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闡釋及目的 |
4.1.1 |
本章則內詞語及句子應依照附表中所載定義及條款閱讀及解釋。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一切單數形式詞語包括多數形式詞語,反之亦然,一切包含男性之詞語亦包括女性及無性別形式詞語,反之亦然。 |
4.1.2 |
本協議列明銀行與客戶訂立外匯合約及代客戶安排訂立該等外匯合約的條款及條件。 |
4.2 外匯合約條款及條件 |
4.2.1 |
除銀行另行書面明確同意外,所有銀行與客戶不時訂立的外匯合約均受銀行現行之(i)合約文件的條款及條件(ii)本章則,及(iii)巿場慣例的約束。若上述各項有任何抵觸時,均以第(i)項為準;若第(ii)項與第(iii)
項有任何抵觸時,則以第(ii)項為準。 |
4.3 初期現金保證金及附加現金保證金 |
4.3.1 |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在任何外匯合約訂立之前,客戶須按銀行自行決定之金額及方式,支付初期現金保證金予銀行。 |
4.3.2 |
銀行有權不時及隨時要求客戶就任何尚未平倉之外匯合約(就算其交收日已過)
支付附加現金保證金予銀行,金額及方式由銀行自行決定。客戶必須立即繳足該等附加現金保證金予銀行。不論銀行曾否作出要求,客戶必須按銀行對現金保證金不時通知客戶的要求隨時支付及維持現金保證金。 |
4.3.3 |
所有現金保證金均為客戶付予銀行(及存入外匯孖展買賣賬戶)作為客戶履行其不時訂立的所有尚未平倉之外匯合約的保證金。銀行可根據第4.13條的規定運用該等現金保證金。 |
4.3.4 |
在銀行有權不就現金保證金支付利息予客戶的前提下,銀行可按當時現金保證金的金額,支付利息予客戶。利息按當時銀行自行決定的利率及辦法計算,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直接存入客戶的外匯孖展買賣賬戶。 |
4.3.5 |
銀行會不時通知客戶對現金保證金的要求。直至另行通知為止,現金保證金將為外匯負債(為免疑問,包括由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性核證為客戶在任何時間就所有銀行與客戶訂立的外匯合同平倉而應付予銀行之金額)的百分之七。 |
4.3.6 |
為計算實際存於銀行之現金保證金金額,凡存入外匯孖展買賣賬戶之款項,將增加存於銀行之現金保證金金額;凡由外匯孖展買賣賬戶支取之款項,將減少存於銀行之現金保證金金額。 |
4.4 外匯合約之締結 |
4.4.1 |
儘管有本協議,客戶同意及明白銀行保留絕對權利可無須給予任何理由,隨時不與客戶訂立任何外匯交易或不接受客戶的任何買賣外匯之指令。 |
4.4.2 |
受制於第4.4.1條,客戶可按第4.4.4條的方式及規定,以電話發出任何買賣外匯指令及與任何外匯交易有關的任何性質的指示,該指令若為銀行接受及該指示若為銀行執行,對客戶有絕對及確定的約束力。 |
4.4.3 |
所有電話發出之指令及指示必須在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銀行收到始為有效。 |
4.4.4 |
a. |
銀行應客戶要求會向客戶提供私人密碼。以電話發出任何指令或指示時:- |
|
(i) |
必須報出客戶的私人密碼和有關之外匯孖展買賣賬戶號碼;及 |
(ii) |
必須通過任何指定的電話號碼惟銀行可以但一般上並無任何責任查詢來電發出指令或指示者之身份。
(除第4.4.4(d)條另有規定外)不論來電者是否已獲得客戶授權使用其私人密碼,銀行有權按照該等指令或指示辦事,客戶須確定及絕對地對該等指令或指示負責。 |
|
b. |
就任何通過電話訂立的外匯合約而言,合約將被視為在有關電話談話中締結。 |
c. |
客戶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確保私人密碼安全和保密。如客戶發覺或相信私人密碼遭泄露、遺失或被盜用,又或者其外匯孖展買賣賬戶曾錄得未經授權交易,客戶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 |
d. |
就任何通過電話訂立的外匯合約而言,客戶(i)(如為個人)若損失是因其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包括客戶在知情情況下容許他人使用私人密碼或未能遵守第
(c)段所載的保障措施而導致損失的情況)須承擔所有損失,但對於因透過客戶的外匯孖展買賣賬戶所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而引致客戶蒙受的任何直接損失,客戶不須負責,及(ii)(在任何其他情況)若正確報出私人密碼,須承擔責任。 |
|
4.4.5 |
客戶訂立外匯合約的要約一經提出,則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
4.4.6 |
客戶確認外匯匯率可在極短時間內變動。客戶同意銀行不論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出之任何匯率,除非在銀行實際收到客戶接受該匯率之通知時,經銀行重新確認,否則該匯率對銀行並無約束力。 |
4.4.7 |
所有以電話締結之外匯合約,銀行會在該等外匯合約締結後之下一個營業日發送一份書面確認書予客戶作為存檔記錄,若客戶在該等外匯合約締結後第三個營業日營業
終結時仍未收到該確認書,客戶須先立即以電話通知銀行並於七天內以書面確認該電話通知。若客戶未能依前述規定行事,則將被確定地視為在有關外匯合約締結後
三個營業日營業結束時已收妥該確認書。銀行未能在下一個營業日或從未有就任何外匯合約發出任何確認書,不會影響任何一方在該外匯合約下之責任。 |
4.4.8 |
銀行在任何外匯合約之持倉,可能會與客戶所持者相反,惟該外匯合約之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銀行亦不需要因該外匯合約獲得任何盈利而須對客戶負責。 |
4.4.9 |
所有銀行僱員均不得接受客戶委任代其給予銀行指示或代表客戶與銀行訂立外匯合約。 |
4.4.10 |
銀行在決定外匯合約報價及釐定本協議項下所需現金保證金幅度時,將依據其不時選擇的有信譽資訊供應者的報價,或如不能取得該資訊供應者的報價時,則參考有關外匯市場匯率而確定地自行訂定。 |
4.5 委託指令及過夜指令 |
4.5.1 |
客戶可按第4.4.2條的方式給予銀行委託指令,但銀行不會因客戶發出委託指令而有責任與客戶訂立任何外匯交易。 |
4.5.2 |
除非銀行明確另行同意,客戶確認及同意,銀行只會在營業時間內執行客戶指定有效時間的委託指令;如委託指令並無指定有效時間,該委託指令將於銀行接獲該委託指令當日營業時間結束時自動失效。 |
4.5.3 |
銀行接獲客戶以任何方式給予之任何委託指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構成銀行已按該委託指令中指定的匯率與客戶締結了外匯合約,只有待銀行向客戶發出確認書,確認已與客戶訂立外匯交易時,外匯交易方告完成。 |
4.5.4 |
除非銀行書面另行同意,過夜指令將受制及取決於下列條件:
a. |
銀行的責任僅限於向其自行選擇的同業、經紀或代理人發出指令,在預先同意的一個或多個外匯市場及在過夜指令的有效期間內,執行客戶的指令或指示。該等指示
可以銀行名義發出,無需提及客戶,及連同銀行其他客戶及/或銀行本身的指示一併發出或作為任何銀行給予該等同業、經紀或代理人指示的不指明部份。 |
b. |
客戶同意並接受,所委託的該等同業、經紀或代理人,可能因市場情況,未能履行第(a)段所述的指示。 |
c. |
銀行可按同業、經紀及代理人的慣常條款及條件,聘用該等同業、經紀及代理人。但如銀行已盡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譽的同業、經紀或代理人,銀行將不會因此而須對
客戶就該同業、經紀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動或遺漏負責。若銀行要求,客戶須負擔應付予該等同業、經紀或代理人的費用、佣金及合理支出,或(視乎情況而定)按比
例分擔該等費用、佣金及支出。 |
d. |
銀行對其委任或聘用的該等同業、經紀、代理人之任何行為、遺漏、延誤、欺詐、疏忽或過失,無論如何概不負責。 |
|
4.6 外匯合約之履行 |
4.6.1 |
客戶不會被要求,亦不會要求銀行,就其與銀行訂立之外匯合約進行實際外匯交收,所有外匯合約均經對沖合約平倉。受制於第4.4.1條及與銀行締結適合外匯合
約,客戶可隨時以執行對沖合約為任何尚未平倉外匯合約平倉(就算該外匯合約的交收日已過)。客戶的淨利潤或虧損,如並非美元,將以第4.9.1條規定之匯
率兌換為美元,並在有關對沖合約的交收日存入或自客戶的外匯孖展買賣賬戶扣除。 |
4.6.2 |
如在任何時候客戶之外匯孖展買賣賬戶內沒有足夠資金,客戶承諾在銀行索付時即時償還其應付予銀行之款項,連同按當時銀行自行決定的利率計收之有關利息。 |
4.7 利息及收費 |
4.7.1 |
由交收日(含該日)起直至(但不包括)有關外匯合約的平倉日,銀行及客戶須按下述規定分別付息予對方:
a. |
由客戶按其應付予銀行的款項之貨幣及金額以計算時銀行自行報出及決定的有關貨幣的當時欠倉息率付息予銀行。 |
b. |
由銀行按其應付予客戶的款項之貨幣及金額以計算時銀行自行報出及決定的有關貨幣的當時存倉息率付息予客戶。 |
c. |
第(a)及(b)段所述之款項如有需要須以第4.9.1條規定之匯率兌換為美元,並於每個營業日終結時,將其淨額存入或自外匯孖展買賣賬戶扣除。 |
|
4.7.2 |
上述所有利息均按實際天數計算,港元及英鎊以三百六十五日為一年,其他貨幣以三百六十日為一年。 |
4.7.3 |
客戶同意按銀行不時的通知支付一切正常匯兌費用、其他收費、佣金及費用。 |
4.8 未履行外匯合約之平倉 |
4.8.1 |
在發生下述任何一項事件後即時或其後的任何時間:
a. |
客戶未有依期繳付任何性質之款項; |
b. |
客戶違反本章則及/或任何外匯合約之條款及條件; |
c. |
客戶在任何時間未有支付及維持任何初期或附加現金保證金; |
d. |
銀行接到對客戶所發出的任何指令或指示及/或任何外匯合約的有效性有任何爭議的通知; |
e. |
繼續履行任何外匯合約變為不可執行或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稱為不合法; |
f. |
繼續履行本協議變為不可執行或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稱為不合法; |
g. |
銀行接獲客戶死亡或精神無行為能力的通知; |
h. |
客戶無力償還或全面暫停償還已到期之債項或已有人對客戶提出破產或清盤呈請;或客戶遭受到任何財產封扣或任何形式之裁決執行封扣;或客戶或其財產之主要部份已被委任接管人。 |
i. |
客戶未有履行對第三者之任何責任。 |
j. |
若在任何時候,適用於任何外匯合約項下的有關貨幣的當時匯率,對客戶的持倉不利地變動,及銀行認為客戶存於銀行之初期現金保證金及/或附加現金保證金不足夠。 |
k. |
某一情況發生或持續發生,而銀行認為該情況可能會危及銀行在任何外匯合約項下的權益以致銀行需因此採取必要的行動以保障銀行的權益。 |
l. |
客戶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改變,
若在任何時候,適用於任何外匯合約項下的有關貨幣的當時匯率,對客戶的持倉不利地變動,及銀行認為客戶存於銀行之初期現金保證金及/或附加現金保證金不足夠。 |
某一情況發生或持續發生,而銀行認為該情況可能會危及銀行在任何外匯合約項下的權益以致銀行需因此採取必要的行動以保障銀行的權益。
客戶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改變,
銀行有權(但沒有任何責任及對因銀行未有行使上述權利而引致之連續性之損失概不負責),毋須事先通知客戶,亦不影響銀行的其他權利及補償及不會免除客戶對銀行的任何責任:
a. |
為客戶與銀行訂立之全部或任何尚未平倉之外匯合約平倉(不論該等外匯合約的交收日是否已過)。為平倉之目的,客戶不可撤銷地委任銀行為其代理人; |
b. |
暫時或永久終止本協議及要求客戶即時清還全部當時尚欠負債;及/或 |
c. |
立即執行第4.13條所設立之擔保。 |
|
4.8.2 |
倘客戶訂立任何外匯合約而有關外匯市場因受某些情況影響,以致銀行有理由相信客戶將會遭受重大損失時,銀行如認為適當時有權,但沒有責任,隨時為該外匯合約平倉以減低客戶因而遭受之損失。 |
4.8.3 |
在外匯合約平倉時:
a. |
轉售價超出或回購價低於原價之差額將存入外匯孖展買賣賬戶;或 |
b. |
轉售價低於或回購價超出原價之差額將從外匯孖展買賣賬戶支取,
及為本條之目的,任何非美元差額將按第4.9.1條規定的匯率兌換成美元。 |
|
4.8.4 |
銀行有權將外匯合約以單獨一份或集體方式平倉。 |
4.8.5 |
當銀行行使第4.8.1條項下的權利,用對沖合約的方式買賣任何外匯時,客戶同意無論如何銀行均不須負責因買賣而引致的任何損失(銀行的唯一責任是盡合理努力,在考慮到當時存在的市場狀況後,真誠地就平倉合約取得公平價格)。 |
4.9 貨幣兌換 |
4.9.1 |
若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時候,某一貨幣需要兌換成另一種貨幣,不論是外匯或其他貨幣,例如,但不只限於,有需要以非該外匯負債之一種或多種貨幣計算(i)負債
或(ii)所需保證金之金額時,銀行可以當時香港特區外匯市場(或若當時該市場因任何原因休市或若銀行未能在香港特區外匯市場獲得有關貨幣之匯率,銀行自
行選擇的其他認可外匯市場)就該些貨幣之匯率進行兌換。 |
4.10 確定性的證據 |
4.10.1 |
銀行執行客戶指令後所發出之確認書及外匯孖展買賣賬戶之結單,如在向客戶發出後九十天內未經客戶先以電話報告再經由郵政或其他方式以書面通知有任何異議將為終局的並會被視為已由客戶所接受。 |
4.10.2 |
銀行之所有賬冊及記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錄音記錄及銀行職員在與客戶敘做外匯交易時的任何繕寫記錄)將(在無明顯的錯誤下)對客戶具約束力,及於所有法院為所有目的均可作為最確定性證據。 |
4.10.3 |
由銀行職員就(i)負債或其任何部份,(ii)任何外匯或其他貨幣的匯率及
(iii)與本協議有關應付或適用之費用、收費、支出及結餘之金額之證書,將(在無明顯的錯誤下)是最終的,對客戶具約束力及可作為最確定性證據。 |
4.10.4 |
客戶明白並同意電話通訊存在誤解及錯誤的風險,若本行已合理地行事,該等風險將完全由客戶承擔。 |
4.10.5 |
客戶明白銀行與客戶之所有談話將被錄音紀錄。 |
4.11 通訊 |
4.11.1 |
結單、確認書、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訊可依照銀行記錄中或客戶以書面通知銀行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遞予客戶。所有依此傳遞的通訊無論用郵政、電報、電話、傳真、信
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用電話發出或投交郵政局,或由傳遞單位收妥後,不論客戶是否實際收到,均視為經已妥為傳遞。由客戶致銀行之通訊均為不可撤銷及必須
經銀行實際收妥方可生效。 |
4.12 豁免、賠償及棄權 |
4.12.1 |
客戶聲明,客戶完全明白買賣外匯的風險,及客戶所訂立之所有外匯合約均根據客戶自己之判斷而作出,風險均由客戶自行承擔,無論銀行是否曾經提供意見。 |
4.12.2 |
若由於任何目前法律、任何政府或其他有關機構的規例、市場情況或任何其他非銀行能控制之原因,導致銀行延誤或不能履行本協議或任何外匯合約項下之責任時,銀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
4.12.3 |
客戶須賠償銀行及使銀行獲得全額賠償因任何未履行之外匯合約的平倉及銀行因此行使任何權利,或銀行與客戶訂立及/或履行任何外匯合約而導致或引起的一切損失、損害、利息、訴訟、索付、索償、程序及所有合理費用和支出。 |
4.12.4 |
客戶聲明,客戶了解及明白外匯交易因小量保證金要求而時常附帶的高度槓杆作用,客戶可因此遭受重大虧損,亦可因此獲豐厚利潤。客戶進一步聲明,客戶完全明白在某些市場情況下,可能難以或無法進行對沖,因此,客戶之損失可能超逾已存於銀行之保證金。 |
4.13 銀行之權利;保證金、擔保及抵銷 |
4.13.1 |
a. |
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方式,將外匯孖展買賣賬戶及所有現金保證金,以及所有無論是現有及日後的權利、所有權及權益抵押予銀行。 |
b. |
客戶同意並明白,現金保證金將不會獲退還給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除非及直至客戶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清還全部負債為止。
|
第(a)及(b)段項下賦予銀行可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強制執行之權利,儘管有其他該等權利或其有效性,乃分開及獨立的。
|
4.13.2 |
在不影響銀行在第4.13.1(a)條項下的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有權隨時不需通知客戶,將任何外匯根據第9.1條規定的匯準兌換為任何負債或任何結餘或現金保證金當時指定的任何其他貨幣,及將該些貨幣用以支付負債,有關風險由客戶承擔。 |
4.13.3 |
銀行除享有法律賦予的一般留置權或類似權利外,銀行可於任何時候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a. |
(i) |
將客戶在銀行任何地方的辦事處或分行以任何貨幣所開立之賬戶(不論是支票、儲蓄、定存、通知或存款戶口)內的任何結餘(不論是否已到期)用以償還;及/或 |
(ii) |
以銀行欠客戶的任何債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在任何當時尚未平倉之外匯合約項下的債務(不論是實際的或是或有的)抵銷, |
|
b. |
若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外匯合約項下有任何應付而未付之款項,保留代客戶或以客戶名義,不論是為保管或其他目的,亦不論在何地方存放於銀行或以其他方式由銀
行管有的所有或任何抵押品、貴重物品或任何其他財產,並以銀行決定的價格將其全部或任何部份出售,不論是否通過公開拍賣、私人轉讓或投標方式進行。銀行可
委任代理人或經紀辦理,並將所得款項在扣除所有成本和費用後,抵銷客戶在本協議項下之任何或全部欠款。 |
|
4.13.4 |
客戶在銀行要求時須即時作出或簽署所有法律可能要求的契約、保證、協議、文件、通知、行動及事項以確保本協議完全有效。 |
4.14 其他事項 |
4.14.1 |
在任何時候,若按照某一法域的法律,本章則的任何條款是或變成在任何方面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他條款仍然合法、有效及可強制執行。此外,該條款在其他法域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亦不會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或削弱。 |
4.14.2 |
銀行延遲或未有要求、行使或執行任何權利或申索,均不會構成棄權。任何給予客戶或第三者的延期或寬限,均不會免除或解除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責任。 |
4.14.3 |
受制於第4.8.1條,本協議不會因客戶的死亡而受到影響。本協議對客戶的承繼人、法定或個人代表、繼任人或承讓人均有約束力。 |
4.14.4 |
若客戶由兩位或以上人士組成,下列條款將會適用:
a. |
客戶在本協議及所有外匯合約項下的責任均為共同及個別的。本協議條款及所有對客戶的提述均指他們任何一人或多人;本章則及/或所有外匯合約均應作相應解釋; |
b. |
銀行可與客戶其中一人或多人(但非全部客戶)和解及/或妥協(包括但不限於接受分期付款及/或接受以部份付款而免除或解除全部責任),其餘人士的責任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免除或解除; |
c. |
若客戶中一人或多人死亡,一切有關外匯孖展買賣賬戶及/或外匯合約及/或外匯交易的指示將受遺產稅署署長及任何其他當局發出的任何索償及反對的約束,但不
影響銀行根據任何留置、抵押、質押、抵銷、反索償或任何其他依據所享有的任何權利;同時,也不影響銀行由於任何人士(仍生存客戶或已死亡客戶的遺囑執行人
或遺產管理人除外)的索償,而認為有必要採取的任何步驟或法律程序;及 |
d. |
受制於第(c)段,在客戶中任何一人死亡時,銀行須按仍生存的客戶或在所有的客戶皆死亡的情況下,最後一位生存客戶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指示,處理外匯孖展買賣賬戶之全部結餘及銀行在所有外匯合約及外匯交易項下應付予客戶的款項。銀行按上述規定付款後,銀行對全部客戶(包括死者及其遺產及承繼人)的
責任將絕對、完全及終局地解除。 |
|
4.14.5 |
若客戶為商號(不論是獨資或合夥商號),下列條款將會適用:
a. |
客戶及現在或日後任何時間以該商號經營業務的獨資東主或合夥人及任何人士,在本協議及所有外匯合約項下的責任,均為共同及個別的;及 |
b. |
客戶須通知銀行商號在組織或成員方面的任何更改。縱使商號之組織或成員有變,除非被銀行明確免除責任,否則,所有在合約文件上以客戶的獨資東主或合夥人身份簽署之人士,對本協議及所有外匯合約仍需負責。 |
|
4.14.6 |
客戶保證及聲明如下:
a. |
若客戶為有限公司,該公司已在其成立地正式成立; |
b. |
所有需要處理、履行及遵守,以使本章則對客戶購成合法、有效、有約束力及可按其條款強制執行的責任之一切行動、條件及事項,已在嚴格遵照所有適用法律,及若客戶為有限公司,其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組成文件下妥為處理、履行及遵守; |
c. |
客戶將在一般業務運作下訂立每份外匯合約,旨在保障其在某些指定貨幣責任項下的頭寸; |
d. |
除非另行給予銀行書面通知加入客戶所代表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客戶是以主事人身份而非信託人或代理人身份,訂立本協議及將以同樣身份訂立外匯合約; |
e. |
客戶只可親身或經客戶以書面通知銀行姓名及地址的人士向銀行發出指示;及 |
f. |
客戶已閱讀及完全明白合約文件的條款及有足夠財經知識及資金以遵守該些條款。就銀行向客戶提供或表達的任何建議或意見,不論該等建議或意見是否應客戶要求
而提供,銀行一概無須負上任何責任(但銀行須已通知客戶銀行不會就該建議或意見負上任何責任)。 |
|
4.14.7 |
客戶如未取得銀行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任何外匯合約及/或外匯交易項下之任何或全部權利及權益。 |
4.14.8 |
銀行會通知客戶任何對其全名、地址,或向客戶提供或客戶使用的服務,或客戶須向銀行支付的任何酬勞(及其支付基準),或計算保證金的詳細規定、利息費用、追繳保證金的規定及在什麼情況下銀行可無須客戶同意而將客戶的持倉出售或平倉的任何重要變更。 |
4.14.9 |
客戶明白,客戶可能因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據有關條例或任何其他原因為削減或限制銀行買賣客戶的未平倉合約的能力而採取的行動所影響,並且在這些情況下,客戶可能被要求減少其未平倉合約的數目或將其平倉。 |
4.14.10 |
銀行的所有僱員均不可為其本身的利益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 |
4.15 銀行加入新條款 |
4.15.1 |
客戶同意,銀行可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列出有關更改、修改、刪除、取替或增加
(視情況而定)自行更改、修改、刪除或取替本章則之任何條款或對合約文件增加新條款,除非客戶在七天內以書面反對,有關更改、修改、刪除、取替或增加將會
自通知指定的日期起生效,但如任何條款變更會影響費用及收費以及客戶的責任或義務,則該些變更只可在發通知後至少30天方才生效。如銀行接到客戶之書面反
對,銀行有權將其視為第8.1條所列之事件。 |
4.16 適用法律及管轄權 |
4.16.1 |
香港特區法律適用於並管轄(i)合約文件;及(ii)所有外匯合約及外匯交易。香港特區法院對該些文件產生或有關的一切糾紛及索賠的裁決、執行及判定,均有非專屬的管轄權。 |
4.17 文本 |
4.17.1 |
本章則的中文本只供參考,如與英文本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