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 您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即表示同意本文条款(即下列一般条款及特定条款-见下文)。请细心阅读本文,特别是以下一般条款第3条(您的登记名号及密码)及第4条(本行责任的局限): 在本文内,"您"是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本行"是指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永隆证券有限公司或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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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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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是一组自动化服务系统,客户可以利用该系统透过互联网存取金融服务。本行可不时变更"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所提供的服务、"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或每日截止交易时间,亦可暂停或终止"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而毋须向您发出通知,或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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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只供香港居民及香港公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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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您必须签妥申请文件及亲自从本行的指定办公地点领取密码后,方可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本行可以拒绝接受申请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为保障您的密码的隐秘性,在首次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时应立即更改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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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若要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则必须使用本行所订明的保安编码器进行双重认证。您将会按规定遵行本行的领取及启动保安编码器程序。若保安编码器机能失常、电池耗尽或被遗失,您可要求替换保安编码器。若旧的编码器实质上受损、被遗失,或若您并未在终止您的"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时将编码器退还本行,本行将会就上述情况收取服务费。除使用保安编码器存取本行所提供的服务外,您不会篡改、复制、利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保安编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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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假如您属个人身份,您同意本行可以将(由本行在任何时间收集所得的)有关您的个人资料,用作本行现时个人资料声明或政策所提述的用途(包括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定义的核对程序),及向所提述(在香港内外)的人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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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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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
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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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1 |
账户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如适用)将可供在本行的网站上查核和下载及/或以稳妥方式发送至您的指定电邮地址,且一经在本行的网站上刊载或以电子方式发送,即视作已交付予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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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2 |
如您选择收取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本行将不会发送书面结单/通知书。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于本行所决定的期间内将维持可在本行的网站上查阅。本行对其内容的纪录将对您具约束力。此等条文对本行的账户一般条款作出增补,并且应与账户一般条款一并阅读,但此等条文与账户一般条款如有抵触,概以此等条文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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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传送的信息,将当作已由发送人签署的书面信息处理。各方当事人放弃以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所订立的合约是经由电子媒介达成为理由,对该合约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提出争议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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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于您的指示,本行可以把经本行电脑系统接收所得,视为您意欲传送的指示。除非本行当时实际知道有关的指示乃重复指示,否则本行可视您的指示(即重复另一项指示的指示)为一个独立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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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订立的合约,是在香港并于本行电脑系统对您的指示发出最终确认(显示交易编号)时达成。假如您没有收到该确认,您必须随即登入"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内"网上交易记录"的网页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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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一般情况下,指示一经作出并获接纳后,往往不能更改或取消,不过买卖证券的指示在未执行之前或可以更改或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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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本行就"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交易及信息的电脑数据记录(包括适用的汇率),除有明显错误外,乃不可推翻并对您具有约束力。您同意这些数据记录在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可被法庭接纳为证明该等交易及信息确实存在及数据记录所载属实的证据。在您电脑萤幕显示的交易及信息只供您参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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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是一组自动化系统。您的一切指示将由本行的电脑系统自动处理,并无机会因疏忽而没经处理。您同意任何人手处理程序,例如完成您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购买的银行本票,纯属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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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任何通讯一经本行电脑系统发布或公布于"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即视作已由您收悉。经"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发布及接收的通讯将视作在香港发布或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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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除非为存取本行所提供的服务,否则您不会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作其他用途。您亦须确保由您或由他人代您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传送的信息内容,不会抵触任何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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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假如您的指示基于任何原因(例如户口结余不足或已过交易时间)而未获"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接纳,请再尝试。"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不会自动重新处理您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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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您将自费取得及保养适合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的电脑设备、软件及与互联网的接驳。因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而引致的一切电话费、互联网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均由您负责。对于您的设备、软件或接驳导致不能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或您的萤幕显示对"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不正确陈述,本行不会负上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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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在本行私隐政策声明许可的情况下,本行可下载若干资料(包括识别您身份的数据)于您的电脑或用以存取的设备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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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本文条款是附加于适用于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所达成的基础交易的本行有关条款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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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您的登记名号及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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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您的登记名号及密码是保护您户口的重要工具,您同意采取一切合理谨慎措施严加保密,而若本行向您提供保安编码器,您同意确保妥善保管保安编码器(或(如您是一个法人实体)只透露予获您授权的代表)。「密码」一词包括(若本行已向您提供保安编码器)保安编码器及由保安编码器发出只用一次的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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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若本行向您提供保安编码器,您同意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在启动期间内完成其启动程序。您必须依循本行不时就启动编码器及使用保安编码器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而指明的指示及程序,否则,您可能不可以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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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假如您发现或认为您的登记名号、密码或保安编码器外泄、遗失或被盗用,或已发生任何未获授权交易,您必须立即致电2770 2112与本行联络,在24小时内以书面向本行确认有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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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于任何使用您的登记名号、密码并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所作出的指示,本行均可视为不可推翻的并对您具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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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假如您作出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或容许第三者使用您的登记名号、密码,或未能遵守您在一般条款第3.1条或第3.3条项下的责任,一切损失概由您负责。除此之外,对于通过您的户口进行未获授权交易而令您蒙受的任何直接损失,您毋须负责。除非您属个人身份(不包括独资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否则本条条款对您并不适用,本条条款亦不适用于利用可用作支付货品及服务或提取现金的塑胶卡所进行的未获授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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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您将对使用您的登记名号、密码发出的指示(不论获得授权与否)负上法律责任,惟止于本一般条款第3.5条不适用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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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纵使您的开户申请书规定特定的签名式样或不同的户口指定不同的签名式样,但使用您的登记名号、密码所作出的指示仍属有效,并对您具不可推翻的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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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行责任的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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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已具备商业上采用的合理水平的保安及加密措施,惟除因本行故意失责所致外,本行不会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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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论是由于电脑或通讯设施故障或基于其他原因,任何本行没有实际收到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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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没有就任何服务或交易提供双重认证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均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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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使用或未能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而引致的任何间接、特别、连带或相应的损害,本行均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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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供您参考之用,本行概不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时性或对基于这些资料而作出的任何决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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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与其他网站的超文本连结只为方便您而设,并不代表本行推介或认可该等网站。本行对该等网站的内容概不负责,亦未加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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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如本行被裁定要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本行的法律责任将只限于有关交易的金额或您的直接损失,以较低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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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本行不会负责追讨您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对第三者所付的款项或解决任何您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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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如本行疏忽或作出故意不当行为,此等免除本行责任的条款将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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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条款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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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行可随时变更本文条款,惟须在有关变更生效前30天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网站内公布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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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您须遵守本文条款之最新现行版本,即使您在申请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时可能已收到本文条款的先前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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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本行可以征收或更改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费用及收费(包括保安编码器的收费),而有关费用及收费可以由您在本行开设的户口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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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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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您可随时通知本行终止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但此举不会结束您在本行开设的户口。若本行已向您提供保安编码器,您必须在作出上述终止后将保安编码器退还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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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本行可随时终止您对"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的使用,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本行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发出的终止通知,或当您试图使用登记名号及密码存取"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时所出现的终止告示须即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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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终止使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并不影响任何应累计权利。本文第2.5条条款将在终止使用后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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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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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您同意遵守"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不时生效的操作指示。如欲参照有关指示,只需按"说明"键。请参阅该等列明有关费用及收费,亦可能影响您的权利及义务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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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网站由本行寄存,透过一个独立服务供应商连结至互联网,就任何目的而言,该供应商并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已尽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誉的供应商,但在其他方面概不承担关乎该供应商的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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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所有联名户口持有人对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发出有关其户口的指示,要对本行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上输入有关户口的正确登记名号及密码,将视为符合开户申请书内有关联署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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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户口授权签署人的变更,不会影响您透过输入登记名号及密码利用"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对您户口的操作。如果您希望的话,您应该立即更改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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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假如本文任何条款或其中任何部分无效,本文全部其他条款将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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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本文条款及所有透过"招商永隆网上银行服务"完成的交易,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管。各方当事人均服膺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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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标题仅供参考而设。"本行的电脑系统"只限于受本行单独操控的电脑设备及软件。单数词亦含众数意味,反之亦然。"包括"一词并无局限意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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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本文条款的英文文本及中文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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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为
2006年11月 |
招商永隆银行集团
尊重客户的私稳及对客户资料实施保障措施和作保密处理是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招商永隆财务有限公司、招商永隆保险有限公司、招商永隆代理有限公司、招商永隆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永隆证券有限公司、招商永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受托代管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招商永隆管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本集团」﹞之政策。本集团亦已教导所有员工认识保障客户私隐之重要性,同时要求他们遵从严谨之防范和保密措施。本集团客户,包括本集团网站之浏览者当使用本集团之网站时,本集团会收集其有关资料。
资料之收集及使用
本集团是在本集团网站浏览者自愿提供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可包括姓名、职位、电邮地址等。本集团会将资料用于客户被邀请提供个人资料之个别画面及在下列给予客户通知所指示之用途上。本集团会把客户资料保密。除非资料之使用已在此或在本集团之客户通知上述明,或在法例容许或要求下,本集团是不会将资料用在其他用途上。
当个人浏览此网站时,本集团只作为一次浏览记录,不会收集可辨别浏览者之个人资料。本集团收集及分析该等资料,只用作本集团网站使用频度之统计。 本集团同时使用「曲奇」档案收集有关浏览之资料﹝「曲奇」档案是一小段传送至及储存于浏览者电脑硬碟中之资讯﹞。 记录所得之资料将用作网站个人化及作市场推广。「曲奇」档案不会取得浏览者之硬碟资料。 浏览者可选择不接受该等「曲奇」档案,若是如此,部份功能或不可以全面提供。资料披露之限制
本集团依从严谨之保障私隐程序以处理个人资料。除非有关客户事前得到知会或在本集团及属下各分行须遵守的任何法例所容许或要求下,本集团是不准许将个人资料披露与第三者。
资料保留期限
本集团保留所有线上交易资料作为核对及稽查用途。资料在无需要之时将会毁掉。
资料之安全保障
所有提供与本集团之个人资料将受到保障,只准许获授权之员工查阅。在传送客户敏感性个人资料时,会采用加密法技术予以保障。
与我们联络
任何关于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或索取关于个人资料政策及守则或所持有个人资料类别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德辅道中45号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资料保护主任
2007年5月
招商永隆银行集团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条例” )的客户通知
1. | 客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财务服务及银行融资/信贷便利的申请人、担保人、资询人、公司客户或申请人的股东、董事、高职职员及管理人员﹞﹝统称「资料当事人」﹞在申请开立户口,保持户口的往来及使用银行/信贷便利或提供之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卡、保险、租务及物业管理及其他银行/财务服务时,须不时向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招商永隆财务有限公司、招商永隆保险有限公司、招商永隆代理有限公司、招商永隆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永隆证券有限公司、招商永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受托代管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招商永隆管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本集团」﹞提供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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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若未能向本集团提供有关资料,会导致本集团无法代开立或延续户口,或让户口使用银行/信贷便利及提供之证券及期货买卖、信用卡、保险、租务及物业管理及其他银行/财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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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资料当事人与本集团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例如开出支票、存款、偿还贷款、进行证券、信用卡或保险交易,本集团亦会收集到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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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用于什么用途视乎其与本集团的关系属何种性质而定,概括而言,可包含下列用途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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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集团会把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保密,但可能提供与以下各方面作第 4 段所列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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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条例所核准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个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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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本集团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个人信贷,而该账户有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保留有关记录,直至欠款悉数清偿之日起计满5年为止,或本集团接获的解除破产令生效日期起计满5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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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集团批核信贷申请时,可能参考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及其担保人的信贷报告。资料当事人或其担保人如欲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本集团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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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集团可为信贷审核用途不时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资料库。特别是,本集团可为审核现有已批出的个人信贷的用途查阅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的有关个人客户的个人信贷资料,而该等审核或牵涉本集团对下列事项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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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集团有权对处理索取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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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在及可向本集团或如前文第 5段所指向本集团取得有关资料的任何人认为合适的国家处理、保存及传达或披露。 有关资料亦可根据该国的地方惯例、法律和规则(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 发放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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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任何人士如欲索取资料或改正资料,或欲知道本集团对资料的政策及实际上如何运用,及持有其本人那些资料,请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4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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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料当事人可随时选择不再收取本集团的宣传邮件, 如有需要, 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集团的资料保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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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通知对资料当事人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不构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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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异,皆以英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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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