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政策

私隱政策聲明

尊重客戶的私穩及對客戶資料實施保障措施和作保密處理是招商永隆銀行集團﹝下簡稱「本集團」﹞之政策。本集團 亦已教導所有員工認識保障客戶私隱之重要性,同時要求他們遵從嚴謹之防範和保密措施。本集團客戶,包括本集團網站之瀏覽者當使用本集團之網站時,本集團會 收集其有關資料。

資料之收集及使用

本集團是在本集團網站瀏覽者自願提供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可包括姓名、職位、電郵地址等。本集團會將資料用於客戶被邀請提供個人資料之個別畫面及在下列給予客戶通知所指示之用途上。本集團會把客戶資料保密。除非資料之使用已在此或在本集團之客戶通知上述明,或在法例容許或要求下,本集團是不會將資料用在其他用途上。 

當個人瀏覽此網站時,本集團只作為一次瀏覽記錄,不會收集可辨別瀏覽者之個人資料。本集團收集及分析該等資料,只用作本集團網站使用頻度之統計。本集團同時使用「曲奇」檔案收集有關瀏覽之資料﹝「曲奇」檔案是一小段傳送至及儲存於瀏覽者電腦硬碟中之資訊﹞。記錄所得之資料將用作網站個人化及作市場推廣。「曲奇」檔案不會取得瀏覽者之硬碟資料。瀏覽者可選擇不接受該等「曲奇」檔案,若是如此,部份功能或不可以全面提供。

資料披露之限制

本集團依從嚴謹之保障私隱程序以處理個人資料。除非有關客戶事前得到知會或在本集團及屬下各分行須遵守的任何法例所容許或要求下,本集團是不准許將個人資料披露與第三者。

資料保留期限

本集團保留所有線上交易資料作為核對及稽查用途。資料在無需要之時將會毀掉。

資料之安全保障

所有提供與本集團之個人資料將受到保障,只准許獲授權之員工查閱。在傳送客戶敏感性個人資料時,會採用加密法技術予以保障

與我們聯絡

任何關於個人資料查閱或更正、或索取關於個人資料政策及守則或所持有個人資料類別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德輔道中45號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釋義

在本聲明內,"本集團"指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的任何附屬企業、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企業、任何前述控股企業的任何附屬企業或其任何關連公司或相聯公司,為免產生疑問,包括招商局集團轄下各企業。

 

2009年6月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遵照該條例的規定,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本行」)現通知閣下以下事項:
1. 客戶、潛在客戶及其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財務服務及銀行信貸/信貸融通的申請人、擔保人、諮詢人、保證人、抵押品提供人、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職職員及管理人員、申請人的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以及其他合約對手方)(統稱「資料當事人」)須不時就各種事項向本集團(定義見下文第 17 段)提供有關的資料,該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開立或延續賬戶、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信貸融通或銀行所提供的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及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
2. 若未能向本集團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集團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信貸融通或為其客戶提供證券及期貨買賣、信用卡、保險、租務及物業管理及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
3. 就持續資料當事人與本集團的正常銀行及客戶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的賬戶付款、資料當事人指示本行訂立交易、資料當事人開出支票、存款、償還貸款、進行證券及期貨交易、申請信用卡、要求本行提供租務及物業管理服務或購買保險或其他銀行及金融產品及服務,本集團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4. 視乎資料當事人與本集團的關係的性質,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被用作包含下列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項的用途:
(i) 本集團為資料當事人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及運作,包括決定是否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持續提供銀行及金融服務;
(ii) 提供銀行證明書;
(iii) 於資料當事人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及在符合該條例所載的規定下,進行核對程序(如該條例所定義);
(iv) 設立及維持本集團的信貸或行為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信用卡或消費卡發卡公司及追討欠款公司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 確保資料當事人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i) 進行市場、服務或產品分析或研究、設計、發展或改善本集團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或其他標的(本集團可能會或不會就此獲得報酬)(詳情請參閱以下第 7 段);
(ix) 確定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本集團的欠債金額;
(x)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本集團應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債務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xi)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集團或任何本集團成員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本集團或任何本集團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 遵守本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使本集團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包括其法律、會計顧問及/或商業顧問)或就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包括該等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的法律、會計顧問及/或商業顧問)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iv) 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用檢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之行動而進行;
(xv)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集團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
(xvi) 與接受由本集團發出的信用卡的商號及獲本集團提供聯營/合營/會員專享信用卡服務之機構(下稱「各商號」或「各聯營機構」)交換資料(各聯營機構的名稱見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格);
(xvii) 就任何信用卡付款或交易,與各商號的銀行核實資料當事人的身份;
(xviii) 合理的內部管理用途(包括但不限於為申索抗辯及監察本集團所給予或提供的服務質素及效率);及
(xix)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如本集團或第 4 段所指的任何受讓人認為合適,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於任何國家(香港境內或境外)處理、保存及傳達或披露,以作第 4 段所載用途。有關資料可在本集團及/或有關所指受讓人符合適用司法管轄區(香港境內或境外)的當地慣例、法律和規則(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的情況下發放或披露。本集團持有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將予以保密,但本集團獲授權可就第 4 段列明的用途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i) 就本集團業務運作向本集團提供行政、管理、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承銷、存管、託管、登記服務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索償調查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任何對本行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本集團成員;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v) 本集團或本集團成員根據對本集團或本集團成員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集團或本集團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集團或本集團成員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 本集團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包括其法律、會計顧問及/或商業顧問)或就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包括其法律、會計顧問及/或商業顧問);
(vii) 本集團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代理人、證券及期貨經紀、商號或其他商業夥伴;
(viii)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將會存在往來的財務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
(ix) 對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或計劃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抵押的任何人等;
(x) 銀聯通寶有限公司(「銀通」)、銀通網絡的經營商或參與商及其他自動櫃員卡發行商;
(xi) 為就信用卡繳款事宜或信用卡交易而核實持卡人的身份的任何商號的銀行;
(xii) 於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本集團成員;
(xiii) (1)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2) 第三方獎賞、長期客戶及專享優惠計劃的供應商;
  (3) 本集團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4)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5) 就以上第 4(v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集團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及
(xiv) (x)在符合公眾利益要求;或(y)在資料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同意情況下之任何其他人士。
6. 就資料當事人(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 2011 年 4 月 1 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本集團可能會把下列資料當事人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本集團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况(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賬);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集團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該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7.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集團擬把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集團爲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集團可能把本集團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2)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3) 本集團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産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4)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本集團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本集團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集團及本集團成員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本集團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以外,本集團亦擬將以上第(7)(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第 7(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本集團爲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本集團可能因如以上第 7(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本集團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本集團會於以上第 7(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集團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集團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8. 根據該條例中的條款及該條例所核准及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查問本集團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集團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集團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本集團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就有關個人信貸資料方面,要求本集團告知那些資料會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之要求;及
(v) 就本集團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爲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集團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集團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9.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 60 日届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第 8(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10.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第 8(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11. 本集團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資料當事人及任何其擔保人的信貸報告以考慮資料當事人之任何信貸申請。若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擔保人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或要求依照該條例的規定更正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本集團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12. 本集團可為信貸審核任何資料當事人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資料庫。尤其本集團可為審核現有已批出的個人信貸的用途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有關任何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而該等審核或牽涉本集團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i) 增加信貸限額;
(ii) 對信貸作出限制(包括取消或減低信貸限額);或
(iii) 與有關資料當事人安排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
13. 根據該條例的條款,本集團有權對處理索取或更正任何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4.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45 號
電話:230 95555
15. 閣下可隨時選擇不再收取本集團的宣傳郵件而無需爲此繳費。如閣下不欲收取此等郵件,閣下必須按第 14 段所指明的地址或本行不時通知閣下的其他更新地址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
16.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7. 在本通知內,下列詞語具以下涵義︰
「本集團」和「招商永隆銀行集團」指本行或其繼承者、本行的任何附屬企業、本行的任何關連公司、本行的任何相聯公司、本行的任何直接和/或間接母企業、任何前述母企業的任何附屬企業、其任何關連公司或相聯公司,為免產生疑問,包括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轄下各企業(而「本集團成員」須據此解釋);及
「附屬企業」,「母企業」及「企業」具有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所指之相同涵義。
18. 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異,皆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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