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时间 2009/02/0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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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OND SERIES HKD DUE 2016
请填写以下资料。
债券托管账户号码:
---------------- 请选择 ----------------
Chan Tai Man, 6233123456
Chan Tai Man, 9876543210
结算账户号码:
--- 请选择 ---
6212345678 人民币
4567891230 港元
申请人姓名及香港身份证号码:
--- 请选择 ---
Chan Tai Man, 1234567
Chan May May, A987654
客户风险承担程度:
高
产品风险评级:
低
客户投资目标:
资产增长
产品投资目标:
资产保值
面额(每张票据):
HKD 10,000.00
最低认购金额:
HKD 10,000.00
认购价(%):
100%
认购金额(认购之本金金额):
HKD
手续费:
豁免
结算金额:
HKD 30,000.00
联络资料
电话号码:
客户声明
1.本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的计划通函和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的发行通函所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发行的零售债券之章程及条款和申请程序及同意受其约束。本人已阅读、理解及确认在发行通函内于第14页至16页「常见问题」之「我需要作出甚么确认?」的一节中所载的声明,承诺及买家的确认。 2.本人确认理解是次申请将涉及属于本人的个人数据,而该数据可能由本人于以上直接提供,或来自贵银行内部存有的数据。不论数据是由本人于以上直接提供,或来自贵银行内部存有的数据,本人均确认数据属本人以户口持有人的身分所有(若属联名户口,则以其中一位户口持有人的身分)。 3.本人明白发行通函所载的售卖限制。 4.本人确认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证。 5.本人确认本人并非身处美国或加拿大,并非为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S规例所界定的美国人士(包括居于美国的任何人士及根据美国法例组织或成立的合伙商号或有限公司)或加拿大居民。本人进一步确认本人并非受美国人士或加拿大居民的代理而行事。 6.本人确认只提出一个零售债券的申请。任何透过配售银行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公司)(不论香港结算公司是为拥有在香港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户口的投资者或代透过证券经纪申请认购的投资者作出申请的)向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申请将构成认购零售债券之要约。如有重复申请,本人明白及同意所有申请均不予受理 7.本人知悉及同意是项指示将不可撤销。 8.请由本人指定于贵银行之港元户口支取有关申购金额(包括手续费)。如本人指定于贵银行之港元户口无足够款项支付有关申购金额(包括手续费),本人明白及同意贵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执行本人之认购零售债券指示而无须知会本人,并由本人承担由此而引致之一切费用、收费及损失。 9.本人明白贵银行可酌情由本申请日起在本人扣账户口内冻结应缴之申购金额(包括手续费),直至有关申购金额(包括手续费)已经于有关公开认购最后申请日期当日或之前于本人之扣账户口内扣除或直至获通知因任何原因不能执行上述指示。 其它重要事项 1.若对网上认购零售债劵有任何问题,请亲临本行各分行或致电本行热线 2526 5555查询。 2.本网页内容并非此零售债劵之销售文件中的任何部份 3. 阁下可亲临本行各分行索取此零售债券的计划通函及发行通函。阁下可致电本行热线 2526 5555查询各分行地址。 10.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乃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作出,其中列明你以零售债券认购申请人身分提供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一词是指《私隐条例》所界定的个人资料)被收集后可能会用于哪些用途、你就作为零售债券发行人的香港特区政府使用、披露、转移及保留你的个人数据所同意的事项,以及你在《私隐条例》下的权利。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作为零售债券认购申请人,你必须在申请认购零售债券时,向香港特区政府及其就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它人士提供你的个人数据。 若你未能提供个人数据,可能会导致你就认购零售债券提出的申请被拒绝、延迟或无法被处理。此外,若你的申请成功,这可能会导致对你作出的零售债券分配被延迟,而倘若你应获部分或全部退还你的申请款项,这亦可能会导致退款的延迟。 若你察觉到你向上述人士提供的个人数据不准确或有所变更,应立即通知该等人士。 你在申请认购零售债券时提供的个人数据将被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用途: (a) 处理你的申请; (b) 核实你的申请是否有效; (c) 使本申请表格及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的发行通函中列明的相关条款及申请程序得以被遵行; (d) 核实身分及签名; (e) 使作为零售债券发行人的香港特区政府与你之间能够直接或间接交换数据; (f) 统计用途; (g) 使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得以被遵守(包括作出规定的披露); (h) 与任何上述用途有关的任何其它附带或相关连的用途;及 (i) 法律容许的任何其它用途。 转移个人资料 你的个人数据将被保密,但可以为任何上述用途而向下列任何人士(不论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披露或转移: (a) 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认可交易商、配售银行以及证券经纪(其定义见于2013年5月28日的发行通函); (b) 为了与零售债券有关的目的而向上文(a)段中提及的任何人士提供与其活动或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计算机、支付或其它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及 (c) 作为零售债券持有人的你为了与你的零售债券有关的目的而与之有或拟有事务往来的任何其它人士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你的银行、法律顾问、会计师或股票经纪。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根据《私隐条例》,你有权: (a) 查明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它人士是否持有关于你的数据,并且查阅该等数据; (b) 要求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它人士更正与你有关的任何不正确资料;及 (c)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查明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它人士涉及为了与零售债券有关的用途而收集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惯常做法。 根据《私隐条例》,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它人士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所有查阅或更正由香港特区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它人士持有的个人数据的要求,以及所有索取关于该等人士涉及为了与零售债券有关的用途而收集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惯常做法的资料的要求,应按下列数据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 收件人:数据保护主任 地址: 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55楼 传真号码:2878 7297 电子邮件:hkgbenquiry@hkma.gov.hk 11.本人知悉除上述明言外,所有适用于本人上述投资服务/证券户口之条款/费用将继续生效。
本人确认已经:
阅读、明白及同意以上客户声明。
如需协助,请致电投资服务热线 230 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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