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簡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3年10月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令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建立或開辦任何業務。

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 台灣居民

 

* 因應個別客戶需要,本行可轉介聯繫移民顧問及律師事務所協助客戶辦理第三國永久性居民身份及移民手續
資格準則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准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 在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紀錄;以及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股票 -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港元債券
  • 港元存款證
  • 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後償債項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上述資料乃參考入境事務處網頁的內容,一切以有關當局的最新公佈為準。

相關銀行服務

此外,為配合上述計劃,本行為客戶提供下列相關的銀行服務:

 

  • 投資理財服務 (敬請預約)
  • 滙報服務
  • 轉介服務

 

資產申報代理服務
摘 要 代客戶記錄及向入境處處長提供客戶有關資產資料。
服 務 年 費 港幣7,000元,招商銀行客戶可獲首年服務年費豁免。

例子:
客戶於今年6月1日惠顧「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資產申報代理服務,正式批準後(假設為今年9月1日),可獲豁免今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之首年資產申報代理服務年費。
繳 費 日 期 首年資產申報代理服務年費必須於取得正式批准後繳付,其後每年之資產申報代理服務年費必須於每個週年日後的14天內繳付。
備註:

 

  • 在任何情況下,如客戶或本行提前終止有關代理委託,客戶所有已繳付之費用恕不退還。
  • 如客戶拖欠任何費用,本行有權實時終止有關代理委託,無須另行通知。如客戶因此而招致任何損失,本行恕不負責。
  • 本行保留隨時修訂有關服務收費及終止任何優惠條款及細則,毋須另行通知。如有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 中文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為準。

 

查詢熱線:

香港 (852) 2952 8888
內地 (86) 4008 82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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