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汇报标准

CRS 自我证明表格及填写指引下载

 

1.
「共同汇报标准」概览

  • 为加强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全球各地超过100个地区的政府已承诺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s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发布的「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实施「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AEOI”)。
  •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本行") 须按《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要求,识辨客户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果您是「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银行须每年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您的账户资料。香港税务局会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该等账户数据。

2.
谁是自动交换数据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中国香港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中国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账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数据及其财务帐户数据。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3.
自动交换数据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中国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中国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数据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4.
什么是自我证明?

  • 这是账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有新账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账户)的账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先前账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账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
  • 如果账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分,账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 账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数据。

5.
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分,该怎么办?

  •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账户持有人需要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6.
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数据伙伴,我于中国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帐户,什么数据会被交换?

  • 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数据报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 (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至于财务帐户数据,交换的数据报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7.
客户可从哪些途径获得更多关于AEOI的协助?

  • 税务局已发出指引及参考数据,例如单张及常见问题(FAQs)。若客户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参阅税务局网站:http://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
  • 此外,若客户想了解不同税务管辖区内税务居留地和TIN的定义,请参阅经合组织的AEOI网站。网址: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
  • 请注意银行不应向客户提供任何税务建议,尤其是关于确定客户税务居留地或实体客户分类的建议。因此,若有任何税务问题,客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法律及/或税务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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