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時間 2009/02/0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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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OND SERIES HKD DUE 2016
請填寫以下資料。
債券託管賬戶號碼:
---------------- 請選擇 ----------------
Chan Tai Man, 6233123456
Chan Tai Man, 9876543210
結算賬戶號碼:
--- 請選擇 ---
6212345678 人民幣
4567891230 港元
申請人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 請選擇 ---
Chan Tai Man, 1234567
Chan May May, A987654
客戶風險承擔程度:
高
產品風險評級:
低
客戶投資目標:
資產增長
產品投資目標:
資產保值
面額(每張票據):
HKD 10,000.00
最低認購金額:
HKD 10,000.00
認購價(%):
100%
認購金額(認購之本金金額):
HKD
手續費:
豁免
結算金額:
HKD 30,000.00
聯絡資料
電話號碼:
客戶聲明
1.本人確認已閱讀及理解日期為2013年5月28日的計劃通函和日期為2013年5月28日的發行通函所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發行的零售債券之章程及條款和申請程序及同意受其約束。本人已閲讀、理解及確認在發行通函內於第14頁至16頁「常見問題」之「我需要作出甚麼確認?」的一節中所載的聲明,承諾及買家的確認。 2.本人確認理解是次申請將涉及屬於本人的個人資料,而該資料可能由本人於以上直接提供,或來自貴銀行內部存有的資料。不論資料是由本人於以上直接提供,或來自貴銀行內部存有的資料,本人均確認資料屬本人以戶口持有人的身分所有(若屬聯名戶口,則以其中一位戶口持有人的身分)。 3.本人明白發行通函所載的售賣限制。 4.本人確認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 5.本人確認本人並非身處美國或加拿大,並非為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S規例所界定的美國人士(包括居於美國的任何人士及根據美國法例組織或成立的合夥商號或有限公司)或加拿大居民。本人進一步確認本人並非受美國人士或加拿大居民的代理而行事。 6.本人確認只提出一個零售債券的申請。任何透過配售銀行或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公司)(不論香港結算公司是為擁有在香港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戶口的投資者或代透過證券經紀申請認購的投資者作出申請的)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申請將構成認購零售債券之要約。如有重覆申請,本人明白及同意所有申請均不予受理 7.本人知悉及同意是項指示將不可撤銷。 8.請由本人指定於貴銀行之港元戶口支取有關申購金額(包括手續費)。如本人指定於貴銀行之港元戶口無足夠款項支付有關申購金額(包括手續費),本人明白及同意貴銀行有權決定是否執行本人之認購零售債券指示而無須知會本人,並由本人承擔由此而引致之一切費用、收費及損失。 9.本人明白貴銀行可酌情由本申請日起在本人扣賬戶口內凍結應繳之申購金額(包括手續費),直至有關申購金額(包括手續費)已經於有關公開認購最後申請日期當日或之前於本人之扣賬戶口內扣除或直至獲通知因任何原因不能執行上述指示。 其他重要事項 1.若對網上認購零售債劵有任何問題,請親臨本行各分行或致電本行熱線 2526 5555查詢。 2.本網頁內容並非此零售債劵之銷售文件中的任何部份 3.閣下可親臨本行各分行索取此零售債券的計劃通函及發行通函。閣下可致電本行熱線 2526 5555查詢各分行地址。 10.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乃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作出,其中列明你以零售債券認購申請人身分提供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一詞是指《私隱條例》所界定的個人資料)被收集後可能會用於哪些用途、你就作為零售債券發行人的香港特區政府使用、披露、轉移及保留你的個人資料所同意的事項,以及你在《私隱條例》下的權利。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作為零售債券認購申請人,你必須在申請認購零售債券時,向香港特區政府及其就零售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提供你的個人資料。 若你未能提供個人資料,可能會導致你就認購零售債券提出的申請被拒絕、延遲或無法被處理。此外,若你的申請成功,這可能會導致對你作出的零售債券分配被延遲,而倘若你應獲部分或全部退還你的申請款項,這亦可能會導致退款的延遲。 若你察覺到你向上述人士提供的個人資料不準確或有所變更,應立即通知該等人士。 你在申請認購零售債券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將被用於以下一種或多種用途: (a) 處理你的申請; (b) 核實你的申請是否有效; (c) 使本申請表格及日期為2013年5月28日的發行通函中列明的相關條款及申請程序得以被遵行; (d) 核實身分及簽名; (e) 使作為零售債券發行人的香港特區政府與你之間能夠直接或間接交換資料; (f) 統計用途; (g) 使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得以被遵守(包括作出規定的披露); (h) 與任何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附帶或相關連的用途;及 (i) 法律容許的任何其他用途。 轉移個人資料 你的個人資料將被保密,但可以為任何上述用途而向下列任何人士(不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披露或轉移: (a) 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及認可交易商、配售銀行以及證券經紀(其定義見於2013年5月28日的發行通函); (b) 為了與零售債券有關的目的而向上文(a)段中提及的任何人士提供與其活動或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及 (c) 作為零售債券持有人的你為了與你的零售債券有關的目的而與之有或擬有事務往來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你的銀行、法律顧問、會計師或股票經紀。 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 根據《私隱條例》,你有權: (a) 查明香港特區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是否持有關於你的資料,並且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更正與你有關的任何不正確資料;及 (c)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查明香港特區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涉及為了與零售債券有關的用途而收集個人資料的政策及慣常做法。 根據《私隱條例》,香港特區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所有查閱或更正由香港特區政府及/或其就零售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持有的個人資料的要求,以及所有索取關於該等人士涉及為了與零售債券有關的用途而收集個人資料的政策及慣常做法的資料的要求,應按下列資料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 收件人:資料保護主任 地址: 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55樓 傳真號碼:2878 7297 電子郵件:hkgbenquiry@hkma.gov.hk 11.本人知悉除上述明言外,所有適用於本人上述投資服務/證券戶口之條款/費用將繼續生效。
本人確認已經:
閱讀、明白及同意以上客戶聲明。
如需協助,請致電投資服務熱線 230 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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