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永隆「进修贷款」条款及规章

本人(下称”借款人”)同意遵守下列条款及规章:

1. 借款人将以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银行”)所同意的月供分期通过银行指定还款户口摊还所借之本金或其余额 (简称“贷款”) 及利息、到期利息、费用、开支和以下所提及的责任,并授予银行不可撤销之权力在还款户口内扣除还款,但不影响银行要求全数立即清还的权利。

2. 银行有绝对权力随时修订贷款利率,而每月还款以银行计法摊分缴付贷款及利息。

3. 银行可从借款人获核准的贷款额内扣除由银行所厘定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始将贷款余额付与借款人。

4. 若借款人未能依期偿付每月还款或其他到期之应付款项,则贷款(不论本文有任何规定)即属即时到期,借款人须按任何逾期未付的每月还款支付逾期利息,由欠款日起至付款日(包括法律上判决之前或之后),利率为月息2%,或以银行不时公布之利率计算。此外,借款人并须缴付按每次逾期还款计港币200元的过期费用,及银行因追讨欠款所支付的一切其他合理费用及开支,当中包括法律费用。

5. 银行可于任何时间不作另行通知将借款人所欠之贷款或利息或手续费或一切其他欠项与借款人于银行的其他户口 (包括定期存款户口) 合并处理,并以该等户口的结余来作抵销或转账以偿还借款人于此所欠之款项。

6. 银行有权聘用第三方收账公司为银行追讨借款人之任何欠款。借款人同意支付银行于执行有关条款及追讨借款人有关欠款时所引致之一切合理费用及开支 (当中包括律师费)。

7. 银行可全权修订本条款。有关修订将在银行张贴告示或以其他方式,预先最少三十天前通知借款人。倘借款人并未于该段通知期结束前悉数偿还该贷款或此服务于通知期结束后仍被借款人继续运作,将被视为同意该等修订。

8. 如因存款不足引致还款被退,银行将征收有关手续费。

9. 借款人可一次过提早偿还全部欠款(需于两个工作天前通知银行),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并同意两者结余之计算方法全由银行决定(可能与申请书计算全期利息之方法不同),并须缴纳应于下一个月偿付的利息及最多不逾港币500元之开户费。

10. 借款人授权银行可为核实资料联络各有关人士,并授权银行向其他银行、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或信用咭公司披露及转移银行保存或受银行控制有关借款人贷款及/或与信贷相关的资料,以作信贷审查及信贷资料交流用途。

11. 若借款人对于清还贷款(或其任何部份)或缴付予贷款人就贷款或章则及条款所产生之欠款有任何困难,借款人承诺尽快通知银行。

12.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格上填报的资料(包括地址、电话号码及职业等)如有任何更改,借款人必须即时以书面通知银行。如在作出贷款日期前发生任何不利变故,或借款人在申请表格上向银行提供的任何资料并非正确,银行保留撤销任何贷款批准并要求立即还款的权利。

13. 借款人同意倘申请时或日后与银行董事/雇员有任何亲属关系,尽速以书面通知银行。

14. 借款人同意就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知内一切有关于银行可享的权利。

15. 本条款及规章中任何条款如因任何理由而失效,则失效范围仅为该条款,而不会影响其余条款之效力。本文所订之条款如对任何责任施以豁免或限制,均以不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之规定为限。

16. 借款人明白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而不损害银行在本文或法律上之权利及补救方法下,所有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及其他欠下银行之责任及债务将即时到期及须即时支付而毋须事前发出通知:

16.1  违反任何条款及规章;
16.2  借款人或其他人对借款人申请破产令状;
16.3  任何人士申请指派破产管理人控制借款人之物业资产,或任何有关该等物业资产之拘押令;
16.4  借款人之死亡、生意失败或任何破产行为;
16.5  借款人或银行认为借款人违反或不能偿还借款人欠银行之责任或债务。

17. 本条款及规章之中英文本如有差异,皆以英文本为准。
18. 本条款规章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该等法律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