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匯報標準

CRS 自我證明表格及填寫指引下載

 

1.
「共同匯報標準」概覽

  • 為加強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全球各地超過100個地區的政府已承諾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rganis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發佈的「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AEOI”)。
  •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本行") 須按《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條例”)要求,識辨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如果您是「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銀行須每年向香港稅務局申報您的賬戶資料。香港稅務局會與「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該等賬戶資料。

2.
誰是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的申報對象?

  • 任何個人或實體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為中國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則居於(或稱「位於」)中國香港的財務機構便須識辨由該個人或實體所持有的財務帳戶。財務機構須每年蒐集和向稅務局提交已識辨的帳戶持有人(個人或實體)的資料及其財務帳戶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帳戶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

3.
自動交換資料如何影響個人或實體?

  • 申報財務機構有責任申報由申報對象持有的財務帳戶。中國香港的納稅人如非任何中國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不會被申報。《稅務條例》規定申報財務機構須應用盡職審查程序,向帳戶持有人收集所需資料和文件。為了識辨誰是申報對象,申報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填寫自我證明以核實其稅務居民身分。而有關的自我證明將會由申報財務機構備存六年。

4.
甚麼是自我證明?

  • 這是帳戶持有人就其稅務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
  • 根據《修訂條例》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所有新帳戶(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所開立的帳戶)的帳戶持有人均須提交自我證明。至於先前帳戶(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開立的帳戶),如相關申報財務機構就有關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帳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
  • 如果帳戶持有人不清楚其稅務居民身分,帳戶持有人可考慮尋求專業意見。
  • 帳戶持有人向申報財務機構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稅務局如有需要會查閱自我證明內的資料。

5.
如果情況有所改變並影響了我的稅務居民身分,該怎麼辦?

  • 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證明上的資料不正確,帳戶持有人應通知申報財務機構。一般而言,帳戶持有人需要在發生改變後三十天內,向有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

6.
假如我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稅務管轄區是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我於中國香港的財務機構持有財務帳戶,什麼資料會被交換?

  • 就個人資料而言,交換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 (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至於財務帳戶資料,交換的資料包括帳戶編號、帳戶的年終結餘或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視乎情況而定)的總款額。

7.
客戶可從哪些途徑獲得更多關於AEOI的協助?

  • 請注意銀行不應向客戶提供任何稅務建議,尤其是關於確定客戶稅務居留地或實體客戶分類的建議。因此,若有任何稅務問題,客戶應根據自身情況諮詢專業法律及/或稅務顧問的意見。

搜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