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的規定,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現通知閣下以下事項: |
1. |
客戶及其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財務服務及銀行融資/信貸便利的申請人、擔保人、諮詢人、保證人、抵押品提供人、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職職員及管理人員、申請人的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以及其他合約對手方)(統稱「資料當事人」)須不時為各種事項向本集團提供資料,該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設定或延續銀行融資/信貸便利或提供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及其他銀行及財務服務。 |
2. |
若未能向本集團提供有關資料,會導致本集團無法代開立或延續戶口,或讓戶口使用銀行融資/信貸便利及提供之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及其他銀行及財務服務。 |
3. |
在資料當事人與本集團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的賬戶付款、資料當事人指示銀行訂立交易、資料當事人開出支票、存款、償還貸款、進行證券及期貨交易、申請信用卡、要求銀行提供租務及物業管理服務或購買保險或其他銀行及財務服務,本集團亦會收集到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
4.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的用途視乎其與本集團的關係的性質,概括而言,可包含下列用途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項:
i. |
本集團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的日常管理及運作; |
ii. |
提供銀行信貸資料; |
iii. |
信貸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資料當事人申請個人信貸時進行的信貸審查及對該等個人信貸之定期或特別檢討)及在符合條例所載的規定下,進行核對程序(如條例所定義的); |
iv. |
編製及維持本集團的信貸或行為評分模式; |
v.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信用卡或消費卡發卡公司及收數公司作信貸檢查及債務追討; |
vi. |
確保資料當事人有良好信用; |
vii. |
進行市場、服務或產品分析或研究、設計、發展或改善本集團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以供資料當事人所用; |
viii. |
推廣以下服務或產品(本集團可能會或不會就此獲得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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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以及有關服務及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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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奬賞、長期客戶優惠或專享優惠計劃以及有關服務及產品;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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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集團的品牌合作夥伴所提供的服務及產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見有關服務和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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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等服務或產品可由以下人士提供及/或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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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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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者財務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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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者奬賞、長期客戶優惠或專享優惠計劃的提供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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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集團的品牌合作夥伴; |
ix. |
確定本集團與資料當事人相互間之債務; |
x. |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本集團應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向為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
xi. |
遵守對本集團或其任何分行就向有關監督或監管機構、警方或法庭作出披露的具約束力的任何適用法例、規例或法庭命令,或遵守本集團或其任何分行需要遵守的由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任何指引的規定並爲了該等指引的目的而使用; |
xii. |
使本集團的實質或建議承讓人(包括其法律及商業顧問)或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包括該等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的法律及商業顧問)能對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及的交易作出評估; |
xiii. |
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之行動而推行; |
xiv. |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集團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 |
xv. |
與接受由本集團發出的信用卡的商號(下稱「各商號」)及獲本集團提供聯營/合營/會員專享信用卡服務機構(下稱「各聯營機構」)交換資料(各聯營機構的名稱見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格); |
xvi. |
就任何信用卡付款或交易,與各商號的銀行核實資料當事人的身份;及 |
xvii. |
與上述有關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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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集團會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但可能提供予以下各方作第4段所列示的用途:
i. |
任何向本集團提供與本集團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管理、電訊、電腦、支付或證券結算、承銷、存管、託管、登記服務或其他服務的代理人、承包商、索償調查公司或第三者服務提供者; |
ii. |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
iii.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當資料當事人拖欠賬款時,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數公司; |
iv. |
根據對本集團或其任何分行具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或根據本集團或其任何分行需要遵守的由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機構發出的任何指引並為了該等指引的目的,或按照有管轄權的法院、審裁處、警方或其他政府機構的要求,本集團有義務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v. |
本集團的任何實質或建議承讓人(包括其法律顧問和商業顧問),或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包括其法律顧問和商業顧問); |
vi. |
本集團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代理人、證券及期貨經紀、商號或其他商業夥伴; |
vii. |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將會存在往來的財務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 |
viii. |
對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或計劃提供擔保或第三者抵押的任何人等; |
ix. |
銀聯通寶有限公司(「銀通」)、銀通網絡的經營商或參與商及其他自動櫃員卡發行商; |
x. |
為就信用卡繳款事宜或信用卡交易而核實持卡人的身份的任何商號的銀行; |
xi. |
任何本集團成員; |
xii. |
任何與4(x)項有關之第三者; |
xiii. |
(1) |
第三者財務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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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獎賞、長期客戶優惠和專享優惠計劃的第三者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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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集團的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見有關服務和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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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集團聘用的外部服務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郵遞公司、電訊公司、電話營銷和直銷代理人、傳呼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和信息技術公司);及 |
xiv. |
任何對銀行負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承諾將此類資料保密的本集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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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條例所核准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
查問本集團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索取該等資料; |
ii. |
要求本集團改正有關他不確實的資料; |
iii. |
知道本集團對資料的政策及實際上如何運用,及可獲知本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
iv. |
就有關個人信貸資料方面,要求本集團告知哪些資料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數公司作例行披露,及可進一步要求本集團提供資料,以便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數公司提出查詢及更正個人資料之要求;及 |
v. |
就有關個人信貸資料(不涉及住宅樓宇按揭),於全數清還欠款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集團要求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刪除本集團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五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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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本集團向個人客戶提供個人信貸,而該賬戶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的個人信貸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本集團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8. |
本集團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已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及其擔保人的信貸報告。資料當事人或其擔保人如欲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或要求依照條例的規定更正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本集團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
9. |
本集團可為信貸審核用途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資料庫。特別是,本集團可為審核現有已批出的個人信貸的用途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有關個人客戶的個人信貸資料,而該等審核或牽涉本集團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i. |
增加信貸限額; |
ii. |
對信貸作出限制(包括取消或減低信貸限額);或 |
iii. |
與有關個人客戶安排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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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集團有權對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11.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在及可向本集團或如前文第5段所指向本集團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傳達或披露。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的地方慣例、法律和規則(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發放或披露。 |
12. |
任何人士如欲索取資料或改正資料,或欲知道本集團對資料的政策及實際上如何運用,及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請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45 號
電話:2826 2705
傳真:2537 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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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閣下可隨時選擇不再收取本集團的宣傳郵件而無需爲此繳費。如閣下不欲收取此等郵件, 請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 |
14. |
本通知對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不構成限制。 |
15. |
在本通知內,下列詞語具以下涵
「銀行」指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本集團」和「招商永隆銀行集團」指銀行、銀行的任何附屬企業、銀行的任何關連公司、銀行的任何相聯公司、銀行的任何直接和/或間接母企業、任何前述母企業的任何附屬企業、其任何關連公司或相聯公司,為免產生疑問,包括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轄下各企業(而「本集團成員」須據此解釋);及
「附屬企業」,「母企業」及「企業」具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所指之相同涵義。 |
16. |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異,皆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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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