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 您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即表示同意本文条款(即下列一般条款及特定条款-见下文)。请细心阅读本文,特别是以下一般条款第4条(您的登记名号及密码)及第5条(本行责任的局限): 在本文内,"您"是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本行"是指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永隆证券有限公司或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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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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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是一组自动化服务系统,客户可以利用该系统透过互联网存取金融服务。本行可不时变更"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丶"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或每日截止交易时间,亦可暂停或终止"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而毋须向您发出通知,或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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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行只在获授权提供相关服务的地方提供“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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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您必须签妥申请文件及亲自从本行的指定办公地点领取密码後,方可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本行可以拒绝接受申请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为保障您的密码的隐秘性,在首次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时应立即更改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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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若要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则必须使用本行所订明的保安编码器进行双重认证。您将会按规定遵行本行的领取及启动保安编码器程序。若保安编码器机能失常丶电池耗尽或被遗失,您可要求替换保安编码器。若旧的编码器实质上受损丶被遗失,或若您并未在终止您的"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时将编码器退还本行,本行将会就上述情况收取服务费。除使用保安编码器存取本行所提供的服务外,您不会篡改丶复制丶利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保安编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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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假如您属个人身份,您同意本行可以将(由本行在任何时间收集所得的)有关您的个人资料,用作本行现时个人资料声明或政策所提述的用途(包括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定义的核对程序),及向所提述(在香港内外)的人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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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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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一般情况下,指示一经作出并获接纳後,往往不能更改或取消,不过买卖证券的指示在未执行之前或可以更改或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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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行就"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交易及信息的电脑数据记录(包括适用的汇率),除有明显错误外,乃不可推翻并对您具有约束力。您同意这些数据记录在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可被法庭接纳为证明该等交易及信息确实存在及数据记录所载属实的证据。在您电脑萤幕显示的交易及信息只供您参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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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是一组自动化系统。您的一切指示将由本行的电脑系统自动处理,并无机会因疏忽而没经处理。您同意任何人手处理程序,例如完成您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购买的银行本票,纯属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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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任何通讯一经本行电脑系统发布或公布於"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即视作已由您收悉。经"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发布及接收的通讯将视作在香港发布或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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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除非为存取本行所提供的服务,否则您不会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作其他用途。您亦须确保由您或由他人代您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传送的信息内容,不会抵触任何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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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假如您的指示基於任何原因(例如户口结馀不足或已过交易时间)而未获"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接纳,请再尝试。"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不会自动重新处理您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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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您将自费取得及保养适合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的电脑设备丶软件及与互联网的接驳。因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而引致的一切电话费丶互联网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均由您负责。对於您的设备丶软件或接驳导致不能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或您的萤幕显示对"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不正确陈述,本行不会负上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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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本行私隐政策声明许可的情况下,本行可下载若干资料(包括识别您身份的数据)於您的电脑或用以存取的设备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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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本文条款是附加於适用於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所达成的基础交易的本行有关条款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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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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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您必须拥有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如适用)方可获提供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的电子通讯服务及有关的其他配套服务(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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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本行将以稳妥的方式发送电子通讯至您的指定电邮地址,通知您有关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已经本行电脑系统发布或公布於"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内,您可从本行的网站上随时查核及下载有关文件。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如适用)一经在本行的网站上刊载或以电子方式发送,即视作已交付予您,您应经常及定期检查您的电邮地址以获取有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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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如您选择收取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本行将不会发送书面结单/通知书。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於本行所决定的期间内将维持可在本行的网站上查阅。本行对其内容的纪录将对您具约束力。此等条文对本行的账户一般条款作出增补,并且应与账户一般条款一并阅读,但此等条文与账户一般条款如有抵触,概以此等条文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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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若您完成登记使用服务账户,即表示您同意及接受以电子方式接收该账户已提供或将不时提供的电子结单/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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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若您所登记使用服务之账户所提供的结单/通知书需要您进行确认/回覆,您同意自行下载丶储存及列印有关文件并在合理时间内回覆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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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如您选择收取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後,欲再收取电子结单及书面结单(不论该结单是否仍存放於"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本行将按您的每个申请补发结单指示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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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您保证,基於“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或为此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在所有相关时间均属完整丶准确及最新资料。此等资料(包括但不限於您的电邮地址)如有任何更改,您承诺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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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您同意及时开启丶阅读或进入及小心审阅及审查所有电子结单/电子通讯书,并尽速通知本行由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伪造丶诈骗丶缺乏授权丶您的疏忽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错误丶差异丶未经授权的交易或其他不当情况(「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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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您同意电子结单对您与本行而言乃为电子结单上所显示之资料的确切证据,且该电子结单对您具约束力。您并同意除非您在行将电子结单存放於您的网上银行账户後60天(如电子结单为信用卡电子月结单)及90天(对所有其他电子结单而言)内通知本行任何上述错误,否则您即被视为已同意放弃提出反对或对本行追究任何补偿的任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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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在您阅读存放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的电子结单/通知书後,可自行下载丶储存及列印有关文件以作参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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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您明白互联网及电邮服务可能涉及若干资讯科技风险及出现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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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任何电讯公司(不论是否由本行指定)就提供或维修与本服务有关的电讯设备而收取的任何费用丶收费或开支,概由您本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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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倘本行为本行首次发出的任何电子通讯未能送达给您,本行可按本行不时厘定的重发程序(如有)向您的电邮地址重新发送电子通讯。如本行认为向您的电邮地址进一步发送或重发的电子通讯未能送达给您,本行可以全权酌情决定按本行认为合适的方法向您作出相关通知,而您必须遵从本行在该等通知中注明的任何指示。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向邮寄地址发出该电子通讯的相应结单或通知书。本行亦可自行决定如何处置此等电子通讯,包括但不限於将之从本行的系统及记录中删除或移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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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您可根据本行不时厘订的方法,於3个工作天通知本行终止由本行提供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电子通讯服务及有关的其他配套服务(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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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您的登记名号及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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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您的登记名号及密码是保护您户口的重要工具,您同意采取一切合理谨慎措施严加保密,而若本行向您提供保安编码器,您同意确保妥善保管保安编码器(或(如您是一个法人实体)只透露予获您授权的代表)。「密码」一词包括(若本行已向您提供保安编码器)保安编码器及由保安编码器发出只用一次的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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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若本行向您提供保安编码器,您同意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在启动期间内完成其启动程序。您必须依循本行不时就启动编码器及使用保安编码器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而指明的指示及程序,否则,您可能不可以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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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假如您发现或认为您的登记名号丶密码或保安编码器外泄丶遗失或被盗用,或已发生任何未获授权交易,您必须立即致电3711 7900与本行联络,在24小时内以书面向本行确认有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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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於任何使用您的登记名号丶密码并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所作出的指示,本行均可视为不可推翻的并对您具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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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假如您作出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或容许第三者使用您的登记名号丶密码,或未能遵守您在一般条款第4.1条或第4.3条项下的责任,一切损失概由您负责。除此之外,对於通过您的户口进行未获授权交易而令您蒙受的任何直接损失,您毋须负责。除非您属个人身份(不包括独资商号丶合夥商号丶会所及社团),否则本条条款对您并不适用,本条条款亦不适用於利用可用作支付货品及服务或提取现金的塑胶卡所进行的未获授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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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您将对使用您的登记名号丶密码发出的指示(不论获得授权与否)负上法律责任,惟止於本一般条款第4.5条不适用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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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纵使您的开户申请书规定特定的签名式样或不同的户口指定不同的签名式样,但使用您的登记名号丶密码所作出的指示仍属有效,并对您具不可推翻的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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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行责任的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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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已具备商业上采用的合理水平的保安及加密措施,惟除因本行故意失责所致外,本行不会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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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论是由於电脑或通讯设施故障或基於其他原因,任何本行没有实际收到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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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对於因没有就任何服务或交易提供双重认证而引致的任何损失丶损害或开支,本行均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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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对於因使用或未能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而引致的任何间接丶特别丶连带或相应的损害,本行均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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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供您参考之用,本行概不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丶完整性丶合时性或对基於这些资料而作出的任何决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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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与其他网站的超文本连结只为方便您而设,并不代表本行推介或认可该等网站。本行对该等网站的内容概不负责,亦未加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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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如本行被裁定要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本行的法律责任将只限於有关交易的金额或您的直接损失,以较低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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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本行不会负责追讨您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对第三者所付的款项或解决任何您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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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如本行疏忽或作出故意不当行为,此等免除本行责任的条款将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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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条款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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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本行可随时变更本文条款,惟须在有关变更生效前30天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网站内公布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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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您须遵守本文条款之最新现行版本,即使您在申请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时可能已收到本文条款的先前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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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本行可以徵收或更改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费用及收费(包括保安编码器的收费),而有关费用及收费可以由您在本行开设的户口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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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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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您可随时通知本行终止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但此举不会结束您在本行开设的户口。若本行已向您提供保安编码器,您必须在作出上述终止後将保安编码器退还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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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本行可随时终止您对"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使用,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本行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发出的终止通知,或当您试图使用登记名号及密码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时所出现的终止告示须即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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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终止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并不影响任何应累计权利。本文第2.2条条款将在终止使用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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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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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您同意遵守"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不时生效的操作指示。如欲参照有关指示,只需按"说明"键。请参阅该等列明有关费用及收费,亦可能影响您的权利及义务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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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由本行寄存,透过一个独立服务供应商连结至互联网,就任何目的而言,该供应商并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已尽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誉的供应商,但在其他方面概不承担关乎该供应商的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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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所有联名户口持有人对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发出有关其户口的指示,要对本行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上输入有关户口的正确登记名号及密码,将视为符合开户申请书内有关联署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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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户口授权签署人的变更,不会影响您透过输入登记名号及密码利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对您户口的操作。如果您希望的话,您应该立即更改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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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假如本文任何条款或其中任何部分无效,本文全部其他条款将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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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本文条款及所有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完成的交易,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管。各方当事人均服膺於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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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标题仅供参考而设。"本行的电脑系统"只限於受本行单独操控的电脑设备及软件。单数词亦含众数意味,反之亦然。"包括"一词并无局限意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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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本文条款的英文文本及中文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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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条款"可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内找到,作为"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条款"的一部份,出现在"一般条款"之後,而该等"特定条款"则被视作已纳入本文件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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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为 2011年9月 |
私隐政策声明
尊重客户的私稳及对客户资料实施保障措施和作保密处理是招商永隆银行集团〔下简称「本集团」〕之政策。本集团 亦已教导所有员工认识保障客户私隐之重要性,同时要求他们遵从严谨之防范和保密措施。本集团客户,包括本集团网站之浏览者当使用本集团之网站时,本集团会 收集其有关资料。
资料之收集及使用
本集团是在本集团网站浏览者自愿提供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可包括姓名丶职位丶电邮地址等。本集团会将资料用於客户被邀请提供个人资料之个别画面及在下列给予客户通知所指示之用途上。本集团会把客户资料保密。除非资料之使用已在此或在本集团之客户通知上述明,或在法例容许或要求下,本集团是不会将资料用在其他用途上。
当个人浏览此网站时,本集团只作为一次浏览记录,不会收集可辨别浏览者之个人资料。本集团收集及分析该等资料,只用作本集团网站使用频度之统计。本集团同时使用「曲奇」档案收集有关浏览之资料〔「曲奇」档案是一小段传送至及储存於浏览者电脑硬碟中之资讯〕。记录所得之资料将用作网站个人化及作市场推广。「曲奇」档案不会取得浏览者之硬碟资料。浏览者可选择不接受该等「曲奇」档案,若是如此,部份功能或不可以全面提供。资料披露之限制
本集团依从严谨之保障私隐程序以处理个人资料。除非有关客户事前得到知会或在本集团及属下各分行须遵守的任何法例所容许或要求下,本集团是不准许将个人资料披露与第三者。
资料保留期限
本集团保留所有线上交易资料作为核对及稽查用途。资料在无需要之时将会毁掉。
资料之安全保障
所有提供与本集团之个人资料将受到保障,只准许获授权之员工查阅。在传送客户敏感性个人资料时,会采用加密法技术予以保障。
与我们联络
任何关於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丶或索取关於个人资料政策及守则或所持有个人资料类别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德辅道中45号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资料保护主任
释义
在本声明内,“本集团”指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丶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的任何附属企业丶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丶任何前述控股企业的任何附属企业或其任何关连公司或相联公司,为免产生疑问,包括招商局集团辖下各企业。
2009年6月
招商永隆银行集团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条例” )的客户通知
遵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现通知阁下以下事项: | |||||||||||||||||||||||||||||||||||||||||||||||||
1. | 客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但不限於银行/财务服务及银行融资/信贷便利的申请人丶担保人丶谘询人丶保证人丶抵押品提供人丶公司客户或申请人的股东丶董事丶高职职员及管理人员丶申请人的独资经营者或合夥人以及其他合约对手方)(统称「资料当事人」)须不时为各种事项向本集团提供资料,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於申请开立或延续户口,设定或延续银行融资/信贷便利或提供证券及期货买卖丶信用卡丶保险丶租务及物业管理及其他银行及财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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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若未能向本集团提供有关资料,会导致本集团无法代开立或延续户口,或让户口使用银行融资/信贷便利及提供之证券及期货买卖丶信用卡丶保险丶租务及物业管理及其他银行及财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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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资料当事人与本集团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於向资料当事人的账户付款丶资料当事人指示银行订立交易丶资料当事人开出支票丶存款丶偿还贷款丶进行证券及期货交易丶申请信用卡丶要求银行提供租务及物业管理服务或购买保险或其他银行及财务服务,本集团亦会收集到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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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的用途视乎其与本集团的关系的性质,概括而言,可包含下列用途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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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集团会把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保密,但可能提供予以下各方作第4段所列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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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条例所核准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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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本集团向个人客户提供个人信贷,而该账户有拖欠还款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保留有关的个人信贷记录,直至欠款悉数清偿之日起计满五年为止,或本集团接获的解除破产令生效日期起计满五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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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集团批核信贷申请时,可能已参考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及其担保人的信贷报告。资料当事人或其担保人如欲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或要求依照条例的规定更正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本集团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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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集团可为信贷审核用途不时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资料库。特别是,本集团可为审核现有已批出的个人信贷的用途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有关个人客户的个人信贷资料,而该等审核或牵涉本集团对下列事项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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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集团有权对处理索取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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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在及可向本集团或如前文第5段所指向本集团取得有关资料的任何人认为合适的国家处理丶保存及传达或披露。有关资料亦可根据该国的地方惯例丶法律和规则(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发放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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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任何人士如欲索取资料或改正资料,或欲知道本集团对资料的政策及实际上如何运用,及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请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45 号 电话:2826 2705 传真:2537 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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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阁下可随时选择不再收取本集团的宣传邮件而无需爲此缴费。如阁下不欲收取此等邮件, 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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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通知对资料当事人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不构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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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本通知内,下列词语具以下涵义∶ 「银行」指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本集团」和「招商永隆银行集团」指银行丶银行的任何附属企业丶银行的任何关连公司丶银行的任何相联公司丶银行的任何直接和/或间接母企业丶任何前述母企业的任何附属企业丶其任何关连公司或相联公司,为免产生疑问,包括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辖下各企业(而「本集团成员」须据此解释);及 「附属企业」,「母企业」及「企业」具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所指之相同涵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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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异,皆以英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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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