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佣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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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保障均不设自负额
- 本地家佣及钟点工人都可投保
- 雇主责任最高达港币 100,000,000 元
- 人身意外保障最高达港币200,000元
- 家佣因患病住院未能工作,住院第四天起,可获临时家佣津贴
- 牙科费用
- 计划A:投保第 (1) 项雇员补偿
- 计划B:投保第 (1) 至 (9) 项
- 计划C:投保第 (1) 至 (10) 项
保障范围摘要(所有保障限额及保费金额均以港币计算)
投保项目/保障简介 | 最高赔偿额 (港币) | |
---|---|---|
1. | 雇员补偿 | |
保障受保人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下须承担之法律责任。 | 每宗事故100,000,000元 | |
2. | 门诊费用 | |
支付受保家佣因疾病或身体受伤而接受注册医生治疗所产生之门诊费用,最高赔偿额: | 每天每次诊疗300元 | |
注册物理治疗师的治疗费用(须已接受注册医生首次诊治后)或注册中医的治疗费用(包括跌打及针灸)亦可获赔偿,最高赔偿额: | 每天每次诊疗100元 / 每年500元 | |
此项目最高总赔偿额: | 每年3,000元 | |
3. | 住院及手术费用 | |
支付受保家佣因疾病或身体受伤而需入住医院所产生之医疗及/或外科手术费用,最高赔偿额: | ||
膳宿及其他住院杂费 | 每天300元 | |
外科手术费用 | 每次手术及/或 每宗病症10,000元 | |
麻醉费及行政费用 | 外科手术获赔偿额之25%,但每宗病症不超过2,500元 | |
手术室费用 | 外科手术获赔偿额之12.5%,但每宗病症不超过1,250元 | |
此项目最高总赔偿额: | 每年20,000元 | |
4. | 临时家佣津贴 | |
支付受保人因受保家佣住院而需于其连续住院的第四天起招聘临时家佣所产生的费用 | 每天200元 / 每年6,000元 | |
5. | 牙科费用 | |
支付受保家佣因牙科疾病而需接受注册牙医治疗所产生之牙科费用的三分之二,最高赔偿额: | 每年1,500元 | |
6. | 个人意外保障 | |
赔偿受保家佣于休假期间并非因工作在香港遭遇身体受伤导致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 | ||
意外死亡或永久性完全伤残 | 200,000 元 | |
丧失任何两肢或以上 | 200,000 元 | |
双目失明 | 200,000 元 | |
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 200,000 元 | |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 100,000 元 | |
此项目最高总赔偿额: | 每年200,000元 | |
7. | 送回原居地费用 | |
支付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a) 受保家佣严重病患或严重身体受伤须送回原居地; (b) 运送受保家佣之遗体回原居地 |
每年20,000元 | |
8. | 补聘家佣费用 | |
支付受保家佣因严重病患或严重身体受伤或死亡而须送回原居地,补聘新家佣所产生之费用。 (必须在第7项 – 送回原居地费用已获得赔偿) |
每年3,000元 | |
9. | 诚信保障 | |
支付受保家佣因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 | 每年5,000元 | |
10. | 额外严重疾病医疗保障(自选保障) | |
(a) 门诊费用 | 每天每次诊疗300元 | |
支付受保家佣因癌症,心脏病及或中风而接受注册医生治疗所产生之门诊费用,最高赔偿额: | 每年3,000元 | |
(b) 住院及手术费用 | ||
支付受保家佣因癌症、心脏病及/中风而需入住医院所产生之医疗及/或外科手术费用,最高赔偿额: | ||
膳宿费用 | 每天300元 | |
住院杂费 | 每宗病症15,000元 | |
外科手术费 | 每次手术及/或每宗病症30,000元 | |
麻醉费及行政费用 | 外科手术获赔偿额之35%,但每宗病症不超过7,000元 | |
手术室费用 | 外科手术获赔偿额之25%,但每宗病症不超过5,000元 | |
第10项最高总赔偿额: | 每年120,000元 |
保费表 | 保期 - 1年 | 保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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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A) 只投保第一项 | HK$400 | HK$720 |
计划B) 投保第一至第九项(只适用于外籍家佣投保) | HK$800 | HK$1,440 |
计划C) 投保第一至第十项(只适用于外籍家佣投保) | HK$1,100 | HK$1,940 |
主要不保事项
-
已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侵略或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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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恐怖活动(不适用于保障项目第1项-雇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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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自残或自杀或任何企图自残或自杀(不论在神志正常或精神失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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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怀孕、流产、堕胎及∕或其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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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精、毒品或未经注册医生处方的药物导致神智不清或中毒,及与滥药或酗酒成瘾有关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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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及∕或艾滋病相关复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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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在香港以外发生的受伤、病患、意外或事件及∕或任何在香港以外的支出费用及∕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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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已存在的病患、病症、受伤或医疗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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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或精神疾病或紊乱、性病、先天性异常及畸形、不育或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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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免疫接种或注射防疫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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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养或一般身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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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牙科检查,清除牙石、磨牙或洗牙,镶装牙桥、牙冠、牙箍或假牙,牙科修复(包括镶嵌贵金属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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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运动,需用呼吸器具的水底活动,攀爬或需用绳索或指导的攀山,驾驶电单车(或乘坐电单车),任何形式之竞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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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家佣的年龄在保单首次生效日并非介乎18至60岁之间,或在其后续保时年龄超过65岁。
详情请参阅保单内不保事项之条款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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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期
受保家佣在受保日期起首15天之等候期内,保单中第2、3、4、5和10项保障暂缓生效。等侯期内不会就此等保障项目作出任何赔偿。
- 计划A、B、C只承保年龄由18-60岁之家佣。
- 计划B、C只承保外籍家佣。
- 每份保单最低及不可退回之保费为港币400元。如已附加严重疾病住院医疗保障之最低及不可退回之保费为港币700元。
- 本保单不得转让。
- 本简章仅为保险撮要,只作参考之用,条文细项以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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