件、申請表格及程序,並且同意受該等文件、表格及程序所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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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閣下有能力自行或透過獨立的專業顧問評估本部分條款以及加以理解,而且閣下理解及接受這些條文;閣下亦有能力承擔閣下進行所有的證券交易的風險,並且閣下願意承擔這些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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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閣下在進行任何證券交易之前已仔細審閱並且將會仔細審閱閣下的財務需要及投資目標,並且閣下已根據自己的判斷及閣下認為必要的獨立專業顧問意見,就進行每項證券交易以及證券交易的合法性及適合性作出閣下自己的獨立決定,以進行有關的證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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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對於進行任何證券交易的財務風險、市場風險及其他風險和後果,以及與任何證券交易及證券有關的任何法律問題、監管問題、稅務問題、會計問題及其他問題,閣下已為自己進行評估或依賴閣下認為必要的獨立顧問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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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除非閣下已另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閣下將以主事人身分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士進行每項證券交易;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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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由閣下或代表閣下交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文件及文書均是有效及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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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閣下須負責就所有證券交易及閣下的證券提交報稅表及其他回覆、報告及披露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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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利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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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閣下可以透過本公司不時訂明的該等利便措施,並且按本公司不時訂明的該等方式就證券或證券交易發出一切指示。在受本公司不時酌情施加的限制所規限下,閣下可透過一個利便措施發出指示,亦可透過其他利便措施查詢、修訂或取消該等指示,但前提是,一旦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已代閣下進行證券交易,則不能作出任何修訂或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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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如果閣下的賬戶之獲授權代表或簽署安排與閣下的港元結算賬戶相同,就港元結算賬戶的獲授權代表之授權或簽署安排作出的任何撤銷或更改,應自動適用於閣下的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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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閣下同意將利便措施提供的各個媒介用於通訊或傳輸數據或資訊。尤其是,閣下同意使用電子媒介作為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或與本公司進行其他通訊 (包括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的指示 )之用,並授權本公司將閣下發出的電子指示及其他通訊,作為原來由閣下發出的指示或通訊予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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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如果閣下透過任何特定方法與本公司聯絡時出現任何問題,閣下應試圖使用其他方法與本公司聯絡。利便措施將不會自動重新處理閣下的指示。然而,閣下必須注意,倘若閣下已透過一項以上利便措施發出相同指示,則除非閣下在該指示被執行之前實際上已知會本公司該指示是重複的指示,否則本公司將把重複的指示作為獨立的指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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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除非並直至閣下收到本公司以電郵或本公司不時訂明的方式發出 (包括在本公司的網站上指定供閣下進入的欄目上刊登 )認收或確認通知,否則本公司不應被視為已收到閣下的指示或同意執行閣下的指令。如出現下列情況,閣下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
(a) |
指示已透過利便措施發出,但閣下並未收到指令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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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指示已透過利便措施發出,但閣下並未接獲通知承認已收到指示或執行指示,或指示獲認收,但其中的內容並不準確 (該等認收通知的形式是以書面或電子或口頭的);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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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閣下收到已執行指示的確認通知 (形式是以書面、電子或口頭的),而閣下並無發出該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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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閣下沒有在上述任何事件發生後 9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則閣下應被視為已接納證券交易,而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亦將不會對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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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在不損害本部分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閣下同意,可以在本公司的網站上存取的某些資料是由聯交所或香港聯合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或其他資料提供者根據本公司與該等資料提供者訂立的協議而提供或編纂的。儘管資料提供者竭力確保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資料提供者及本公司不對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作出保證,亦不對因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不論是侵權或合約或其他法律責任 )。資料提供者可能不時向本公司發出指引,而閣下應提供本公司合理要求的協助,使本公司能夠遵守該等指引。未經資料提供者事先批准,閣下不得對由該等資料提供者提供的任何資料進行以下各項:
(a) |
向任何第三方散佈任何該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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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使用或准許使用任何該等資料作任何非法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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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除在閣下的日常業務運作中使用 (不應包括向第三方散佈任何該等資料 )外,不使用任何該等資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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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使用任何該等資料以建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建立、維持或提供聯交所以外的任何交易大堂或交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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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應遵守資料提供者不時發出的關於准許使用由該等資料提供者提供的資料的合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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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本公司可向資料提供者提供以下各項:
(a) |
關於閣下接收資料所使用的媒介的資料、閣下准許在香港境內外存取資料的人數或裝置 (及其類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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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本公司或資料提供者懷疑閣下已違反本條款時,提供閣下的姓名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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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同意准許資料提供者及本公司視察閣下的處所及查核閣下的記錄,以確定適用於閣下的牌照費是否已妥為予以入賬,或閣下是否違反本條款的規定使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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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本公司可記錄與閣下的對話而無須給予警告。本公司的紀錄可能被用作通話內容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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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客戶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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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閣下同意,當本公司在收到香港任何監管機構 (包括聯交所和證監會 )(「香港監管機構」)提出有關證券交易的查詢時,本第 6條的下列條款應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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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在以下條文規限下,閣下應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立即將為其賬戶進行證券交易之客戶以及該證券交易的最終受益人及 /或開始該證券交易的任何第三者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只要閣下知道)(「有關詳情」),通知香港監管機構。如果閣下的客戶身處外地國家或地方,閣下確認根據有關的外地法律,本條文具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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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倘若閣下為某投資基金或計劃或全權委託戶口或信託進行證券交易,閣下應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立即將該計劃、基金、戶口或信託的有關詳情以及代表該計劃、基金、戶口或信託向閣下發出指示進行該證券交易的人士 (如適用的話 )的有關詳情通知香港監管機構。此外,在閣下對該等計劃、基金、戶口或信託進行任何證券交易的酌情權被凌駕後,閣下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應在本公司提出要求下,在閣下的酌情權被凌駕時,立即將發出凌駕性指示的人士之有關詳情通知香港監管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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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倘若閣下知悉,閣下的客戶是作為背後的客戶(「倘若閣下知悉,閣下的客戶是作為背後的客戶(「最終客戶」)的中介人行事,但閣下不知道該最終客戶的有關詳情,則閣下確認:」)的中介人行事,但閣下不知道該最終客戶的有關詳情,則閣下確認:
(a) |
閣下已與閣下的客戶作出安排,使閣下有權於提出要求時,即可從閣下的客戶取得此等資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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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閣下將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迅速向其已根據指示進行證券交易的客戶要求提供該等資料,並在收到該等資料時,立即將之轉交香港監管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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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閣下確認,在必要的情況下,閣下已取得閣下的客戶或其他有關人士的所有同意或豁免,將第6.2、6.3及 6.4條所述的資料發放給香港監管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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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即使閣下的賬戶終止,本第 6條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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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違約事件及證券的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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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如果發生違約事件,在無損於本公司對閣下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下,並在無須進一步通知閣下的情況下,本公司在適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應有權:
(a) |
立即結束所有或任何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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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取消代表閣下作出的任何或全部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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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結清任何或一切證券交易,透過在有關的交易所購買證券而就閣下的短倉補倉,或透過在有關的交易所出售證券而將閣下的長倉平倉;及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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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以本公司真誠地決定的條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閣下的任何或全部證券,用於解除閣下或閣下的代表對本公司、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或招商永隆集團任何成員所欠負的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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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倘若根據本第 7條進行任何出售:
(a) |
如果本公司已盡合理努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分,則就任何該等出售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而言,不論是否可能獲得較佳的價格,本公司無須負責;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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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出售所得淨收入不足以彌補閣下欠負本公司的一切未清償餘額,閣下須向本公司支付任何不足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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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就證券賬戶進行出售或平倉所得收入應按以下次序運用,任何餘額應 (不計利息 )支付予其享有人:
(a) |
支付本公司在轉讓及出售賬戶中的全部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或使該等證券或財產的所有權完備而適當地產生的一切合理的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印花稅、佣金及經紀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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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支付一切到期利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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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支付閣下到期應付或欠負本公司或閣下對本公司招致的一切款項及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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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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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本公司應在進行證券交易後,迅速向閣下提供確認書。閣下的證券交易確認書、報告和結單應受第I部分(一般條款) A節第9條(賬戶結單)所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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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當為閣下進行證券交易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聯繫人在有關的證券交易或證券中可能有重大利益。例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聯繫人可以:(a)以主事人身分與閣下進行證券交易,(b)進行本公司或聯繫人有證券持倉的證券交易或進行本公司或聯繫人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參與的證券交易;或 (c)將閣下的指令與其他客戶的指令進行配對。如果本公司在某宗證券交易上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則除非本公司已向閣下披露該衝突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閣下獲得公平對待,否則本公司不應就有關證券交易提供建議或進行有關證券交易。本公司與參與發行或管理任何證券的人士或其附屬成員在現時或將來或會有商業關係或銀行業務關係,並且會採取本公司視為適當的行動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而無須向閣下披露或交代,不論上述行動是否會對閣下構成不利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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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在某賬戶終止後,閣下就該賬戶所欠負的一切款項將變成即時到期應付。本公司可按照第II部分(證券) A節第7條(違約事件及證券的處置)將與該賬戶相關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交易拋售及平倉。在扣除欠負閣下的款項後,在賬戶內的證券 (如有的話 )可由閣下領取,所涉風險及費用概由閣下承擔。對於任何向閣下作出的交付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將無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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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當本公司要求閣下確認任何口頭指示時,閣下將從速簽署書面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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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本公司的僱員及代表不獲准接受被委任為閣下的代理人,以全權代客買賣方式操作閣下的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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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本公司可以就閣下可能設定合約的總值定下限額。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閣下有關限額及任何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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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本公司可持有與閣下的指示相反的倉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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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除非另有特定協議,如果證券在超過一個交易所交易,本公司可 (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 )在任何一個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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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證券交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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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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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進行證券交易的一切指示:(a)如果是要求按可取得的市價進行交易,應按股票經紀可以在股票市場取得的價格進行交易;及 (b)如為交易定下一個指定價格或最高 /最低價格進行交易,則在出售證券時,應按該指定價格進行交易,或按該最低價格或高於該最低價格的價格進行交易;而在購買證券時,應按該指定價格進行交易,或按該最高價格或低於該最高價格的價格進行交易。如上述條件不能達到,則有關指示不會執行。閣下承認並同意,由於市場狀況,股票經紀可能無法就出售或購買證券為閣下取得最佳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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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除非閣下已說明而且本公司接受進行證券交易的指示的有效期,否則未執行的指示或 (如屬部分執行 )未執行的部分,在有關交易所交易日結束時應自動無效作廢 (如本公司另行通知閣下則除外 )。為免產生疑問,本公司在有關交易所的某個交易日結束之後收到的任何指示應轉到該交易所的下一個交易日執行。對於本公司在有關交易所的某個交易日結束後收到的指示,由於需要時間處理和執行等原因,因此該等指示未必可按該交易所的下一個交易日的開市價執行。 |
|
1.3 |
指明交易數額的證券交易指示可能只獲得部分執行。該已執行的部分對閣下有約束力,並且閣下接受該已執行的部分。如果沒有說明指示的有效期,則指示的未執行部分應如第 1.2條所規定自動無效作廢。如果已說明指示的有效期,該指示的未執行部分應仍然有效,直至該指示被執行或期滿或被閣下取消或本公司不時決定的期間 (以較早者為準 )為止。如果指示不能執行或不能全部執行,本公司無須立即通知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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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公司可向任何股票經紀發出閣下的指示,並且本公司可在本公司認為適當時,以閣下的名義或以本公司的名義或以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發出閣下向基金經理作出的申請。閣下的指示及申請可能與本公司的賬戶或本公司的其他客戶的賬戶的指示或申請合併處理。本公司將閣下的指令或申請轉交證券經紀或基金經理之後將再無進一步責任。除非與閣下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公司無須採取任何行動代收就閣下的證券須付的款項或通知閣下任何款項已到期或逾期未付,或是否須就閣下的證券採取任何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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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若閣下的指令與其他客戶的指令合併,本公司可按本公司合理認為屬公平的基準,在閣下、其他客戶與本公司之間分配任何所獲得的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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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即使本文載有任何其他條文,閣下承認,由於市場狀況,股票經紀可能無法執行指示,基金經理可能拒絕接受向基金經理作出的申請 (即使本公司已接受該申請),以及新發行證券的認購申請可能根本沒有成功或只有一部分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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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適用的情況下,包括就任何基金而言,在發出任何認購或買賣的指示前,閣下將已閱讀、理解相關發售和組成文件、申請表格及程序,並且同意受該等文件、表格及程序所約束。閣下將確保閣下的指示符合適用規定。本公司不負責查明事實是否如此,並獲授權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指示,又或在不經修改或作出任何必要修改以符合適用規定下,將指示轉交基金經理而無須知會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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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閣下應確保,在閣下發出購買或出售證券的指示時:
(a) |
如屬購買的情況,在閣下的結算賬戶擁有足夠的已結算資金,或在閣下的保證金賬戶有足夠的可用保證金融資,以支付購買證券的費用 (包括印花稅、徵費、佣金及所有與交易有關的收費及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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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屬出售的情況:
(i) |
閣下已及時向本公司存入或轉讓或安排向本公司存入或轉讓有關證券,以進行結算;及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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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閣下已正式簽署或促使他人正式簽署轉讓文據及賣據或將會使證券可以自由轉讓的與該等證券有關的其他文件或所有權證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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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證券是以實際的股份形式交付予本公司,則本公司為了確定證券的真實性可在進行出售之前,在合理時間內持有證券,或在進行出售之後在合理時間內持有出售所得收入,才將該金額貸記入閣下的賬戶。不准進行賣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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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緊接收到購買或出售證券的指示之後:
(a) |
如屬購買的情況,若閣下擁有現金賬戶,本公司可對結算賬戶中的貸方結餘劃定或存留一筆金額,或若閣下擁有保證金賬戶,本公司可對保證金賬戶中的可用保證金融資劃定一筆金額;該金額相等於證券價值的 100% (或本公司按本公司合理酌情權認為是必需的其他金額 )以及印花稅、徵費、佣金及所有與交易有關的收費及開支,直至本公司已確認指示實際上已完全執行或部分執行或根本沒有執行為止;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可將本公司劃定或存留的金額中超過所購買證券的費用之部分發放;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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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屬出售的情況,若閣下擁有現金賬戶,本公司可對結算賬戶中的貸方結餘劃定或存留一筆金額,或若閣下擁有保證金賬戶,本公司可對保證金賬戶中的可用保證金融資劃定一筆金額;該金額不少於出售指令的價值的 100%或任何百分率 (由本公司按本公司酌情權作出估計 )或本公司按本公司合理酌情權認為是必需的其他金額,以及印花稅、徵費、佣金及所有與交易有關的收費及開支,直至 (i)予以出售的證券已經存入或轉讓予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或 (ii)本公司已確認指示不能執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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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不論閣下是否已遵守第 1.8條,本公司可按本公司酌情權決定,在不進一步通知閣下的情況下,實行閣下購買或出售證券的指示,在這種情況下:
(a) |
如屬購買的情況,若閣下擁有現金賬戶,閣下應在發出有關指示後盡快將足夠的已結算資金存入結算賬戶;若閣下擁有保證金賬戶,閣下應在發出有關的指示後盡快按 D節 (保證金交易服務 )支付本公司按本公司酌情權確定及要求的款項或存入本公司按本公司酌情權確定及要求的額外抵押品 (定義見D節(保證金交易服務),以進行證券交易結算;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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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屬出售的情況,閣下應及時將有關證券存入或安排將有關證券存入或轉讓予本公司,以進行證券交易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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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閣下須對根據閣下的指示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所引致的一切結算及一切其他義務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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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除非閣下就某宗證券交易另行通知本公司,否則閣下確認就閣下在香港交易所或透過香港交易所作出的證券賣出指令將為「長倉」銷售。若賣出指令涉及閣下並不擁有但有權取得的證券,即涉及賣空,閣下承諾在發出該指令時通知本公司,並同時向本公司提供該賣出屬「已對沖」的必需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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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本公司只會於本公司實際收到後及扣除合理開支後,始會把證券、所得收益、退款及收入貸記於閣下的賬戶。本公司可貸記閣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除非本公司已與閣下以書面協定作為本公司服務的一部分,否則本公司可以 (但並無義務 )採取任何行動收取閣下應得的證券或款項。如果閣下未當面收取證券,向閣下交付該等證券所涉的風險,將由閣下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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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對購買或出售證券的指示之提述,在文意允許的情況下,包括向基金經理申請贖回、轉讓或轉換由本公司為閣下持有的基金單位,以及依據第2條(在公開發售中認購證券 )規定的申請認購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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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公開發售中認購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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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作為閣下的代理人,本公司可以 (但並無義務 )接受閣下申請認購在聯交所新上市或新發行或新出售(「新發售」)的證券。如果本公司接受該申請,則閣下須授權本公司於認購申請截止時間或之前任何時間代閣下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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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如果閣下要求本公司代閣下在新發售中申請認購證券,閣下應自行熟悉規管新發售的一切條款和條件 (包括有關申請及結算安排的條款和條件),並同意受所有該等條款和條件所約束及遵守所有該等條款和條件,並授權本公司按所有該等條款和條件在新發售中申請認購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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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閣下同意提供就任何上述申請而可能被要求提供的資料,作出就任何上述申請而可能被要求作出的陳述、保證及承諾,並採取就任何上述申請而可能被要求採取的步驟。閣下要求本公司代閣下在新發售時申請認購證券,閣下即被視為已作出就任何該等申請而可能被要求作出的陳述、保證及承諾,以及已授權本公司代閣下向新發售的發行人或保薦人或其他有關人士作出該等陳述、保證及承諾。閣下承認並同意,閣下可能須就受該等陳述、保證及承諾的任何違反影響的其他人士的損害賠償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在不限制本部分任何其他條文的效力之原則下,閣下同意就因上述違反而引致本公司可能蒙受、遭受或招致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開支,向本公司作出彌償,惟該彌償不會延伸至僅因本公司疏忽和不當行為所引致的任何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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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閣下同意,本公司應閣下的要求而在任何新發售中提出的證券認購申請,將屬閣下或代閣下提出的唯一申請。閣下授權本公司向聯交所及任何其他有關人士作出有關上述情況的陳述及保證,並承認該等陳述及保證將予以倚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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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為本公司自身、代表閣下及 /或代表本公司的其他客戶作出大宗申請,閣下同意:
(a) |
上述大宗申請可能因為與閣下的申請無關的理由而被拒絕接受,而且在沒有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均不就上述被拒絕接受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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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上述大宗申請是由於閣下的陳述、保證或承諾遭違反或其他與閣下有關的因素所導致,則閣下須就本公司因此而蒙受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開支,向本公司作出全面彌償。閣下承認,閣下亦可能須對受上述違反或因素影響的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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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如果證券認購的申請不成功或部分不成功,而全部或部分申請款項被退回,閣下授權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收取退款,除非閣下明確要求且本公司明確同意,否則該等款項應貸記入結算賬戶 (如閣下擁有現金賬戶 )或保證金賬戶 (如閣下擁有保證金賬戶),而且閣下授權本公司完成申請,以要求按本文內所訂定的方式處理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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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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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本公司以閣下代理人身分完成的證券交易,應在執行閣下的交易後 2個交易日或本公司或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確定的其他時間 (「結算日期」)進行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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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不限制第1.8、1.9及 1.10條下,如閣下擁有現金賬戶,閣下應在結算賬戶向本公司提供足夠的已結算資金,或如閣下擁有保證金賬戶,閣下應確保保證金賬戶中有足夠的可用保證金融資或在賬戶中有足夠的證券,以在向本公司發出指示後 24小時內 (應要求或非應要求 )進行結算。如果閣下沒有在上述指明的時間履行閣下的結算義務,本公司獲授權進行以下各項:
(a) |
如屬購買的情況,轉讓或出售在賬戶中的任何所需證券 (包括已購買的證券),以履行閣下的結算義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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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屬出售的情況,代閣下購買所需證券,以履行閣下的結算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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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與上述出售或購買或與閣下沒有履行閣下的結算義務相關的情況下,本公司可能招致、蒙受或遭受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開支,閣下應按要求向本公司作出全面彌償,但如屬因本公司疏忽和故意不當行為所引致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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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代閣下執行任何出售證券的指示時,本公司獲授權從閣下存放於本公司的匯集證券中撥用、提取及 /或運用有關數量的有關證券,使本公司能夠完成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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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就代閣下購買的證券而言,根據F節(保管服務 )規定,本公司獲授權在收到該等證券後,可無須事先通知閣下而轉讓及持有該等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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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就代閣下出售的證券而言,出售所得的收入淨額 (在扣除與出售相關而招致的一切經紀佣金、佣金、印花稅、交易徵費及其他徵費、費用和合理開支後),應首先用於支付到期及欠負本公司的任何債項,而餘額 (如有的話 )應貸記入結算賬戶或保證金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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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藍籌儲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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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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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節中,除非文意另有規定,否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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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指示」指閣下按照本節的條款每月定期向本公司發出的購買證券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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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日期」指本公司經不時事先通知閣下而確定的每個月的一個日期,本公司將於該日 (如果該日並非銀行營業日,則於下一個銀行營
業日 )從結算賬戶扣除將會根據仍然有效的有關指示購買的一切證券的買價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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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指本公司不時指明的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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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就每個日曆月而言,指該日曆月的付款日期後的第二個銀行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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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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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閣下可不時向本公司發出有關指示。每個有關指示必須以本公司可能不時指明的格式及方式發出,並且必須說明:(a)將予購買的證券的類別;及 (b)閣下每月就購買證券將投資的金額;及 (c)本公司可能要求 (不論是一般地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要求 )的其他資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任何有關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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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如果本公司接受有關指示,則本公司應獲授權按照本節的條文,以閣下的代理人身分購買閣下在有關指示中指明的有關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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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於每個交易日期,本公司應按本公司酌情權確定閣下在每個仍然有效的有關指示中所選擇的可以按有關交易所的現行市價於該交易日期購買的證券數目,其金額不超過閣下每月就該有關指示中所述的證券所作的供款額。經考慮該等證券在有關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一手股數或其他訂明的面值後,本公司應盡合理努力為閣下購買上述數目的證券;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無義務購買碎股證券或金額並非有關的交易面值的證券。本公司應有合理酌情權確定發出指令的時間、就證券出價的方式以及就證券提出的買入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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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閣下承認,證券的價格在每一個交易日內均可能大幅波動,而且不保證本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期均可為有關的證券獲得最佳的價格。閣下承認,本公司每月為閣下實際購買的證券數量將取決於 (除其他因素以外 )成功執行指令當時的證券價格,而且並非本公司可以控制的。閣下所挑選的證券在有關交易所的流通性並沒有保證。由於證券價格迅速變化、某些證券缺乏賣方或經常出現對有關交易所的某些證券需求極大的情況,或由於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以外的其他原因,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本公司已作出合理努力,也有可能無法買入閣下所挑選的任何證券。閣下承認,本公司將僅在考慮交易日期及 /或執行購買有關證券的買盤指示時的市況後,才按本公司合理確定為適當的買入價,於交易日期為閣下發出該買盤指令,而在當日有關交易所的正式交易時間結束時沒有執行的買盤指令將失去時效。閣下承認並同意,對於閣下因本公司沒有為閣下買入任何證券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本公司概無法律責任,如因本公司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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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閣下的指示可能與本公司的賬戶或本公司其他客戶的賬戶合併處理。在本公司可按本公司合理地認為屬公平的基準,在閣下、其他客戶及本公司之間分配所購得的任何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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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如果於任何一個月的交易日期,閣下在仍然有效的有關指示中所挑選的任何證券在有關交易所暫停買賣,則以下條文適用:
(a) |
如果暫停在本公司進行購買之前發生,則在有關交易所恢復買賣證券後,本公司應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為閣下購買證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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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暫停在本公司進行購買之後發生,閣下應受已執行的有關指示所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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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本公司無須就挑選閣下將會購買的證券而向閣下提供任何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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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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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就本節而言,閣下可按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形式及方式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指定新的結算賬戶 (該賬戶必須是閣下在本公司維持的一個銀行賬戶 )之號碼,以更改作為結算賬戶的銀行賬戶。上述通知須經本公司書面確認後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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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閣下必須維持本節所指的賬戶。如果該賬戶因任何原因被終止,本公司將不會代表閣下購買任何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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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本節中的「結算賬戶」一詞指:
(a) |
就購買以港元進行交易及結算之證券的有關指示而言,僅指港元結算賬戶。閣下不得指定一個以外幣計值的賬戶為結算賬戶,而且本公司在執行有關指示時無須考慮閣下在本公司維持的任何外幣賬戶中的任何貸方結餘;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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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購買非以港元進行交易及結算之證券的有關指示而言,僅指外幣結算賬戶。閣下不得指定一個以港元計值的賬戶為結算賬戶,而且本公司在執行有關指示時無須考慮閣下在本公司維持的任何港元賬戶中的任何貸方結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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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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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閣下同意向閣下的結算賬戶作出每月供款,供款額為閣下的全部仍然有效的有關指示所列明的總額,並且以其他方式確保結算賬戶有足夠的已結算資金,以於有關的付款日期支付閣下每個月的每月供款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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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閣下授權本公司,將閣下用於根據本節購買證券的每月供款於每個付款日期全部記入結算賬戶的借方。如在任何月份,結算賬戶沒有足夠的已結算資金以支付閣下該月的每月供款總額,則本公司無須為該月份購買任何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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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閣下應支付與本條款有關的一切申索、債務及損失,以及一切合理開支,包括證券的買價及為閣下購買證券而招致的一切合理開支、交易費用、佣金、印花稅、稅項及徵費,而且本公司獲授權,可運用閣下的每月供款清償前述各項付款。本公司收到閣下的每月供款中任何沒有用於清償該等付款的,應不計利息退回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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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如果結算賬戶連續 3個月沒有足夠的已結算資金支付閣下的每月供款總額,則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閣下,即可終止閣下的任何或全部仍然有效的有關指示 (全部或部分終止該等有關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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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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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向本公司發出的與本節有關的一切指示,應由閣下按本公司不時核准的方式及時間發出。終止或更改任何仍然有效的有關指示,必須由本公司在下一個付款日期前至少 5個銀行營業日收到;否則,有關指示可被執行且本文內的所有條文應適用於該等有關指示,而本公司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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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證券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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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閣下購買的證券應作登記,並按照F節(保管服務 )妥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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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保證金交易服務(僅供保證金賬戶客戶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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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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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節中,除非文意另有規定,否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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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記」指根據本節對抵押品設定的押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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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品」指在本節下閣下押記予本公司的證券及其他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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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貸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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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公司可按本公司的酌情權決定授予閣下保證金融資,其金額不超過本公司按酌情權不時確定,抵押給本公司的抵押品市值的某個指定百分率 (由本公司按酌情權不時確定 )。保證金融資應受本條款所規限。本公司應有權按本公司的酌情權不時以任何方式修訂保證金融資的金額、條款及條件。 |
|
2.2 |
閣下授權本公司從保證金融資中提款,以結清就本公司代表閣下執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或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有關服務,閣下到期應付並欠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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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閣下同意應要求立即全數支付在保證金融資下欠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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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閣下應按要求立即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支付或存入或轉移經本公司批准的其金額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的酌情權決定的額外現金及 /或證券,以就保證金融資提供足夠的保證,而不損害第 2.3條的規定。閣下若未能遵守本條文的規定,將構成違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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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保證金融資只由本公司酌情提供,並且可由本公司隨時以任何方式予以更改、撤銷或取消,無須給予通知或負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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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閣下同意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利率,就保證金賬戶的任何借方餘額及以其他方式欠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向本公司支付利息。該等利息須按日 (判決之前及之後 )累算,並應於每個日曆月最後一日或應要求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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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遵守本公司不時酌情決定施加的限制之前提下,閣下可將資金從結算賬戶轉至保證金賬戶,或將資金從保證金賬戶轉至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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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抵押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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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作為本公司給予閣下保證金融資或繼續不時給予閣下保證金融資的代價,閣下作為實益擁有人,將閣下現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存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或為任何目的而由本公司、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一切證券及其他資產 (包括閣下在本公司的賬戶中的貸方結餘 ),包括額外或替代的證券,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押記給本公司,作為支付下列各項及履行清償下列各項以及閣下按時及準時履行和遵守本條款中所載的一切義務之持續擔保:閣下現時或日後任何時候欠負本公司或尚未償還給本公司或可能成為欠負本公司或尚未償還給本公司的一切款項及任何性質的債務 (絕對的或是或有的),連同利息 (利率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的酌情權確定,由到期日起直至實際支付為止 (判決之前及之後 )及開支 (包括法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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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該抵押品包括:
(a) |
閣下在日後任何時間及不時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代閣下或為閣下購入或持有的證券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權益,連同就任何證券已付或應付的一切股息或利息,及就於任何時間通過贖回、替代、紅股、優先股、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累算給任何證券或就任何證券提供的一切股額、股份、權利、款項或其他財產,以及於任何時間就任何上述各項累算、作出、提供或產生的一切配發、增添物、要約、權利、分派、權益及利益;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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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結算賬戶及保證金賬戶貸方的所有及任何款項,及由本公司不時代閣下或為閣下持有的一切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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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本部分任何條文均不得被解釋為就與任何抵押品有關之任何催繳、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而對本公司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並且閣下應就與抵押品有關的一切催繳、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向本公司作出彌償。 |
|
3.4 |
押記應為一項持續的擔保,並應涵蓋及作為閣下不時欠負本公司的最終餘額的償還保證,即使閣下無償債能力或清盤或發生任何無行為能力,或閣下的組成或狀況發生變更或進行任何中期賬戶結算或任何事項。押記乃屬本公司現時或日後持有的或可以得到的任何保證、抵押、權利或補救方法以外的,並且獨立於上述各項。 |
|
3.5 |
閣下向本公司陳述及保證,在該押記的持續期間,閣下擁有並將保持抵押品的無產權負擔及絕對所有權 (只受該押記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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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閣下向本公司承諾,在該押記的持續期間,閣下應:
(a) |
向本公司存放或按本公司的指令存放抵押品所有權的一切證明文件、文據及證據,連同 (如適用的話 )本公司可能不時要求的一切轉移所有權的表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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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隨時以及不時應本公司的要求簽立,並且促致閣下的代名人簽立有關的法定或其他按揭,作出一切有關的轉讓書、授權書、行動及事情,以及發出有關的通知、命令及指令,而前述各項乃本公司為完成該押記而可能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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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閣下將作出或准許他人作出本公司為了強制執行本公司的權利而可能不時要求作出的各種事情,並將允許閣下的姓名 /名稱按本公司的要求並於本公司要求時用於該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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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閣下授權本公司 (帶有完全的代替權力),以閣下的名義或以其他方式代表閣下 (作為閣下的行為 )簽署、交付、完成及作出本公司可能要求或者本公司真誠地相信恰當或適宜的一切文件、行為及事情,以履行閣下的任何義務,或行使本公司的任何權力,或將本擔保的全部利益給予本公司。閣下追認及確認 (並同意追認及確認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替代人可能作出的任何文件、行為或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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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押記的整個持續期間,本公司應有權拒絕抵押品的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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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可按本公司的酌情權 (以閣下的名義,或隨時不論是在本文下的任何付款要求之前或之後且無須經閣下進一步同意或授權 )就抵押品行使任何表決權,根據《受託人條例》第 11(4)條及第 11(5)條就受信託所規限的證券或財產而給予受託人的一切權利及權力,以及一切權利及權力,猶如本公司為抵押品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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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本公司應無任何責任提交可能為償還款項或進行贖回而被催繳或提取的任何利息券或任何債券或股票,亦無責任支付與抵押品有關而可能成為應付的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或接受與抵押品有關的任何要約,或將任何上述事項或本公司收到的關於抵押品的任何通訊通知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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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本公司在本部分下合理地招致的或與該押記或抵押品相關的一切開支 (包括法律費用 ),包括為強制執行該押記或為了獲得支付特此予以保證的款項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一切費用,應作為一項債務向閣下收回,以及可記入閣下在本公司的任何賬戶的借方,並可由抵押品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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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處置抵押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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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閣下授權本公司以本公司真誠決定的條款出售或處置任何或全部的抵押品,用於解除閣下或閣下的代表對本公司、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所負有的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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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倘若根據第 4.1條處置抵押品:
(a) |
如果本公司已盡合理努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分,則就任何該等出售的任何損失,以及是否可能獲得較佳的價格而言,本公司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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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出售所得收入淨額不足以彌補閣下欠負本公司的一切未清償金額,閣下應向本公司支付任何不足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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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本公司獲得授權收取本公司依據處置抵押品所收到的任何款項以及就該等款項發出有效的收款確認,買方無須查詢該押記是否已成為可強制執行,亦無須關注處置所得款項的運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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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新發售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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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可按本公司的酌情權決定授予閣下一筆貸款(「貸款」),但須受本條款規限以及款額由本公司酌情決定,以完全用作閣下根據 B節(證券交易服務)第2條(在公開發售中認購證券 )認購證券的融資。閣下承認並同意,本公司應對貸款的收入擁有衡平法權益,直至貸款其被實際用作上述指明用途為止。本公司應有權酌情決定,不時以任何方式修訂貸款的條款及條件,而無須給予通知或負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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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閣下授權本公司提取貸款,用以支付就閣下根據B節(證券交易服務)第2條(在公開發售中認購證券 )認購證券而到期應付及欠下的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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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閣下同意應要求立即全數償付貸款、與貸款有關而欠下本公司的一切應計利息及任何其他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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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閣下同意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利率,向本公司支付貸款未償還餘額的利息。該利息應按日 (判決之前及之後 )累算,並應於每個日曆月最後一日或應要求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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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公司可將有關閣下認購證券而被退回的所有或任何申請款項,用以減少貸款的款額、其利息及與貸款相關而欠下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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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作為本公司給予閣下貸款的代價,閣下作為實益擁有人,將閣下的抵押品 (在 D節 (保證金交易服務 )所界定),以及包括根據 B節 (證券交易服務)第2條(在公開發售中認購證券 )分配予閣下的所有證券,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押記給本公司。D節 (保證金交易服務)第3條(抵押品)及第4條(處置抵押品)應適用於本節,猶如對「保證金融資」的提述是指貸款,對「抵押品」的提述是指在本節所界定的抵押品,以及對「押記」的提述是指在本節下對抵押品的押記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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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保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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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閣下在本公司所持有的證券須受本節的條文所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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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可就閣下存放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代閣下購買或收購的並由本公司持有以供妥為保管的一切證券:
(a) |
以閣下的名義或本公司或以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的名義 (包括招商永隆集團的任何成員 )登記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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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受適用的法律及法規所規限下,將證券存入在認可機構或另一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或在基金經理的指定賬戶內,以妥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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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適用情況下,以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名義或以中央結算系統代名人的名義,採用存入或登記或重新發行的形式,將證券存入中央結算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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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將任何合資格證券存入以電子或入賬方式進行轉讓的結算系統或存入海外保管人或存管處,但須受有關的結算系統、保管人或存管處的規則、規例、規定及程序所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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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以遵守適用法律,以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發出的規則、規例及守則,包括就現金或證券預扣或繳付稅項或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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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公司保留權利拒收存入證券、拒收再存入證券或將已存入本公司的證券歸還予閣下,而不結束賬戶,在這種情況下,閣下應立即接受該
等證券的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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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不影響本節第 3條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要求將會存入本公司的證券須採用登記形式,並以閣下的名義或以本公司所接納的寄存處的名義登記,以及出示與採用登記形式的證券有關的所有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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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公司可以 (但並無義務):
(a) |
如果規管證券的法律或規管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或相關結算系統或存管處的營運的法律有所規定,則代表閣下 (作為該等證券的所有人 )完成及交付與該等證券有關的任何所有權證明書、聲明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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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到期收取應付款項或在發行人提前贖回時交出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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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以暫定或臨時形式的任何證券換取確定格式的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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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出售或處置閣下有權享有的零碎股份;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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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按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認為合宜或適當者,或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認為不可能在指定的時間內得到閣下的指示,或如果閣下並未在指定的時間內對本公司的要求給予指示的請求作出回覆,或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認為獲得任何該等指示將涉及不當的延誤或開支,則採取關乎證券的任何行動、行使關乎證券的任何權利,或履行關乎證券的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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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公司可以 (但並無義務 )代閣下收取已存入本公司的關乎證券之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或資本付款,並採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認為對進行上述收取而言是適當的行動,所涉費用及開支由閣下承擔。本公司會將所收取的款項 (在扣除一切合理費用、成本及開支後 )貸記入結算賬戶或保證金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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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適用的香港規例所規定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會將所收到有關閣下證券的任何相關通知或通訊轉交閣下。若就涉及付款、提交證券或收購或認購證券的權利或義務之任何交易或事宜而需要閣下的指示:
(a) |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將作出合理努力,將有關交易或事宜通知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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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閣下沒有在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指示本公司,則:(i)如屬涉及不論是付款、提交證券、收購或認購證券或其他方面之權利 (而並非義務 )的任何交易或事宜,則應不可推翻地視為閣下已不可撤銷地放棄閣下對於該等交易或事宜的全部相關權利及享有權;(ii)如屬涉及不論是付款、提交證券或收購或認購證券或其他方面之義務的任何交易及事宜,本公司獲授權按本公司的酌情權決定:
(1)將所需金額借記入結算賬戶 (如閣下已開立現金賬戶 )或保證金賬戶 (如閣下已開立保證金賬戶);或者,如果結算賬戶的資金不足或如果保證金賬戶的可用保證金融資不足,則將該金額借記入閣下在本公司的任何賬戶,不論該賬戶是儲蓄賬戶、往來賬戶、定期存款 (不論其是否已到期)賬戶;或 (2)從已進行的交易之所得收入 (如有的話 )扣除該金額;或 (3)將閣下的所有或部分證券變現,以籌措足夠資金就該等義務進行結算;或 (4)代閣下支付所需金額,而付款的方式是墊付款項給閣下,該墊款應以證券作為抵押,並應由閣下按要求,連同其利息一併償還,利息應按本公司所確定的利率及方式計算;及 (iii)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本公司獲授權按本公司的酌情權決定採取或不採取本公司真誠地相信為適當或適宜的任何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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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果閣下指示本公司行使任何權利以收購或認購證券,除非及直至本公司已在指定限期內收到足夠的立即可用資金,否則本公司並無義務如此行事;如果本公司沒有在該限期內收到該等資金,則第 7(b)條的條文規定應適用,猶如閣下沒有及時向本公司發出指示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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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依據按第 7(c)條規定代閣下行使權利而獲配發的一切股份,構成代閣下所持有證券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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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第 7條或除了經本公司另行同意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對下列事項概不負責:(a)將所收到的通知及通訊轉交予閣下,或沒有在足夠時間內就任何事宜尋求閣下的指示;(b)就涉及催繳要求、轉換、要約、贖回、股息、息票、付款或任何類似事宜的任何行動通知閣下;(c)向閣下發出本公司收到的關於證券的代表委託書,或就收到該代表委託書向閣下發出任何通知。本公司所收到有關閣下
的證券的報告、賬目、通知及任何其他文件將在本公司合理決定的期間內持有,並於本公司所指定的辦事處在上述期間供閣下查閱。本公司之後會將該等文件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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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閣下可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作為委託代表或代表,以出席證券持有人會議並在會上投票或作其他類似用途,而且閣下
可就該等證券的累算權利或享有權的行使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或可指示本公司參與其他影響該等證券的行動、交易或事宜。除非閣下在有關事件的日期前至少 2個銀行營業日向本公司發出指示,以及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已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因而可能會招致的一切費用、開支及法律責任獲得令本公司滿意的彌償及保證,否則本公司無義務按閣下的指示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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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除第 9條規定者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應有權就出席有關任何證券的會議或在會上投票,或就證券的認購、轉換或其他權利,或就任何合併、綜合、重組、接管、破產或無償債能力的程序、與此有關的債務妥協或債務償還安排或任何證券的存放或其他事項,按本公司的酌情權行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概無責任就上述各項進行調查或參與其中或採取與上述各項相關的任何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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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閣下可隨時藉提前至少 3個銀行營業日向本公司發出經獲授權代表正式簽署的書面通知 (或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通知 )而提取證券,但前提是:
(a) |
如果任何證券正在辦理轉讓給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或存管處,並以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或存管處的名義登記的過程中,在該等證券已妥為登記或成為可供從存管處提取之後,而且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已收取該等證券之前,閣下無權提取該等證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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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閣下欠本公司任何債務,除非經本公司同意,否則閣下不可進行任何該等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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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只要所歸還的證券與原來為本公司接受的那些證券屬同一類別、面額及面值而且享有同等權益,本公司即無責任向閣下歸還帶有號碼與交付予本公司的證券之號碼相同的證券,但時刻須受其間可能已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或其他行動所規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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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所提取的任何類別的證券應為該類別證券的最低面額 (不論是以一手股數或其他單位 )的倍數,並應在閣下開立賬戶所在的本公司分行進行提取;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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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就提取存管處持有的證券而言,於閣下提出要求時及如可供提取的話:
(i) |
可以提取記名方式的證券,而且如果可以獲得所要求的證書的種類及數量,閣下可選擇提取該等證券的新證書或舊證書,而且該等證書的提取應以一手股數或存管處指明的其他面額為單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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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可透過將證券轉移到存管處參與者的賬戶而提取證券,在這種情況下,閣下被視為於本公司執行將被轉移證券的指示時已提
取證券,而本公司概無職責確保證券已由閣下指明的參與者收到,亦無職責與該參與者確認其是否按閣下的指令持有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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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 11(e)(ii)條規定者外,本公司將證券交付予獲授權代表或在本公司真誠地相信是由閣下發出的交付指令上註明的另一指定人士或 (如交付指令上並無註明指定人士 )交付指令的持有人時,應絕對地解除本公司就該等證券的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保留權利要求閣下親自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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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閣下應支付本公司的費用、佣金及收費,以及所有實付費用,包括本公司的次保管人及代名人的開支 (在每種情況下均按本公司通知閣下的金額及在本公司通知閣下的時間內支付 ),以及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過戶登記處的適用費用,任何監管機構的徵費和所有適用的釐印費、稅款及開支。本公司可從閣下設於本公司的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佣金、收費、開支、徵費、稅款、稅項及支出。假如任何證券需要特別或非常的穩妥保管,閣下應支付在提供該等穩妥保管時本公司所合理地產生的所有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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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閣下同意,存放於本公司的證券所涉風險概由閣下自行承擔,但如因本公司在履行本公司在本文下的職責時的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而使閣下蒙受損失或損害之風險則除外;但無論如何,本公司的法律責任應以第I部分(一般條款) A節第10條(法律責任的限制)所述的範圍為限。對於本公司在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措施所挑選的任何代名人或保管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本公司不會以任何方式向閣下負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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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無須對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該等損失或損害包括從所收到的任何資金或付款作出的任何扣減 (以稅項或其他方式扣減 ),而不論該等損失或損害是否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次保管人處理或處置證券或證券交易而產生或引致的,但如果該等損失或損害是本公司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的直接及即時後果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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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閣下的證券將作可替換處理,本公司為客戶持有大量的相同證券,而閣下的證券構成該持股量中的一部分。閣下將有權就閣下在總持股量中所佔的份額,按相同份額享有因該持股量而產生的款項及權利。任何損失將由所有擁有人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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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閣下明白,除非與本公司另行訂有特別協定,否則閣下的證券將在不受保的情況下由本公司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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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閣下只可在已遵守本公司 (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 )規定的條件及已繳付本公司 (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 )規定的款項之後,始可提取或賣出閣下的證券。如果本公司並未實際收到相關的證券或如果並未完成登記或轉讓手續,閣下不可提取或賣出閣下的證券。閣下將於本公司合理指定地點領取任何證明書或文件。如果證券乃以總證書形式或對賬形式發行,則不可以以實物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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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閣下授權本公司及本公司委任的任何人士,就與本公司的保管服務有關連的所有目的而言,代表閣下簽訂任何文件並以其他方式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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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以港元以外的貨幣支付或收取的款項可按本公司所選擇的匯率及時間,由本公司兌換成適用的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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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任何一方可藉給予另一方 30天的通知隨時終止在本節下的保管服務。在不抵觸本公司權利及完成向本公司或向閣下轉移任何證券的前提下,由本公司代閣下管有的證券及任何有關的所有權文件,在終止保管服務後 7天內,將由閣下向本公司收回。由本公司 (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 )向閣下所作的任何交付,所涉風險及開支一概由閣下自負。如果在本節下的保管服務終止後 7天內或本公司所同意的較長期限內,閣下並未向本公司收回閣下的證券,本公司應繼續持有該等證券,但無須承擔根據本節委以本公司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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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部分:理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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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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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票期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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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外匯交易及外幣期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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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金投資交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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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基金投資儲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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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第三方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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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一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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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可與本公司訂立一宗或以上的交易 (個別稱「交易」),每宗交易以確認書 (「確認書」)為證並明文規定受本條款約束。各方在協議 (口頭或其他方面的)一經訂立後,將會在法律上受每宗交易約束。本公司將會發出確認書以證明每宗交易的條款。每宗交易的條款將在相關確認書中列出。由本公司或他人以任何方式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僅作參考之用。
有關術語具有在相關確認書和本條款中所採用的涵義。在確認書或本條款中所使用的貨幣、利息和其他利率、按日計分數、價格、資料來源及不附有定義的任何術語具有由本公司參照市場慣例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資料來源釐定的涵義。本公司可參照市場慣例調整任何本應會屬非營業日的任何日期。本公司可參照市場慣例向上或向下調整百分率及款額 /數額。
如果本條款的任何條文不適用於某宗交易,或如果任何事件並未在確認書或本條款中論述,本公司可對與交易相關的價格、利率及任何其他可變
項數作任何調整,以維持交易的經濟條款。如果任何交易涉及衍生產品 (包括期權),本公司將應要求向閣下提供:(a)涵蓋該等產品的產品規格及任何發行章程或其他銷售文件及 (b)(如適用 )詳細闡釋收取保證金的程序及在甚麼情況下可未經閣下同意而將合約平倉。
請小心閱讀本條款,尤其是第3條(罰息)、第6條(違約事件)及第7條(提早終止),以及本公司的風險披露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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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單一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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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交易構成各方之間的單一協議 (「《協議》」,而《協議》一詞包括每宗交易 )並將依據此一事實訂立。各方將不會以其他方式訂立任何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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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付款/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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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先決條件在符合沒有發生及持續存在違約事件 (見第6條)或潛在違約事件的先決條件下,各方將按照每份確認書進行付款及交付。「潛在違約事件」指在發出通知或隨着時間過去或兼具上述兩者的情況下,將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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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方式 付款將會以可自由轉讓及已結算資金,並且以相關貨幣付款的慣常方式支付。交付將會以相關證券或財產的慣常方式,或以本公司合理釐定的方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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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所扣稅項補足 除非法律有所規定,否則,閣下的所有付款將不因任何稅項而予以扣減或預提。若法律規定閣下須扣減或預提款項,閣下將會:
(a) |
及時通知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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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及時向相關主管機關支付被規定扣減或預提的全部金額並將正式收據送交本公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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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因本公司與稅務機關所在司法管轄權區的聯繫而被徵收該等稅項,則除支付本公司應享有的款項外,客戶還須向本公司支付一筆額外款項,以確保本公司實際收取 (不附帶任何稅項的 )的淨額相當於在毋須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提時,本公司本應收取的全數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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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包括任何稅務機關現時或將來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稅項、徵費、關稅或評稅 (包括利息和罰金 ),但印花稅、登記稅、文件稅或類似的稅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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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淨額結算 如在任何日期,每一方須為兩宗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貨幣付款,則於該日每一方支付該等金額的責任將被解除並為由本應支付較大合計金額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該金額超出較小合計金額之數的責任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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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付款貨幣 閣下的付款將會以負債貨幣支付。本公司所收取以另一貨幣支付的款項只構成在一定限度內解除閣下的負債,該限度是止於本公司能夠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所收取的金額購入閣下的負債貨幣淨額。作為一項獨立義務及不論是否有任何判決,閣下將會就任何合理的損失及開支賠償本公司。本公司只需顯示假如已實際兌換或購買有關貨幣,本公司就會招致損失即已足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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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罰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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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如果閣下未能在任何款項到期時付款,(在判決之前及之後 )閣下將會就欠款向本公司支付利息,從到期日 (包括該日 )起計至實際付款日(不包括該日 )止。利息乃按本公司對未經安排透支的利率,以每月複式利率並且參照實際過期日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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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如果閣下未能在被規定時進行任何交付,閣下將會就按本公司合理釐定的任何損失 (包括有關保險、庫存、運輸等的所有合理費用及借款成本),對本公司作出彌償,並且就有關金額向本公司支付利息,該金額相等於從原定交付日 (包括該日 )至實際交付日 (不包括該日 )止,被規定交付物的公平市值 (按本公司合理地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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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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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在訂立每宗交易之日向本公司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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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地位 如果閣下是一個法人團體,閣下是根據閣下的組織所在司法管轄權區的法律正式組建並有效存續,以及具有良好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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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權力 閣下擁有訂立及履行《協議》的權力,並已採取一切必需的行動,授權訂立和履行《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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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違法 訂立和履行《協議》不會違反閣下的組建文件 (如適用 ),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機構的任何法律、命令或規定,或影響閣下或閣下的任何資產的任何合約性責任,或與上述任何一項相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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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認可 閣下就《協議》被規定取得的所有政府及其他認可、通知或備案已經取得並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並已符合所有相關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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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約束力 閣下在《協議》項下的責任構成閣下的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的責任,可按照其條款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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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無違約事件 沒有任何已經發生及持續存在的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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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無訴訟 閣下不知悉是否有在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待決或可能提出的訴訟,而該訴訟會影響《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閣下履行《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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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無依賴 閣下沒有依賴本公司就該交易或任何預期結果提供的任何 (書面或口頭的 )意見、建議、保證或擔保,而是根據閣下本身的判斷或閣下視為必需的第三方顧問的意見作出閣下本身獨立的決定,以訂立該交易並決定該交易是否適合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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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主事人 閣下是以主事人身份而不是以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訂立該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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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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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同意只要閣下在《協議》項下有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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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 閣下將會按本公司合理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閣下的財務狀況或業務的任何資料;惟如果閣下是一家上巿公司,上述披露必須符合適用的上巿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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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認可 閣下將會就《協議》取得可能規定須由閣下取得的任何政府或其他機構的所有認可、通知或備案,並保持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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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法律 閣下將會在所有要項上遵守適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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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印花稅 閣下將會支付對任何交易徵收的任何印花稅、登記稅、文件稅或類似的稅項,並將會就未能支付該等稅項向本公司作出彌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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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違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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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時候發生下列涉及閣下或提供任何保證或抵押以支持閣下在《協議》項下的責任的任何人士 (各別稱為「有關人士」)的任何事件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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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未能付款或交收 於到期時,未能按《協議》項下的規定付款或交收。卸棄、廢除或拒絕接納 (全部或部份)《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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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違約事項 未能按照《協議》規定遵守任何其他責任,並且未能在發給閣下通知後 14天內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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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支持的缺失
(i) |
未能履行為支持閣下於《協議》項下的責任而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的任何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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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沒有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下,該等擔保或保證屆滿,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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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有關人士 (或獲指派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 )提出卸棄或廢除 (全部或部份 )該等擔保或保證,或質疑該等擔保或保證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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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失實陳述 任何陳述被證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屬不正確或存有誤導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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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交叉失責 發生或存在下列各項的情況下:
(i) |
在一項或以上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下的失責 (不論名目為何),而有關的失責導致該等交易成為,或成為足以被宣布到期及應付款或應交收,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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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於到期日在任何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 (在達到適用的通知規定或寬限期後 )項下的一項或以上的付款或交收失責;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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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任何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的卸棄、廢除或拒絕接納 (全部或部份 )(或該等行動乃由獲指派或獲授權管理任何有關人士的任何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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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無償債能力 任何有關人士:
(i) |
成為無償債能力,或未能或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無能力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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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以債權人的利益作一般出讓、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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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或任何其他人士展開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1)就有關人士或其債務或資產尋求一項無償債能力、破產、清盤、重組或重新整頓的判決或安排,(2)為有關人士或其資產的任何重要部份的資產尋求受託人、接管人、清盤人、監督人或保管人的指派,或 (3)以達至相若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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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有一項為其清盤、重組或重新整頓而通過的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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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有一名有抵押人士管有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或有針對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強制執行的扣押、執行令、扣押書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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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引致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具有相若於以上任何一項的效力的任何事件或受其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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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合併 任何有關人士與另外一個實體兼併或合併,或轉讓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份予另外一個實體,或重組為另外一個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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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身故 假如任何有關人士屬個別人士,該有關人士身故或成為在神智上無能力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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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控制權變動 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取得任何擁有權權益,使其得以委任董事會 (或其等同組織 )的大多數成員,或對任何有關人士行使控制權。任何有關人士在其資本結構方面進行任何重大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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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不可抗力
(i) |
由於任何事件或情況,任何有關人士不能或將不能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或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屬或會屬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而該等事件或情況並非受影響人士所能控制的;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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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任何有關人士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屬或會屬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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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言,重大條文包括交易項下準時付款或收款或交收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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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充份保證 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不安,而任何有關人士未能提供充份保證,保證其有能力於本公司發出書面要求後第二個營業日當日或之前履行其於《協議》或各方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的尚未履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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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早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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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假如違約事件於任何時候發生及正在繼續,本公司可向閣下發出指明違約事件的不多於 14天的通知,就受影響或所有尚未履行交易指定一個日子作為提早終止日 (而有關交易將於指定日子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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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本公司將以真誠態度釐定依據當時通行情況取代或提供每宗被終止交易的重要條款的經濟等值物而招致或實現,或會招致或實現的損失或得益及費用,其中包括支付餘款、交收項目及權利。本公司將於一個在商業上合理的日子釐定該等金額,以商業上合理的程序,訂出一個商業上合理的結果。本公司可視乎交易的類型、複雜程度或其他有關因素而定,對每宗不同的交易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本公司可考慮任何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源自本公司內部的市場數據及資料,而沒有重複:
(a) |
集資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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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本公司終止或取得涉及對被終止交易的任何對冲安排而招致的任何合理損失、費用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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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額將以本公司所合理選擇的貨幣計算。本公司將按本公司的現貨匯率換算另外一種貨幣的金額。本公司將扣除 (i)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應付予涉及所有被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額及 (ii)相等於需要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交付但
於該日並無如此交付予涉及每宗被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事物於原定交付日的公平市值的金額 (按本公司合理地釐定 ),連同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原定到期日 (包括當日 )起計至 (但不包括 )提早終止日止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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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在提早終止日後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本公司將盡快向閣下發出一份結單,該結單須合理地詳盡列出有關計算及本公司根據第 7.2條計算所得的任何應付款金額。該金額應於通知內列明的日子 (須為通知日後至少 7天 )予以支付,連同其按逾期利率計算自 (及包括 )提早終止日起計至 (但不包括 )支付該金額當日止 (在判決之前及之後 )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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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各方同意根據第7.2條的可追索金額為一項合理的事前估計損失而並非一項罰金。該金額是針對日後各種風險的應付買賣損失及保障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者外,任何一方將無權追索有關該等損失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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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股票期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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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一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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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常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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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交易 所指在對買賣有關股票的期貨或期權合約整體市場具有重大影響 (由本公司釐定 )的所有交易所或報價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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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期權 賦予賣方收取期權金。如收市價超逾行使價,賣方有責任於買方行使期權時按每一股票行使價賣出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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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包括其繼任機構或本公司所挑選以便暫時遷移至該處進行股票交易的任何替代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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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指在確認書中指明的日期 (如該日期並非預定交易日,則下一預定交易日 )。如因在該日期最後行使時間之前造成被干擾日的事件,該日期成為被干擾日,則到期日將為並非被干擾日第一個接續預定交易日,但如在原先日期後的 8個預定交易日每日均為被干擾日則作別論。在該情況下,第 8個預定交易日將為到期日。然而,如某期權是在本應屬到期日 (如該日並非被干擾日 )的預定交易日行使,則就決定該期權是否在行使期內行使而言,該預定交易日將被視為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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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 除另有指明外,指到期日上午 9:00時 (香港時間 )至到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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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行使時間 如在確認書中並未指明,指到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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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數目 就股票期權交易而言,指將期權數目乘以期權權益所得的股票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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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交付股票數目 就股票期權交易而言,指相等於已行使或被視為已行使期權數目乘以期權權益所得的股票數目,向下調整至最接近的股票整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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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權益 指在確認書中指明每一期權股票數目,或 (如沒有指明 )每一期權 1股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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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金 指於期權金支付日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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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金支付日 如在確認書中並未指明,指在交易日後 1個結算周期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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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沽期權 賦予賣方收取期權金。如行使價超逾收市價,賣方有責任於買方行使期權時按每一股票行使價買入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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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交易日 指每一交易所及有關交易所預定在其各自的定期交易時段內開市進行交易的任何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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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周期 就某股票而言,指在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後的結算系統營業日期間,在該期間內,結算將慣常地按照交易所規則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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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價 按照確認書指明或釐定的每一股票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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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指在確認書中指明的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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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指在確認書中指明為交易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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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定義詞語 (除另有界定外 )具有在相關確認書中給予的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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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期權自動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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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買方在到期日到期時間之前另行通知賣方,否則,在以下情況下,每一並未被行使的期權將會當作在到期日到期時間時自動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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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現金結算適用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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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實物結算適用的話,若本公司確定期權屬價內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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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市價 指於到期日到期時間,按在確認書中規定釐定的每一股票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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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內 指:
(a) |
就認購期權而言,即 (i)收市價等於或大於任何有關交易所會以與股票相關的行使價自動行使實物結算期權所按的股票價格,或 (i i)如並無
與該股票相關的期權在任何有關交易所上市或在確認書中並未指明任何有關交易所,則收市價大於行使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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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認沽期權而言,即 (i)收市價等於或少於任何有關交易所會以與股票相關的行使價自動行使實物結算期權所按的股票價格,或 (i i)如並無
與該股票相關的期權在任何有關交易所上市或在確認書中並未指明任何有關交易所,則收市價少於行使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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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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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某些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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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時間,如在確認書中並未指明,指於相關到期日,交易所或有關交易所的預定週日收市時間,不須理會收市後交易時段或在定期交易時段時間以外進行的其他交易。如相關交易所在指明到期時間前收市,到期時間將為實際收市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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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就某一期權而言,指該期權被行使或視為被行使的行使期內每一預定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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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干擾日 指相關交易所或有關交易所未能在其定期交易時段內開市進行交易或發生市場干擾事件的任何預定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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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干擾事件 指 (a)在相關到期時間或最後行使時間前的 1小時內任何時間發生或存在本公司認為是重大的交易所干擾事件或交易干擾事件,或
(b)發生或存在提早收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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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干擾事件 指任何事件 (提早收市除外),而 (按本公司確定 )該事件干擾或損害一般市場參與者為以下各項進行交易或取得市值的能力:(a)在交易所上的股票或 (b)在任何相關的有關交易所上與股票有關的期貨或期權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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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干擾事件 指由相關的交易所或有關交易所或其他方面,不論是基於價格變動超過相關的交易所或有關交易所准許的限額或其他原因而對以
下各項交易施加的任何暫停或限制:(a)有關在交易所上的股票;或 (b)在任何相關的有關交易所上與股票有關的期貨或期權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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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收市 指相關的交易所或任何有關交易所在任何交易所營業日在其預定週日收市時間之前收市 (不須理會收市後交易時段或在定期交易時段時間以外進行的其他交易),除非該提早收市時間由該(等)交易所或有關交易所在以下兩者中的較早者之前至少 1小時公佈:(a)在該交易所營業日該 (等 )交易所或有關交易所的定期交易時段實際收市時間及 (b)在該交易所營業日在到期時間執行將會登入交易所或有關交易所執行系統的買賣指示所須符合的呈交指示截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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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干擾日的後果:如果某到期日,本應屬被干擾日,則該日將改為並非被干擾日的首個接續預定交易日,但如在原先日期後的 8個預定交易日每日均屬被干擾日則除外。在該情況下,該第 8個預定交易日將為到期日。本公司將真誠預計在該第 8個預定交易日到期時間,因出現被干擾日而受影響的股票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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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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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實物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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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期權交易,若實物結算適用時:
(a) |
如屬認購期權,買方將會向賣方支付行使價乘以須予交付股票數目;而賣方將會向買方交付須予交付股票數目,並將支付任何零碎股票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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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屬認沽期權,買方將會向賣方交付須予交付股票數目,並將支付任何零碎股票金額;而賣方將會向買方支付行使價乘以須予交
付股票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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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及交付將於結算日,透過在香港就相關股票交易結算慣常使用的結算系統向在確認書中指明的賬戶作出。如相關結算系統准許以貨銀對付方式結算,結算將以該方式進行。
在交付股票予閣下後直至閣下被登錄於有關公司的成員名冊作為股票的登記持有人為止,本公司毋須向閣下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作為股票登記持有人所接獲的任何證明書、通知、通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行使股票所附有的任何權利,或毋須因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被登記為上述持有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虧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公司毋須將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登記為有關公司的成員名冊中股票的登記持有人或促致辦理該項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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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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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碎股票金額 指以結算貨幣為單位的金額,代表由本公司所釐定,計算須予交付股票數目所產生的零碎股票,乘以就股票期權交易而言,在期權已行使或被視為已行使當日,歸屬於相關股票的行使價 (假設現金結算適用及期權已行使或被視為已行使的日期為到期日而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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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日:就根據某期權交易須予交付的股票而言,即在期權被行使的預定交易日之後 1個結算周期當日,或 (如該日並非結算系統營業日 )下一系統營業日。如結算干擾事件妨礙在該日期進行交付,結算日將為透過相關結算系統可進行股票交付的第一個接續日子,但如結算干擾事件在原先日期之後的 8個結算系統營業日每日持續存在則除外。在該情況下,(i)如股票可以以另一在商業上屬合理的方式交付,則結算日將為採取該另一交付方式,在該第 8日進行出售之後慣常會進行結算的第一日,及 (ii)如股票不能以任何其他在商業上屬合理的方式交付,則結算日將會被押後,直至可以透過相關結算系統或以在商業上屬合理的方式進行交付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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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系統營業日 指相關結算系統開放接受及執行結算指示的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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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干擾事件 就某股票而言,指非各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而該事件導致相關的結算系統不能結算股票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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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同意 須交付股票的一方同意其將會轉讓,並且在其交付該等股票的每一日期其聲明,其已轉讓對其須交付股票的妥善所有權,不附帶 (a)
任何留置權、押記、申索或其他產權負擔 (由相關結算系統對所有證券例行施加的留置權除外 )以及任何其他限制,包括根據適用證券法律的任何限制,而就該一方其後銷售該等股票而言,該等股票的接收方毋須負上須交付銷售文件或須符合任何數量或任何形式的銷售限制之義務,(b)任何及一切限制,表示該等股票的任何售賣、轉讓或其他轉移須經任何人士或實體的同意或批准,(c)對該等股票的任何買方、承押人、承讓人或受讓人在類別或身份、財務或其他方面的限制,(d)有關向該等股票的發行人、任何其他義務人或任何登記代理人或轉讓代理人交付任何人士或實體的任何證明書、批准、同意、協議、法律顧問意見、通知或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規定,及 (e)依據適用證券法律,該等股票的任何登記或資格規定或交付發行章程規定。根據交易須交付股票的一方聲明,在對相關結算系統屬適當的範圍內,股票均妥為採用記賬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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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交付 如果閣下未能履行任何交付股票的責任,閣下將會應要求就因閣下未能交付而引致的任何費用、損失或合理開支 (包括如適用時,借進相關股票的費用 )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以合理方式詳盡列出該等費用、損失或開支並經本公司簽署的證明書將屬產生該等費用、損失或開支的最終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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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 閣下將支付實物結算中與轉讓股票有關的所有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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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 在實物結算股票交易下,須予交付股票的一切股息須按照將會透過相關結算系統就出售該等股票進行結算的市場慣例,在期權已行使或被視為已行使的相關日期向將會收到該等股息的一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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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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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調整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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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條款發出人宣佈發生潛在調整事件後,本公司將會確定該事件是否對股票的理論值產生攤薄或集中作用,而如產生上述作用,本公司將會按適當情況,作出對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條款的任何調整及與相關交易的行使、結算或付款相關的任何更改,以計入該攤薄或集中作用,並且釐定調整的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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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調整事件 指:
(a) |
股票的分拆、合併或重新分類 (但合併事件除外),或以分紅、資本化或類似發行方式給予現有持有人股票的免費分派或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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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給予股票現有持有人有關下列各項的分派或股息:(i)股票,(ii)賦予有收取與股票持有人所收款項相等或相稱的股息付款及 /或發行人的清盤所得款項權利的其他股本或證券,(iii)因分拆或其他類似交易而產生由發行人所 (直接或間接 )取得或擁有的另一發行人的股本或其他證券,或 (iv)任何其他類別的證券、權利或認股權證或其他資產,上述任何一項分派、發行或股息均是按本公司所釐定少於現行市價 (以現金或其他方式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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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特別股息 (上述對股息或其某部份的描述由本公司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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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由發行人就未全數繳足股票作出的催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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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購回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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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就發行人而言,某事件導致依據股東權利計劃或針對敵意收購而作出的安排,將任何股東權利分派或將該等權利變成與發行人的普通股股份或資本股股份分開,並規定在發生若干事件後按由本公司所釐定低於其市值的價格分派優先股、認股權證、債務工具或股票權利,但因該類事件而進行的任何調整須在贖回該等權利後再作調整;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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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由本公司所釐定對股票理論值有攤薄或集中作用的任何其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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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股價 如果在交易所上公佈並用作任何計算或釐定用途的任何價格其後被更正,而更正價格由交易所在原先公佈價格後一個結算周期內公佈,本公司將會釐定因該更改而須予支付或交付的金額 /數額,並且在必需的範圍內,將會調整相關交易的條款以計入該更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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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特殊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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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殊事件指合併事件、股權收購要約、收歸國有、無力償債或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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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事件 就任何股票而言,指:
(a) |
股票的任何重新分類或變動,導致轉讓或不可撤回地承諾轉讓所有已發行在外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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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發行人與另一實體進行任何整合、兼併或合併 (但如發行人是持續實體,且前述各項不會導致所有已發行在外股票有任何該等重新分類或變動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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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由任何實體或人士進行任何收購要約、股權收購要約、交換要約、招攬、建議或其他事件,以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該發行人已發行在外股票的100%,導致轉讓或不可撤回地承諾轉讓所有該等股票 (由上述另一實體或人士所擁有或控制的該等股票除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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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與另一實體進行的任何其他整合、兼併或合併,而在前述各項中,發行人是持續實體,並且不會導致所有該等已發行在外股票重新分類或變動,但會導致在緊接該事件之前已發行在外的股票 (由上述另一實體所擁有或控制的股票則除外 )合共代表少於在緊隨該事件之後已發行在外股票的50%(「反合併」),而在上述每種情況下,如合併日是在以下日期當日或之前:
(i) 如屬實物結算期權交易,到期日或最終結算日 (以較後出現者為準),或 (ii)如屬任何其他情況,最終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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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日 指合併事件的截止日,或 (如根據適用當地法律不能釐定截止日 )本公司所釐定的其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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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收購要約 指由任何實體或人士進行的收購要約、股權收購要約、交換要約、招攬、建議或其他事件,導致該實體或人士以換股或其他方式,
購買或取得或有權取得由本公司根據在政府或自律監管機構的存檔或本公司認為相關的其他資料所釐定,發行人已發行在外具投票權股票的 10%以上但 1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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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收購要約日 指 (按本公司所釐定 )實際購買或取得屬適用百分率水平的具投票權股票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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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歸國有 指發行人的所有股票或所有資產或絕大部分資產被國有化、沒收或須轉歸任何政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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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償債 指因發行人的自願或非自願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或影響發行人的任何類似的法律程序,而(a)該發行人的所有股票必須轉讓予受託人、清盤人或類似的人員或 (b)該發行人的股票持有人在法律上被禁止轉讓該等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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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牌 指基於任何理由 (但合併事件或股權收購要約除外 ),股票停止或將會停止在交易所上市、買賣或公開報價,並且不會在位於同一國家 /地區的交易所或報價系統上重新上市、重新買賣或重新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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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合併事件或股權收購要約,本公司將會按本公司認為適用情況而定,對交易的行使、結算、付款或任何其他條款作出任何調整,以計入合併事件或股權收購要約對交易構成的經濟影響,並且釐定調整的生效日期。如果本公司確定不能作出調整以產生在商業上屬合理的結果,本公司將通知閣下交易將在合併日或股權收購要約日取消,而任何須予作出的付款將按照第4條(付款)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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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發生收歸國有、無力償債或除牌,相關交易將於公佈日取消,而任何須予作出付款將按照第4條(付款)決定。 公佈日 指 (a)如屬收歸國有,首次公開公佈進行國有化 (不論是否經修訂或按原先公佈的條款 )的日期,而該國有化導致收歸國有,(b)如屬無力償債,首次公開公佈提起法律程序或提出呈請或通過決議 (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其他類似程序 )的日期,而前述各項導致無力償債,及 (c)如屬除牌,交易所首次公開公佈股票將停止上市、買賣或公開報價的日期。就任何特殊事件而言,如果公佈該特殊事件是在相關交易所的定期交易時
段實際收市時間之後作出 (不須理會任何收市後交易時段或在該定期交易時段時間以外進行的任何其他交易 ),公佈日應被視為屬隨後一個預定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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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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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期權交易而言,(a)一方須支付(「付款方」)給另一方的金額將屬由本公司釐定的金額,而本公司在釐定該金額時可考慮其認為適當的任何資料(包括將該交易所涉及的任何對沖持倉平倉或重新設定該持倉所產生的任何費用 )及 (b)應屬付款方的一方須由本公司決定。根據本條款須作出的付款須在不遲於本公司釐定該金額 (以本公司所釐定該交易的結算貨幣計值 )及哪一方須支付該金額後的 3個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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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外匯交易及外幣期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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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一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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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日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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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詞語在連同「營業日慣例」一詞使用時,指若任何相關日期本應為不屬營業日的日子,將會作出調整,致使:
(a) |
「隨後的」:該日期將為屬營業日的第一個隨後的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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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經修改隨後的」或「經修改的」:該日期將為屬營業日的第一個隨後的日子,但如該日子落入下一個日曆月則除外,在該情況下,該日期將為屬營業日的第一個先前的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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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最接近的」:若相關日期本應為星期日或星期一以外的日子,該日期將為屬營業日的第一個先前的日子;而若相關日期本應為星期日或星期一,則該日期將為屬營業日的第一個隨後的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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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先前的」:該日期將為屬營業日的第一個先前的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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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來源 /匯率 /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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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需要進行計算的日期不能取得某指明的價格來源或貨幣匯率,則可使用按本公司決定的任何其他可取得的價格來源或接替匯率。就任何計算而言,計算所得的百分率,及用於計算或計算所得的任何貨幣款額,將在本公司認為適當時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某些常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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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貨幣 如在確認書中並未指明,即須由買方購買的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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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金額 在確認書中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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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期權 賦予買方權利,在行使期權後,按行使價買入認購金額,但須受任何先決條件和本條款的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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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日 即期權可予以行使的首天,除在確認書中另行指明外,應為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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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 除非確認書另有規定,否則交易將屬交收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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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式」期權 只可於到期日予以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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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時間 在確認書中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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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結算日前 2個營業日,及 (如屬外幣期權 )期權被行使的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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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匯率 於到期日所釐定的貨幣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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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匯率 即以參考貨幣兌換每單位結算貨幣的形式表示的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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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 即由一方買入一種貨幣協定金額,以換取由其賣出另一種貨幣協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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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行使時間 如在確認書中並未指明,即到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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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金 即於期權金支付日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的金額,但須受任何先決條件的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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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沽貨幣 如在確認書中並未指明,即須由買方賣出的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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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沽金額 在確認書中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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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沽期權 賦予買方權利,在行使期權後,按行使匯價賣出認沽金額,但須受任何先決條件和本條款的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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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匯價 在確認書中指明為行使匯價的貨幣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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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在確認書中指明為交易日的日期,應為各方訂立交易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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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 (除另有界定外 )具有在相關確認書中給予的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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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外匯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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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交收外匯交易,每一方將於結算日支付在確認書中指明須由其支付的金額,但須受任何先決條件和本條款的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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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外幣期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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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使買方有權但並無責任行使若干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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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確認書中另有訂明,否則在任何情況下所有或任何部分溢價均不得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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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的自動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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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在確認書中另有指明,否則,外幣期權只可整體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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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交收外幣期權交易,賣方將以下列方式結算,支付認購金額及收取來自買方的認沽金額,須受任何先決條件和本條款的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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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干擾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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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有下列情況 (由本公司確定),即屬發生干擾事件:
(a) |
某一指明貨幣匯率分成一種以上的貨幣匯率 (雙重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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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涉及政府機構的或由政府機構提供擔保的借進款項的任何抵押或債項的違責、違責事件或其他類似事件 (不論名目為何),包括 (i)不能全數、準時付款 (不須理會任何適用寬限期),(ii)已公佈的延期償付、暫緩還款、寬免、遞延項目、廢除或債務重整或 (iii)修訂或更改任何上述抵押、債項或擔保的條款及條件,而未經該等責任的所有持有人的同意;而在上述任何情況下,均不須理會該政府機構的權限或行為能力有任何不足或有任何聲稱不足 (政府機構違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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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無法於到期日 (或在不同情況下,則為相關價格來源按一般程序會公佈到期日匯率的日子 )或在確認書中為該目的所指明的另一其他日期當日或之前 (缺乏流通性到期日)就 (在一宗交易或在商業上屬合理數目的交易中的 )最低金額取得結算匯率的確實報價 (缺乏流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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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第一匯率 (按照確認書釐定 )與第二匯率 (按照確認書釐定 )的差距至少為確認書中所指明的價格重要性百分率 (價格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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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無法於到期日 (或在不同情況下,則為相關價格來源按一般程序會公佈到期日匯率的日子 )取得結算匯率 (價格來源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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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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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到期日、缺乏流通性到期日或結算日發生與外匯交易或外幣期權交易有關的干擾事件,本公司可押後、決定或調整到期日、結算日或結算匯率,或在真誠考慮到所有相關的資料後,運用任何來源、方法或基準將交易結算,包括:
(a) |
按本公司所決定的任何貨幣、金額及日期將交易結算;及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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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要求閣下於結算日將閣下應支付的任何金額以託管形式繳入設於本公司的一個附息賬戶,用以就閣下的責任進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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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基金投資交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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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下列條文外,第 II部分 (證券 )亦適用於「基金」(按該部分內所界定)。如有任何抵觸或不符,將以本 D節的條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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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只在已收到來自基金經理的款項後,方會向閣下支付贖回所得款項 /股息 /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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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公司可酌情決定使用電話或互聯網所發出的任何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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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果閣下並無有效的結算賬戶,本公司可將任何相關金額貸記於閣下的任何賬戶 (在適用情況下,按本公司獨自釐定的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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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某基金的單位或股份的任何申請必須於有關訂明的截止時間向本公司提出,該截止時間載列於該基金的解釋備忘錄或由本公司另行通知閣下。本公司於營業日的訂明截止時間後所接獲的任何申請,本公司只會於該基金可能接受該等申請的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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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果某基金的銷售文件與本公司的交易程序之間就程序事項出現任何抵觸,應以本公司的交易程序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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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閣下同意,為任何交易的目的,本公司可應任何基金經理的要求,向其披露閣下的任何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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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任何交易的實際買賣價將於進行該項交易之時釐定 (並由基金經理確認 ),而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表於任何時間可能報出的任何價格僅供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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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進行某基金某宗交易的指示不會被部分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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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證金融資不適用於基金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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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基金投資儲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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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本公司同意,閣下可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表格 (「申請表」),申請設定月供基金投資儲蓄計劃。經本公司同意,閣下將可揀選閣下有意買入的基金,並且指明閣下將會就每一基金支付的每月供款金額。可供閣下選擇的只限於本公司不時所公佈的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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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本公司接受閣下的申請後,閣下將會於每個日曆月的協定日期 (或假如該日並非銀行營業日,下一銀行營業日 )(「供款日」)向本公司支付所議定的每月供款總額。首次付款將在閣下提出申請之日後不少於 2個銀行營業日所屬的首個供款日到期繳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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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公司會將閣下所實際支付的每筆每月供款金額 (在扣除所有有關費用及開支後 ),用以代閣下 (如閣下的結算賬戶是在本公司開立的話 )於供款日後第 1個銀行營業日或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其後(「認購日」)買入議定基金的最高數目 (下調至小數點後由有關基金經理不時指定的個位數 )的單位、股份或權益 (「單位」)。假如基於無論何種理由,在 3個接續銀行營業日之後,本公司未能買入在任何議定基金內的單位,本公司將停止代閣下買入在有關基金內的單位、將此通知閣下並將任何未用的每月供款金額 (不附帶利息 )存入閣下的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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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釐定閣下應付的價格時,本公司可採用根據本公司所有客戶的同類買賣盤,購買基金單位的加權平均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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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果任何已購得單位少於本公司所有客戶同類買賣盤的所需總額,本公司可以公平方式分配該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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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代閣下購得的單位將按照第 II部份F節(保管服務 )以妥善保管方式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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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果於供款日閣下所實際支付的金額少於每月供款總額,則除非於認購日之前與閣下另有協定,否則,本公司可不進行購買並將款項 (不附帶利息 )退回閣下的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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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議定基金以外的貨幣支付用來購買單位的款項可按本公司所選擇的匯率及時間,由本公司兌換成適用的貨幣。本公司可隨時拒絕接受以議定基金以外的貨幣支付的任何款項。由本公司不時代閣下以閣下的結算賬戶以外的貨幣收取有關基金的款項可按本公司所選擇的匯率及時間,由本公司兌換成適用的貨幣。本公司可從每筆上述款項扣除所有兌換費用及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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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閣下的計劃
(包括可提供的基金,每月供款金額的任何最低或最高金額,以及有關贖回或轉換單位價值或在贖回或轉換後計劃內剩餘單位價值的任何最低或最高金額 )可由本公司更改並可在經本公司同意下由閣下更改。閣下可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表格,申請更改閣下的計劃的任何資料。任何更改將在議定後最少 2個銀行營業日所屬的首個供款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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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閣下在通知本公司並且 (若本公司有此要求 )向本公司支付附加費之後,可隨時終止閣下的計劃。閣下可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表格,申請終止閣下的計劃。本公司可向閣下發出 7天事先通知,終止閣下的計劃。然而,假如閣下在 2個接續供款日未能全數支付每月供款總額,本公司可毋須給予通知終止閣下的計劃並可徵收附加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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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第三方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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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銷售文件
(包括任何資料備忘錄、財務報表、產品手冊、條款單張及發行章程 )均由相關產品的發行人發出。本公司明示聲明不承擔有關所有銷售文件的所有法律責任。本公司並無在任何方面擔保任何發行人的義務或就此給予任何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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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僅擔任第三方產品的分銷商而非擔任發行人的代理人。本公司並未獲授權代表發行人接受或拒絕接受該等產品的申請。本公司的代名人及本公司將會就第三方產品擔任閣下的代理人。閣下授權本公司採取所有行動、給予所有確認及陳述,並且辦理所有事宜,而前述各項就執行閣下的任何第三方產品指示而言均是本公司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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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閣下同意受相關銷售文件的條款及條件加上本條款所約束,並且全數付款購入和接受閣下所申請的第三方產品或閣下獲分配的任何較少數額的第三方產品 (如適用 )。如果在到期付款時並未收到閣下的全數付款,閣下的交易或會被平倉,而閣下將會對所有損失及開支負責。本公司可將閣下的申請與本公司其他客戶所作的申請合併,並以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作出單一申請。若該申請局部獲接納,本公司可將該等產品在閣下與本公司其他客戶之間進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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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閣下應支付的買入價及任何費用將在本公司向閣下發出的確認書內列出。本公司的代名人及本公司可接受及保留發行人就任何產品所支付的佣金及費用,而毋須向閣下交代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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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閣下確認閣下將會閱讀及了解以閣下所選擇的語言提供的相關銷售文件 (包括不時予以補充或修改的風險披露聲明和條款及條件 )的內容,並且同意提供所有必須的確認。藉着發出買入第三方產品的指示,閣下將被視作已接納相關銷售文件。閣下在發出買入產品的任何指示之前,將會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自行評估產品是否適合閣下。閣下將會確定閣下有足夠收入及淨資產,能夠承受及承擔閣下擬買入的每項產品所附有的風險及潛在損失。閣下明白投資產品不會有所有權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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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閣下保證閣下將會為閣下本人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士買入每項產品,以及閣下將會買入每項產品作投資用途,並非旨在將其作任何分銷或出售或並非為了與其任何分銷或出售有關的轉售。未經發行人事先書面同意,閣下在產品的權益不可轉讓。 |
|
7. |
閣下知悉產品可能有擁有權或買賣的禁制或限制 (不論其是否會在銷售文件內列明 )。藉着發出買入產品的指示,閣下將會保證閣下不須受任何該等禁制或限制規限,以及閣下買入產品符合一切適用法律及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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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閣下明白某些產品不擬向公眾發售或出售。與該等產品有關的任何要約或資料均是在絕對私人及機密的情況下向閣下傳達,僅供閣下作個人用途。閣下不會將任何上述資料轉交任何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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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閣下不會倚賴本公司、發行人、本公司的附屬成員或發行人的附屬成員,以評估買入任何產品的可取之處、風險或合適性。閣下明白在銷售文件內的資料及解釋不應視作投資意見或買入產品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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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閣下知悉閣下與發行人可能並無任何直接合約關係。在此情況下,若發行人或任何保證人違約,本公司只在經閣下提出書面要求下及在閣下已就可能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 (金額由本公司本着真誠估計 )向本公司提供令本公司滿意的完全彌償保證及擔保後,本公司方可針對發行人或保證人採取法律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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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公司不需展開或繼續進行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任何行動。本公司對任何法律行動有絕對控制權 (包括對該行動的和解或終止 )。如果本公司本着真誠並按法律意見行事,則若本公司決定反對展開或繼續進行任何行動,或就與任何法律行動有關而採取或不採取的任何行動而言,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對閣下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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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三方產品將以本公司的名義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登記。閣下將要倚賴本公司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代表閣下所收取來自發行人的付款及證券存入閣下設於本公司的賬戶,派發本公司代名人收到來自發行人的通知,並且向發行人傳遞閣下的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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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如果閣下的產品申請全部或局部不獲接納,認購款項將不計利息由發行人透過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退回給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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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閣下的月結單上顯示的產品市值可能只反映其名義價值。閣下在產品到期前將其出售所取得的所得款項 (如有買家的話 ),及閣下在到期時可能取得的所得款項或任何證券的價值,可能少於產品的面值 (視乎市場情況而定,可能大幅少於該面值 )。在沒有明顯錯誤下,就相關產品的持有量而言,由發行人所備存的登記冊具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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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閣下同意,本公司可將閣下的個人資料提供予發行人及其代理人及附屬成員,以及依據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指令規定的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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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披露聲明 |
一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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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涉及風險。此簡略陳述書並未披露買賣投資項目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鑑於有關風險,閣下在進行交易前,必須先詳細閱讀及完全了
解本條款、相關銷售文件、閣下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合約關係)和閣下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投資產品買賣對很多公眾人士而言都並不適合。
閣下應按閣下本身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其他相關情況,謹慎考慮進行買賣對閣下是否適合。如果閣下不能確定或尚未明白本條款(包
括此等風險披露聲明 ) 的任何方面、相關銷售文件或任何交易的性質和風險,特此強烈建議閣下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投資項目涉及損失本金的風險。交易「不可轉讓」而閣下或會不能將交易拋售或平倉。投資項目並非銀行存款,亦並不獲本公司的任何認證或保證,
也不構成本公司的責任,或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聯營公司或關聯公司的責任。
儘管每一方 ( 或其聯繫人或代理人 ) 可能曾與另一方有任何通訊,閣下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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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閣下已獲給予機會向本公司取得有關每宗所述交易的資料。即使有前述各項,閣下並非依賴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聯繫人的任何通訊(書面或
口頭的)作為(i)法律、監管、稅務、業務、投資、財務、會計或其他意見,(ii) 訂立所述交易的建議或 (iii) 有關所述交易的預期業績的保證
或擔保。任何上述通訊均不應作為閣下訂立所述交易的根據,並且應在訂立所述交易之前由閣下獨立確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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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聯繫人與任何投資項目的發行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有銀行或其他商業關係,並且可能從事該投資項目或任何有關期
權、期貨、衍生工具或其他投資工具的坐盤買賣(包括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聯繫人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買賣,以對沖本公司或本公司在任何
所述交易及與閣下或與第三方進行的其他交易上的市場風險),而該等買賣可能影響該投資項目的價格,因而可能影響根據所述交易應支
付或應交付的款額 / 數額。該買賣可能在任何時間受到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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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向本公司確認,閣下具備充分知識及經驗,足以評估訂立每宗交易的可取之處與風險,而在關於此等可取之處與風險方面(倘相關時包括每
宗交易的稅務及會計處理方法),閣下在行事時乃純粹依據本身的判斷或在不涉及本公司下所取得的專業意見,而並非以本公司的看法或意見為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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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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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的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任何投資項目的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投資項目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
致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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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閣下贖回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投資項目的權利可能被限制,或閣下作出前述各項的能力可能以某種形式被限制、禁止或規限。
( 凡在引述過往業績的情況下,) 所顯示的過往業績數據並不代表日後的表現。 |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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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買賣的虧損風險可以極大。閣下所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閣下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即使閣下定下備用買賣指令,例如「止蝕」或「限價」買
賣指令,亦未必可以避免虧損或將虧損局限於閣下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買賣指令無法執行。閣下可能被要求在接到通知後在短
時間內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存款或利息付款。如果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保證金存款或利息付款,閣下的持倉合約可能會被斬倉。閣
下將要為閣下的賬戶所出現的任何虧損及在閣下的賬戶扣除的利息負責。額外的存款要求並非根據有關條款及條件將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平倉的先
決條件,而且無論如何不會對本公司進行上述平倉的有關權利構成限制。因此,閣下必須仔細考慮,鑑於閣下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
買賣是否適合閣下。 |
結構性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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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存款不等同一般定期存款,亦不應被視作一般定期存款的取代品或替代品。 |
股票掛鈎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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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掛鈎存款可能應收的利息一般高於普通定期存款的利息,但卻帶更高的風險。閣下將會承擔的風險視乎股票掛鈎存款的結構及條款而定。如
果相關股份的價格跌至低於預先商定的價格,閣下須承擔法律責任,按預先商定價格承購相關股份而並非收取存款的本金。因此,閣下會取得已
跌價的股份。如果相關股份變得毫無價值(例如在清盤或解散的情況下),閣下將虧蝕全部存款。無論相關股份的價格升至多高,收益的金額可能
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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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掛鈎存款擬設定為持有至到期為止。未經本公司的事前書面同意,閣下不得轉移或終止股票掛鈎存款,閣下可能由於在到期前結束交易而承
受重大損失。 |
外幣聯繫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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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聯繫存款可能應收的利息一般高於普通定期存款的利息,但卻帶更高的風險。閣下將會承擔的風險視乎外幣聯繫存款的結構及條款而定。外
幣聯繫存款的實際回報將取決於釐定時間及到期時的市場狀況。閣下必須準備承受因可能支付給閣下的貨幣貶值而產生任何虧損的風險。在某些
情況下,閣下可能會虧蝕外幣聯繫存款的所有或部分本金及 / 或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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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聯繫存款擬設定為持有至到期為止。未經本公司的事前書面同意,閣下不得轉移或終止外幣聯繫存款,閣下可能由於在到期前結束交易而承
受重大損失。 |
期權交易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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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某些情況下,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在適用的情況下,即使閣下設定了備用指
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
金。如果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閣下仍須對閣下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
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閣下。如果閣下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
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閣下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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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附有期權的投資項目的價值有時可能非常波動。投資項目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投資項目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
能會招致損失。就投資項目所支付的金額可能會與相關證券、指數、基金、資產或綜合前述各項的價值或表現掛鈎。閣下可能會損失閣下的整體
投資或取得相關證券而非任何贖回所得款項,而該等證券的市值可能顯著低於閣下的最初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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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風險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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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閣下應計
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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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如所
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閣下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如果閣下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閣下可
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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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
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
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如果有關期權
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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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
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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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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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應向替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甚麼情況下閣下或會有責任就相關資產進行交
收,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
關資產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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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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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 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閣下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閣下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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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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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閣下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閣下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
時的保障。至於閣下可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規則的規限。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
則可認定屬於閣下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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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及其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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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交易之前,閣下先要清楚瞭解閣下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閣下的
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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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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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閣下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
度可能有所不同或有所下降。閣下進行交易前應先行查明有關該項交易的任何規則。閣下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執行交易的交
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閣下應先向與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閣下本身地
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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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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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閣下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計值貨幣
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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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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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
閣下就若干損失所能追討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
可以各有不同,閣下應向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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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及傳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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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或接收/發送資料,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或接收/發送資料有所不同。如果閣下透過某個電子交
易系統進行所述交易,或接收及/或發送資料數據、指示及/或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確認書、結單及收據),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
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任何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閣下的買賣盤不能根據閣下的指示執行,或不能準確地接收及/或發送所述
資料、指示及 / 或該等其他資料,在每種情況下,甚或完全不獲執行或不獲接收及 / 或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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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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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閣下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
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
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閣下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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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式外匯買賣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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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式外匯買賣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閣下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閣下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在適用的情況下,即使閣下定下備用買賣指示,
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閣下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被要求一
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閣下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了結。閣下將要為閣下的戶口所出
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閣下必須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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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創業板股票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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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毋須具備盈利往績及毋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票可能非常波動
及流通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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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
巧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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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有關創業板股票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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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閣下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票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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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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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投資有別於在銀行置存款項。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並不屬於存款或本公司聯繫人或本公司的其他責任,亦不獲本公司聯繫人
或本公司保證。基金公司或單位信託基金經理不負責按彼等所發行的任何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發售價贖回在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股份。儘管
本公司不一定就提供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相關服務而收費,惟本公司一般會獲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經理支付安排涉及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佣
金或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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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部分市場的某些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會受到較一般政治或經濟不穩定風險為高的限制,因此該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及收益可能
會蒙受匯率、外匯管制及財政規例反覆的不利影響,並可能由此令此等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股份受着價格大幅波動的規限。部分市場可能不受
相當於較先進的國家所適用的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準則及慣例的規限,此外,較諸於有較先進證券市場的國家,該等市場的政府監管、法律規
例及已確立的稅法及程序可能會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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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會投資於低於投資級評級但具有較高收益率的證券。在投資級別以下的證券,例如高收益率債務證券可能被視為屬
投機性,其中可包括非評級或違約證券。因此,投資於此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較諸於目前投資於評級較高但收益率較低的證券具有更高度的信
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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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前,閣下應詳細考慮,(a)可能的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以及(c)根據閣下的註冊成立國家、公民地位、住所或本
籍國家的法律,閣下可能面對的及可能與購買、銷售、認購、持有、轉換或出售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內股份有關的任何外匯管制規定。
有關科技或科技相關的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市場可以極之波動,且在許多情況下,其價格可能反映市場的投機活動,而非該等基金或單位信託
基金的相關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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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保本/資本保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須受條款及條件的規限,而於達成發售文件或發行章程指明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前,贖回基金或單位
信託基金股份可能受市場波動或贖回費所規限。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聯繫人不對保本 / 資本保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作出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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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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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是一種基金,須承受與其所跟蹤的指數有關的分類或市場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及其他風險。合成ETF可投資於由交易對手發行的場外
衍生工具。ETF 須承受相關指數成分證券所涉及的風險及該等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以及或會因交易對手違責而蒙受損失,虧損金額可高達衍生
工具的全部價值。ETF 可通過從多家不同的交易對手買入金融衍生工具,以分散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然而,理論上,ETF 的交易對手愈多,出
現交易對手違責以致影響ETF的機會率便愈高。由於這些衍生工具的發行人絕大多數是大型國際金融機構,ETF本身或須承擔所涉及發行人的集
中風險。ETF 其中一家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一旦倒閉,可能會對該ETF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造成連鎖效應。某些合成ETF會以抵押品減少交易
對手的風險,但當ETF尋求將抵押品變現時,可能出現抵押品的市值大幅下跌的風險。若ETF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
並不活躍,則可能會涉及更高的流通風險。較大的衍生工具買賣差價可能導致出現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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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例如跟蹤策略失效、外匯差價、費用及開支等原因,ETF的表現與相關指數的表現可能不一致。若ETF所追蹤的指數或市場限制投資者參與,
增設或贖回ETF單位的程序可能無法自由及有效率地進行。ETF或會以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的價格進行買賣。若ETF一旦終止運作,那些以溢
價買入 ETF 的投資者將無法取回所付出的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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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所追蹤的指數的相關市場,其地方當局或會規定ETF必須繳付某些稅項;此外,ETF或須承擔新興市場風險,或所追蹤的參考市場的政策變
動所涉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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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證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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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證乃複雜及高風險投資工具,只適合具經驗的投資者。認股證會對其相關股票在價格上的變動產生槓桿效應,但除相關股票價格以外的各種
因素均會影響認股證的價格。認股證的價格可能比相關股票價格更為反覆波動。雖然槓桿效應可為閣下帶來較高的回報,但閣下亦需同時承受較
高的風險。認股證在到期日之後或如在到期日屬價外認股證,就變得全無價值。閣下將承擔發行人的信貸風險。持有認股證的風險高於持有相關
股票的風險。閣下應根據閣下的經驗、投資目標及財務狀況,審慎考慮認股證是否適合閣下。閣下應閱讀上市文件及了解風險、回報概況、條款
及條件,並且如閣下有任何疑問,應尋求專業財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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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熊證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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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熊證乃複雜及高風險投資工具,只適合具經驗的投資者。牛熊證會對其相關股票或指數在價格上的變動產生槓桿效應,但當牛熊證的相關資產
的價格貼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未必會完全緊隨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雖然槓桿效應可為閣下帶來較高的回報,但閣下亦需同時承受較高的
風險。閣下可能會損失所有的投資額。某些牛熊證一旦被收回,可能不會向投資者支付任何款項。牛熊證並非為作長線投資而設。閣下將承擔發
行人的信貸風險。閣下應根據閣下的經驗、投資目標及財務狀況,審慎考慮牛熊證是否適合閣下。閣下應閱讀上市文件及了解風險、回報概況、
收回機制、到期日、條款及條件,並且如閣下有任何疑問,應尋求專業財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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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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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股投資項目未必有交投活躍的市場,而碎股只可以大幅低於一手股的價格出售。本公司未必可以為閣下買入所需數量或任何數量的投資項目。
基於相關投資項目或閣下本身狀況的變動,長遠計劃可能並不適合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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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再抵押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的授權書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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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閣下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容許本公司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為財務融通再抵押閣下的證券抵押品或存放閣下的
證券抵押品作為抵押品,以解除及履行本公司的交收義務及責任,當中存在一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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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在香港收到或持有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以上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獲准進行。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
資者,否則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對何人有效,而有效期以不超逾 12 個月為限。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此等限制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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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本公司在閣下的授權書期滿之前向閣下發出至少14天的續期通知,而在閣下當時的現有授權書到期日之前,閣下並不反對該設定續期,
則閣下的授權書可當作已獲續期 ( 即毋須閣下書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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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本公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
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本公司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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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
雖然本公司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本公司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
證券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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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閣下不需要保證金信貸服務或不希望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請勿簽署上述的
授權書及要求開立此種類型的現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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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境外取得或持有閣下的資產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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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在香港境外取得或持有閣下的資產須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所規限,而此等法律及法規可能有別於《證
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 ) 以及據此制訂的規則。因此,閣下的資產未必享有在香港取得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所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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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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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明白假如閣下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本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閣下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
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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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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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
應先諮詢本公司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
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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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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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證券交由本公司保管亦可能會有風險。例如,假如本公司持有閣下的證券 / 單位而變成無償債能力,閣下在收回證券時可能會遭到重大阻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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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為 2012年4月
招商永隆網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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