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阐释及目的 |
| 4.1.1 |
本章则内词语及句子应依照附表中所载定义及条款阅读及解释。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一切单数形式词语包括多数形式词语,反之亦然,一切包含男性之词语亦包括女性及无性别形式词语,反之亦然。 |
| 4.1.2 |
本协议列明银行与客户订立外汇合约及代客户安排订立该等外汇合约的条款及条件。 |
| 4.2 外汇合约条款及条件 |
| 4.2.1 |
除银行另行书面明确同意外,所有银行与客户不时订立的外汇合约均受银行现行之(i)合约文件的条款及条件(ii)本章则,及(iii)巿场惯例的约束。若上述各项有任何抵触时,均以第(i)项为准;若第(ii)项与第(iii)
项有任何抵触时,则以第(ii)项为准。 |
| 4.3 初期现金保证金及附加现金保证金 |
| 4.3.1 |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在任何外汇合约订立之前,客户须按银行自行决定之金额及方式,支付初期现金保证金予银行。 |
| 4.3.2 |
银行有权不时及随时要求客户就任何尚未平仓之外汇合约(就算其交收日已过)
支付附加现金保证金予银行,金额及方式由银行自行决定。客户必须立即缴足该等附加现金保证金予银行。不论银行曾否作出要求,客户必须按银行对现金保证金不时通知客户的要求随时支付及维持现金保证金。 |
| 4.3.3 |
所有现金保证金均为客户付予银行(及存入外汇孖展买卖账户)作为客户履行其不时订立的所有尚未平仓之外汇合约的保证金。银行可根据第4.13条的规定运用该等现金保证金。 |
| 4.3.4 |
在银行有权不就现金保证金支付利息予客户的前提下,银行可按当时现金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利息予客户。利息按当时银行自行决定的利率及办法计算,并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直接存入客户的外汇孖展买卖账户。 |
| 4.3.5 |
银行会不时通知客户对现金保证金的要求。直至另行通知为止,现金保证金将为外汇负债(为免疑问,包括由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性核证为客户在任何时间就所有银行与客户订立的外汇合同平仓而应付予银行之金额)的百分之七。 |
| 4.3.6 |
为计算实际存于银行之现金保证金金额,凡存入外汇孖展买卖账户之款项,将增加存于银行之现金保证金金额;凡由外汇孖展买卖账户支取之款项,将减少存于银行之现金保证金金额。 |
| 4.4 外汇合约之缔结 |
| 4.4.1 |
尽管有本协议,客户同意及明白银行保留绝对权利可无须给予任何理由,随时不与客户订立任何外汇交易或不接受客户的任何买卖外汇之指令。 |
| 4.4.2 |
受制于第4.4.1条,客户可按第4.4.4条的方式及规定,以电话发出任何买卖外汇指令及与任何外汇交易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指示,该指令若为银行接受及该指示若为银行执行,对客户有绝对及确定的约束力。 |
| 4.4.3 |
所有电话发出之指令及指示必须在营业日之营业时间内为银行收到始为有效。 |
| 4.4.4 |
| a. |
银行应客户要求会向客户提供私人密码。以电话发出任何指令或指示时:- |
| |
| (i) |
必须报出客户的私人密码和有关之外汇孖展买卖账户号码;及 |
| (ii) |
必须通过任何指定的电话号码惟银行可以但一般上并无任何责任查询来电发出指令或指示者之身份。
(除第4.4.4(d)条另有规定外)不论来电者是否已获得客户授权使用其私人密码,银行有权按照该等指令或指示办事,客户须确定及绝对地对该等指令或指示负责。 |
|
| b. |
就任何通过电话订立的外汇合约而言,合约将被视为在有关电话谈话中缔结。 |
| c. |
客户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私人密码安全和保密。如客户发觉或相信私人密码遭泄露、遗失或被盗用,又或者其外汇孖展买卖账户曾录得未经授权交易,客户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 |
| d. |
就任何通过电话订立的外汇合约而言,客户(i)(如为个人)若损失是因其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包括客户在知情情况下容许他人使用私人密码或未能遵守第
(c)段所载的保障措施而导致损失的情况)须承担所有损失,但对于因透过客户的外汇孖展买卖账户所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而引致客户蒙受的任何直接损失,客户不须负责,及(ii)(在任何其他情况)若正确报出私人密码,须承担责任。 |
|
| 4.4.5 |
客户订立外汇合约的要约一经提出,则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
| 4.4.6 |
客户确认外汇汇率可在极短时间内变动。客户同意银行不论以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出之任何汇率,除非在银行实际收到客户接受该汇率之通知时,经银行重新确认,否则该汇率对银行并无约束力。 |
| 4.4.7 |
所有以电话缔结之外汇合约,银行会在该等外汇合约缔结后之下一个营业日发送一份书面确认书予客户作为存档记录,若客户在该等外汇合约缔结后第三个营业日营业
终结时仍未收到该确认书,客户须先立即以电话通知银行并于七天内以书面确认该电话通知。若客户未能依前述规定行事,则将被确定地视为在有关外汇合约缔结后
三个营业日营业结束时已收妥该确认书。银行未能在下一个营业日或从未有就任何外汇合约发出任何确认书,不会影响任何一方在该外汇合约下之责任。 |
| 4.4.8 |
银行在任何外汇合约之持仓,可能会与客户所持者相反,惟该外汇合约之可强制执行性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银行亦不需要因该外汇合约获得任何盈利而须对客户负责。 |
| 4.4.9 |
所有银行雇员均不得接受客户委任代其给予银行指示或代表客户与银行订立外汇合约。 |
| 4.4.10 |
银行在决定外汇合约报价及厘定本协议项下所需现金保证金幅度时,将依据其不时选择的有信誉资讯供应者的报价,或如不能取得该资讯供应者的报价时,则参考有关外汇市场汇率而确定地自行订定。 |
| 4.5 委托指令及过夜指令 |
| 4.5.1 |
客户可按第4.4.2条的方式给予银行委托指令,但银行不会因客户发出委托指令而有责任与客户订立任何外汇交易。 |
| 4.5.2 |
除非银行明确另行同意,客户确认及同意,银行只会在营业时间内执行客户指定有效时间的委托指令;如委托指令并无指定有效时间,该委托指令将于银行接获该委托指令当日营业时间结束时自动失效。 |
| 4.5.3 |
银行接获客户以任何方式给予之任何委托指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构成银行已按该委托指令中指定的汇率与客户缔结了外汇合约,只有待银行向客户发出确认书,确认已与客户订立外汇交易时,外汇交易方告完成。 |
| 4.5.4 |
除非银行书面另行同意,过夜指令将受制及取决于下列条件:
| a. |
银行的责任仅限于向其自行选择的同业、经纪或代理人发出指令,在预先同意的一个或多个外汇市场及在过夜指令的有效期间内,执行客户的指令或指示。该等指示
可以银行名义发出,无需提及客户,及连同银行其他客户及/或银行本身的指示一并发出或作为任何银行给予该等同业、经纪或代理人指示的不指明部份。 |
| b. |
客户同意并接受,所委托的该等同业、经纪或代理人,可能因市场情况,未能履行第(a)段所述的指示。 |
| c. |
银行可按同业、经纪及代理人的惯常条款及条件,聘用该等同业、经纪及代理人。但如银行已尽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誉的同业、经纪或代理人,银行将不会因此而须对
客户就该同业、经纪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或遗漏负责。若银行要求,客户须负担应付予该等同业、经纪或代理人的费用、佣金及合理支出,或(视乎情况而定)按比
例分担该等费用、佣金及支出。 |
| d. |
银行对其委任或聘用的该等同业、经纪、代理人之任何行为、遗漏、延误、欺诈、疏忽或过失,无论如何概不负责。 |
|
| 4.6 外汇合约之履行 |
| 4.6.1 |
客户不会被要求,亦不会要求银行,就其与银行订立之外汇合约进行实际外汇交收,所有外汇合约均经对冲合约平仓。受制于第4.4.1条及与银行缔结适合外汇合
约,客户可随时以执行对冲合约为任何尚未平仓外汇合约平仓(就算该外汇合约的交收日已过)。客户的净利润或亏损,如并非美元,将以第4.9.1条规定之汇
率兑换为美元,并在有关对冲合约的交收日存入或自客户的外汇孖展买卖账户扣除。 |
| 4.6.2 |
如在任何时候客户之外汇孖展买卖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客户承诺在银行索付时即时偿还其应付予银行之款项,连同按当时银行自行决定的利率计收之有关利息。 |
| 4.7 利息及收费 |
| 4.7.1 |
由交收日(含该日)起直至(但不包括)有关外汇合约的平仓日,银行及客户须按下述规定分别付息予对方:
| a. |
由客户按其应付予银行的款项之货币及金额以计算时银行自行报出及决定的有关货币的当时欠仓息率付息予银行。 |
| b. |
由银行按其应付予客户的款项之货币及金额以计算时银行自行报出及决定的有关货币的当时存仓息率付息予客户。 |
| c. |
第(a)及(b)段所述之款项如有需要须以第4.9.1条规定之汇率兑换为美元,并于每个营业日终结时,将其净额存入或自外汇孖展买卖账户扣除。 |
|
| 4.7.2 |
上述所有利息均按实际天数计算,港元及英镑以三百六十五日为一年,其他货币以三百六十日为一年。 |
| 4.7.3 |
客户同意按银行不时的通知支付一切正常汇兑费用、其他收费、佣金及费用。 |
| 4.8 未履行外汇合约之平仓 |
| 4.8.1 |
在发生下述任何一项事件后即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
| a. |
客户未有依期缴付任何性质之款项; |
| b. |
客户违反本章则及/或任何外汇合约之条款及条件; |
| c. |
客户在任何时间未有支付及维持任何初期或附加现金保证金; |
| d. |
银行接到对客户所发出的任何指令或指示及/或任何外汇合约的有效性有任何争议的通知; |
| e. |
继续履行任何外汇合约变为不可执行或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当局宣称为不合法; |
| f. |
继续履行本协议变为不可执行或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当局宣称为不合法; |
| g. |
银行接获客户死亡或精神无行为能力的通知; |
| h. |
客户无力偿还或全面暂停偿还已到期之债项或已有人对客户提出破产或清盘呈请;或客户遭受到任何财产封扣或任何形式之裁决执行封扣;或客户或其财产之主要部份已被委任接管人。 |
| i. |
客户未有履行对第三者之任何责任。 |
| j. |
若在任何时候,适用于任何外汇合约项下的有关货币的当时汇率,对客户的持仓不利地变动,及银行认为客户存于银行之初期现金保证金及/或附加现金保证金不足够。 |
| k. |
某一情况发生或持续发生,而银行认为该情况可能会危及银行在任何外汇合约项下的权益以致银行需因此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保障银行的权益。 |
| l. |
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改变,
若在任何时候,适用于任何外汇合约项下的有关货币的当时汇率,对客户的持仓不利地变动,及银行认为客户存于银行之初期现金保证金及/或附加现金保证金不足够。 |
某一情况发生或持续发生,而银行认为该情况可能会危及银行在任何外汇合约项下的权益以致银行需因此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保障银行的权益。
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改变,
银行有权(但没有任何责任及对因银行未有行使上述权利而引致之连续性之损失概不负责),毋须事先通知客户,亦不影响银行的其他权利及补偿及不会免除客户对银行的任何责任:
| a. |
为客户与银行订立之全部或任何尚未平仓之外汇合约平仓(不论该等外汇合约的交收日是否已过)。为平仓之目的,客户不可撤销地委任银行为其代理人; |
| b. |
暂时或永久终止本协议及要求客户即时清还全部当时尚欠负债;及/或 |
| c. |
立即执行第4.13条所设立之担保。 |
|
| 4.8.2 |
倘客户订立任何外汇合约而有关外汇市场因受某些情况影响,以致银行有理由相信客户将会遭受重大损失时,银行如认为适当时有权,但没有责任,随时为该外汇合约平仓以减低客户因而遭受之损失。 |
| 4.8.3 |
在外汇合约平仓时:
| a. |
转售价超出或回购价低于原价之差额将存入外汇孖展买卖账户;或 |
| b. |
转售价低于或回购价超出原价之差额将从外汇孖展买卖账户支取,
及为本条之目的,任何非美元差额将按第4.9.1条规定的汇率兑换成美元。 |
|
| 4.8.4 |
银行有权将外汇合约以单独一份或集体方式平仓。 |
| 4.8.5 |
当银行行使第4.8.1条项下的权利,用对冲合约的方式买卖任何外汇时,客户同意无论如何银行均不须负责因买卖而引致的任何损失(银行的唯一责任是尽合理努力,在考虑到当时存在的市场状况后,真诚地就平仓合约取得公平价格)。 |
| 4.9 货币兑换 |
| 4.9.1 |
若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时候,某一货币需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不论是外汇或其他货币,例如,但不只限于,有需要以非该外汇负债之一种或多种货币计算(i)负债
或(ii)所需保证金之金额时,银行可以当时香港特区外汇市场(或若当时该市场因任何原因休市或若银行未能在香港特区外汇市场获得有关货币之汇率,银行自
行选择的其他认可外汇市场)就该些货币之汇率进行兑换。 |
| 4.10 确定性的证据 |
| 4.10.1 |
银行执行客户指令后所发出之确认书及外汇孖展买卖账户之结单,如在向客户发出后九十天内未经客户先以电话报告再经由邮政或其他方式以书面通知有任何异议将为终局的并会被视为已由客户所接受。 |
| 4.10.2 |
银行之所有账册及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录音记录及银行职员在与客户叙做外汇交易时的任何缮写记录)将(在无明显的错误下)对客户具约束力,及于所有法院为所有目的均可作为最确定性证据。 |
| 4.10.3 |
由银行职员就(i)负债或其任何部份,(ii)任何外汇或其他货币的汇率及
(iii)与本协议有关应付或适用之费用、收费、支出及结余之金额之证书,将(在无明显的错误下)是最终的,对客户具约束力及可作为最确定性证据。 |
| 4.10.4 |
客户明白并同意电话通讯存在误解及错误的风险,若本行已合理地行事,该等风险将完全由客户承担。 |
| 4.10.5 |
客户明白银行与客户之所有谈话将被录音纪录。 |
| 4.11 通讯 |
| 4.11.1 |
结单、确认书、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讯可依照银行记录中或客户以书面通知银行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传递予客户。所有依此传递的通讯无论用邮政、电报、电话、传真、信
差或其他方式传递,一经用电话发出或投交邮政局,或由传递单位收妥后,不论客户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经已妥为传递。由客户致银行之通讯均为不可撤销及必须
经银行实际收妥方可生效。 |
| 4.12 豁免、赔偿及弃权 |
| 4.12.1 |
客户声明,客户完全明白买卖外汇的风险,及客户所订立之所有外汇合约均根据客户自己之判断而作出,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无论银行是否曾经提供意见。 |
| 4.12.2 |
若由于任何目前法律、任何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的规例、市场情况或任何其他非银行能控制之原因,导致银行延误或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任何外汇合约项下之责任时,银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 4.12.3 |
客户须赔偿银行及使银行获得全额赔偿因任何未履行之外汇合约的平仓及银行因此行使任何权利,或银行与客户订立及/或履行任何外汇合约而导致或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利息、诉讼、索付、索偿、程序及所有合理费用和支出。 |
| 4.12.4 |
客户声明,客户了解及明白外汇交易因小量保证金要求而时常附带的高度杠杆作用,客户可因此遭受重大亏损,亦可因此获丰厚利润。客户进一步声明,客户完全明白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可能难以或无法进行对冲,因此,客户之损失可能超逾已存于银行之保证金。 |
| 4.13 银行之权利;保证金、担保及抵销 |
| 4.13.1 |
| a. |
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方式,将外汇孖展买卖账户及所有现金保证金,以及所有无论是现有及日后的权利、所有权及权益抵押予银行。 |
| b. |
客户同意并明白,现金保证金将不会获退还给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除非及直至客户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清还全部负债为止。
|
第(a)及(b)段项下赋予银行可向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强制执行之权利,尽管有其他该等权利或其有效性,乃分开及独立的。
|
| 4.13.2 |
在不影响银行在第4.13.1(a)条项下的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有权随时不需通知客户,将任何外汇根据第9.1条规定的汇准兑换为任何负债或任何结余或现金保证金当时指定的任何其他货币,及将该些货币用以支付负债,有关风险由客户承担。 |
| 4.13.3 |
银行除享有法律赋予的一般留置权或类似权利外,银行可于任何时候毋须事先通知客户:
| a. |
| (i) |
将客户在银行任何地方的办事处或分行以任何货币所开立之账户(不论是支票、储蓄、定存、通知或存款户口)内的任何结余(不论是否已到期)用以偿还;及/或 |
| (ii) |
以银行欠客户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在任何当时尚未平仓之外汇合约项下的债务(不论是实际的或是或有的)抵销, |
|
| b. |
若客户在本协议或任何外汇合约项下有任何应付而未付之款项,保留代客户或以客户名义,不论是为保管或其他目的,亦不论在何地方存放于银行或以其他方式由银
行管有的所有或任何抵押品、贵重物品或任何其他财产,并以银行决定的价格将其全部或任何部份出售,不论是否通过公开拍卖、私人转让或投标方式进行。银行可
委任代理人或经纪办理,并将所得款项在扣除所有成本和费用后,抵销客户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或全部欠款。 |
|
| 4.13.4 |
客户在银行要求时须即时作出或签署所有法律可能要求的契约、保证、协议、文件、通知、行动及事项以确保本协议完全有效。 |
| 4.14 其他事项 |
| 4.14.1 |
在任何时候,若按照某一法域的法律,本章则的任何条款是或变成在任何方面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他条款仍然合法、有效及可强制执行。此外,该条款在其他法域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亦不会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削弱。 |
| 4.14.2 |
银行延迟或未有要求、行使或执行任何权利或申索,均不会构成弃权。任何给予客户或第三者的延期或宽限,均不会免除或解除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
| 4.14.3 |
受制于第4.8.1条,本协议不会因客户的死亡而受到影响。本协议对客户的承继人、法定或个人代表、继任人或承让人均有约束力。 |
| 4.14.4 |
若客户由两位或以上人士组成,下列条款将会适用:
| a. |
客户在本协议及所有外汇合约项下的责任均为共同及个别的。本协议条款及所有对客户的提述均指他们任何一人或多人;本章则及/或所有外汇合约均应作相应解释; |
| b. |
银行可与客户其中一人或多人(但非全部客户)和解及/或妥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分期付款及/或接受以部份付款而免除或解除全部责任),其余人士的责任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免除或解除; |
| c. |
若客户中一人或多人死亡,一切有关外汇孖展买卖账户及/或外汇合约及/或外汇交易的指示将受遗产税署署长及任何其他当局发出的任何索偿及反对的约束,但不
影响银行根据任何留置、抵押、质押、抵销、反索偿或任何其他依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同时,也不影响银行由于任何人士(仍生存客户或已死亡客户的遗嘱执行人
或遗产管理人除外)的索偿,而认为有必要采取的任何步骤或法律程序;及 |
| d. |
受制于第(c)段,在客户中任何一人死亡时,银行须按仍生存的客户或在所有的客户皆死亡的情况下,最后一位生存客户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指示,处理外汇孖展买卖账户之全部结余及银行在所有外汇合约及外汇交易项下应付予客户的款项。银行按上述规定付款后,银行对全部客户(包括死者及其遗产及承继人)的
责任将绝对、完全及终局地解除。 |
|
| 4.14.5 |
若客户为商号(不论是独资或合伙商号),下列条款将会适用:
| a. |
客户及现在或日后任何时间以该商号经营业务的独资东主或合伙人及任何人士,在本协议及所有外汇合约项下的责任,均为共同及个别的;及 |
| b. |
客户须通知银行商号在组织或成员方面的任何更改。纵使商号之组织或成员有变,除非被银行明确免除责任,否则,所有在合约文件上以客户的独资东主或合伙人身份签署之人士,对本协议及所有外汇合约仍需负责。 |
|
| 4.14.6 |
客户保证及声明如下:
| a. |
若客户为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在其成立地正式成立; |
| b. |
所有需要处理、履行及遵守,以使本章则对客户购成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按其条款强制执行的责任之一切行动、条件及事项,已在严格遵照所有适用法律,及若客户为有限公司,其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组成文件下妥为处理、履行及遵守; |
| c. |
客户将在一般业务运作下订立每份外汇合约,旨在保障其在某些指定货币责任项下的头寸; |
| d. |
除非另行给予银行书面通知加入客户所代表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客户是以主事人身份而非信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订立本协议及将以同样身份订立外汇合约; |
| e. |
客户只可亲身或经客户以书面通知银行姓名及地址的人士向银行发出指示;及 |
| f. |
客户已阅读及完全明白合约文件的条款及有足够财经知识及资金以遵守该些条款。就银行向客户提供或表达的任何建议或意见,不论该等建议或意见是否应客户要求
而提供,银行一概无须负上任何责任(但银行须已通知客户银行不会就该建议或意见负上任何责任)。 |
|
| 4.14.7 |
客户如未取得银行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任何外汇合约及/或外汇交易项下之任何或全部权利及权益。 |
| 4.14.8 |
银行会通知客户任何对其全名、地址,或向客户提供或客户使用的服务,或客户须向银行支付的任何酬劳(及其支付基准),或计算保证金的详细规定、利息费用、追缴保证金的规定及在什么情况下银行可无须客户同意而将客户的持仓出售或平仓的任何重要变更。 |
| 4.14.9 |
客户明白,客户可能因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有关条例或任何其他原因为削减或限制银行买卖客户的未平仓合约的能力而采取的行动所影响,并且在这些情况下,客户可能被要求减少其未平仓合约的数目或将其平仓。 |
| 4.14.10 |
银行的所有雇员均不可为其本身的利益与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
| 4.15 银行加入新条款 |
| 4.15.1 |
客户同意,银行可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列出有关更改、修改、删除、取替或增加
(视情况而定)自行更改、修改、删除或取替本章则之任何条款或对合约文件增加新条款,除非客户在七天内以书面反对,有关更改、修改、删除、取替或增加将会
自通知指定的日期起生效,但如任何条款变更会影响费用及收费以及客户的责任或义务,则该些变更只可在发通知后至少30天方才生效。如银行接到客户之书面反
对,银行有权将其视为第8.1条所列之事件。 |
| 4.16 适用法律及管辖权 |
| 4.16.1 |
香港特区法律适用于并管辖(i)合约文件;及(ii)所有外汇合约及外汇交易。香港特区法院对该些文件产生或有关的一切纠纷及索赔的裁决、执行及判定,均有非专属的管辖权。 |
| 4.17 文本 |
| 4.17.1 |
本章则的中文本只供参考,如与英文本有歧异,以英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